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決一名知名商人須支付逾2.34億港元;該商人否認曾簽署個人擔保契據
- 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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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China Energy Development Holdings Limited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26] HKCFI 1693 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由林國堯大律師代表的原告,可根據個人擔保向被告追討逾2.34億港元的欠款。本案的爭議在於,被告作為一名知名商人,是否確曾簽署兩份個人擔保契據,而該等契據的效力是將一間媒體公司所欠債務轉移至其個人承擔;被告為該媒體公司的主要股東。
於2008年至2010年間,原告根據七份貸款協議向成報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成報」)借出本金合共3,710萬港元,利息為每月1%;如發生違約,則按每月3%計息。2015年,成報被清盤,而本金一直未獲償還。
原告聲稱,被告透過其全資擁有的英屬處女群島公司(BVI)空殼公司持有成報的主要股權,並於2010年及2011年簽署兩份個人擔保契據,個人擔保全部債務。因此,截至判決時,被告欠付原告逾2.34億港元。被告堅決否認曾簽署該等擔保,聲稱有關文件屬偽造,並進一步辯稱所需的契據形式要件未獲履行,且其並無商業理由為該貸款提供個人擔保。
儘管原告並無關於該等擔保如何擬定或簽署當時的紀錄證明;而雙方的筆跡專家亦均未能確切證明該等擔保上的簽名是否屬於被告,但鄭蕙心法官依據所有間接證據裁定原告勝訴。法庭依賴整體環境證據,認為該等證據均指向被告曾簽署有關擔保。該等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被告未有就其所稱的偽造文件向警方報案;其最初對是否提交筆跡專家鑑定證據表現猶豫;該等擔保載有若干未必廣為人知的個人資料;以及擔保正本一直存放於原告的安全資料庫內。
在盤問下,揭露了被告確實有充分理由提供該等擔保,包括其參與對成報的財務支持、管理及營運。一方面,他聲稱對該等事項並不知情;另一方面,他又表示,基於懷舊原因,擁有成報股份是他的動機和夢想。
一旦法庭確定被告確曾簽署該等擔保,其他附屬抗辯便不能成立。法庭遂判原告勝訴,被告須支付未償還本金3,710萬港元、約1,200萬港元的合約利息,以及約1.85億港元的違約利息。
被告已提出上訴。
Plowman Chambers 的林國堯大律師代表原告,受陳振球律師事務所 戴駿樺先生委託。
完整判決可於此處查閱。
林國堯大律師的個人簡介可於此處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