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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审议《保护贸易权益条例》之范围

  • Writer: plowmanchambers
    plowmanchambers
  • Sep 2
  • 2 min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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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Hayward Industries Inc诉Ningbo CF Electronic Tech Co Ltd  (宁波市思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5] HKCFI 2350; [2025] 3 HKLRD 383案中,高等法院就《保护贸易权益条例》(第471章)(「PTIO」)第7条之解释审理了一项全新的法律问题。本案源于原告在单方聆讯(ex parte)阶段没有向法庭提述PTIO的相关条款,因此高等法院解除了原告的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


原告寻求在香港执行一项北卡罗来纳州的判决书,追讨根据两部美国法律(《北卡罗来纳州不公平贸易和欺骗性贸易行为法》和《兰哈姆法案》)判定的损害赔偿,判决前利息和诉讼费用。根据该北卡罗来纳州法例,原告490万美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额自动增至三倍( 1,470万美元)。原告此前已在香港获得针对被告的资产冻结令,以确保可以取得部分款项。


被告成功主张原告未有向法庭提述PTIO的相关条款之举构成重大不披露,法庭据此撤销了该禁制令。在考虑重新颁令时,高等法院暂委法官林展程​​分析了PTIO是否能为被告提供完全抗辩理由。法庭裁定:经过恰当解释,PTIO的条款使基于单一诉讼因的判决书中的补偿性和非补偿性部分均不可执行。根据该条例第7条,这些裁断应被视为独立的判决,因此纯补偿性的裁断仍可得到执行。


据此,原告主张490万美元属纯补偿性质且可强制执行之论点至少具备可合理争辩的理由。法庭遂重新颁予禁制令。


判决书全文参见此处


高东利大律师和宋维义大律师受铭德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委托,代表被告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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