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許年份
大律師(2020)
語言
英語
粵語
普通話
執業範疇
行政/公共法
仲裁
賄賂/貪污
商業罪行
商業糾紛
公司法
競爭法
部門/工業傳票
家事法/私人客戶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僱傭法
土地/財產法
人身傷害/醫療疏忽
遺產管理訴訟
監管/證券
性罪行
交通罪行
陳曉姸大律師於香港大學修讀法學士和工商管理學士(法律)雙學位。她的執業範疇廣泛,並涵蓋商業法、貪污、刑事、監管和紀律等多方面的法律議題。 她曾於各級法院獨自或協助其他大律師處理案件,當中包括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家事法庭和土地審裁處。她亦經常為客戶就著各種紀律程序,例如香港聯交易上市覆核委員會、公務員事務局、地產代理監管局、香港護士管理局和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的紀律程序及聆訊提供意見及代表客戶應訊。
在2024年,陳大律師在《法律500強》中被評為「監管或刑事調查及刑事辯護」領域的「新星」,及被形容為「聰明、技術精湛且準備充分」。
陳大律師是一名經驗豐富的模擬法庭辯論員。她曾兩次代表香港大學參加國際模擬法庭辯論比賽,分別是2019年的史密夫斐爾律師事務所競爭法模擬法庭辯論比賽及2018年第19屆國際海事法模擬訟裁比賽,而在兩項賽事中均獲得亞軍。
自2021年以來,陳大律師一直擔任香港大律師公會新晉大律師常委會成員。目前她是委員會的副主席。
陳大律師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陳大律師能操流利英語、粤語和普通話,並接受有關各法律範疇的委聘。
學歷及專業資格:
- 香港大學法學士
- 香港大學工商管理學(法學)
- 香港大學法學專業證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委任及公職:
-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紀律委員會成員(2023-2026)
- 香港大律師公會新晉大律師常委會副主席(2025年至今,2023年起擔任秘書,2021年起成為成員)
刑事案件
HKSAR v Leung Wing Keung Albert [2024] HKCA 575, [2023] HKDC 1616(由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帶領)- 代表上訴人(審訊中的第一被告)處理因港珠澳大橋項目而引起的串謀詐騙和欺詐指控,申請並獲得等待上訴期間保釋及獲得上訴許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珍琦 [2025] HKDC 44 (由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帶領,與陳韋君大律師共同) - 代接第一被告處理六項有關洗黑錢的指控,涉及港幣一億一千七百萬。
HKSAR v Ng Ting Fong (D3) DCCC 664/2024; HKSAR v Ng Ting Fong (R3) HCMP 1881/2024 – 代接第三被告處理四項有關洗黑錢的指控,涉及港幣七百六十萬,以及相關凍結令的程序。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樹穩 (D2) DCCC 604/2022 (由許紹鼎資深大律師帶領,與譚曉陽大律師共同) - 代表第二被告處理一項有關代理人接受利益的指控,總金額約為港幣一百萬元,及一項串謀捏改帳目罪。
HKSAR v Sit Yi Ki and Others [2024] HKCFI 1937 (協助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及趙嘉銘大律師) – 協助檢控三名被告串謀進行虛假交易,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95(1)及(6)條和第303(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A及159C。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敬 [2024] HKDC 242(由潘熙資深大律師帶領)- 代表被告處理三項有關代理人接受利益的指控,總金額約為港幣380,000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1)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曉惠 [2024] HKDC 224 (由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帶領,與高東利大律師共同)- 就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的指控代表第二被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輝雄 [2023] HKCFI 1953(與李澍桓大律師共同)-代表上訴人就與欺詐指控有關的定罪提出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Satbir Singh 及另一人 [2022] HKCFI 919(由潘熙資深大律師帶領)- 代表第二上訴人就違反牌照條件的指控提出的判決提出上訴。
HKSAR v Tong Wai Hung (2021) 24 HKCFAR 302(由潘熙資深大律師帶領,與黃宇逸大律師共同)- 在一宗因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1D條就共同企業原則作出的提請而引起的上訴中代表上訴人。
HKSAR v Fu Man Kit (2021) 24 HKCFAR 253(由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帶領,與田奇睿大律師共同)- 在上訴中為上訴人辯護,該上訴涉及在根據《監獄規則》進行的紀律處分程序中對上訴人施加處罰時的一罪兩審原則。
HKSAR v Wong Man Yi Mandy [2023] 5 HKLRD 880(由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帶領,與王熙曜大律師共同)-代理上訴人就販運危險藥物(即3,987克含有3,868克冰毒的結晶固體)的指控及精神錯亂的辯護提出上訴。
監管和紀律處分案件
在香港聯交易上市覆核委員會,代表一家上市公司(被除牌)及其董事就違反《上市規則》的決定作出覆核。
有關美亞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1116)上市證券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研訊程序(2022年)(作為獨任律師) - 在一宗有關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 XIVA部披露規定的轉交研訊中代表第4名指明人士。
在香港一私人會所針對四名會員(由許紹鼎資深大律師帶領)進行的紀律處分程序中,擔任該會的代表律師。
在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0條下令進行的紀律研訊中代表一名公務員(作為唯一辯護人)。
在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第25(1)條進行的紀律聆訊中代表一名投訴人。(與陳熙民大律師合作)。
其他
Target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in compulsory liquidation) v Nerico Brothers Ltd [2023] HKCA 1370(由潘熙資深大律師帶領,與丁皓天大律師共同) - 代表第一利害關係人處理為訟費目的而將非訴訟方合併的傳票。
Yau Suk Kok Jean v KL Property Management Ltd [2023] HKLdT 46(作為獨任律師)- 代表申請人就錯誤收取的管理費提出申索。
ZLL and Another v CBC [2023] HKFC 95 (作為獨任律師)- 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申請財產供養時,代表原告抗辯訟費保證申請。
ZQA and Others v SCC and Others [2022] HKFC 254 (與梁婉雯大律師共同)- 代表原告處理根據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申請經濟供養的案件。
GD 訴 HY [2021] HKCFI 3900(與許卓倫大律師和蕭子謙大律師共同)- 代表答辯人撤銷仲裁員批予的緊急濟助的執行令。
竹林明堂有限公司 對 陳祺豐 [2022] HKCFI 2509(與蕭子謙大律師共同)代表原告處理勞資糾紛。
Wong Wai Keung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2] HKCFI 374 (與蕭子謙大律師和彭浩原大律師共同)-
在一宗以共同利益特權為基礎就警方檢獲的數碼和非數碼物品要求法律專業特權的申請中代表原告。
Harbor Prosper (HK) Investments Ltd 訴 Elegant Profit (Hong Kong) Ltd [2020] HKCFI 2261(與蕭子謙大律師共同)- 在一宗清盤訴訟中擔任呈請人的律師。
Tse's Finance Ltd 訴 Ming Lam Holdings Ltd(前稱Sino Haijing Holdings Ltd)[2020] HKCFI 2321(作為獨任律師)- 在清盤程序中代表支持債權人。
陳曉姸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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