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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和宋维义大律师在HKSAR v FSL [2026] HKCFA 13一案代表答辩人

  •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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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严重猥亵作为」罪,以及两项「煽惑16岁以下儿童向他作出严重猥亵作为」罪,违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条例》第 146 条(统称「 严重猥亵罪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在上诉法庭(案件编号 [2025] HKCA 598)代表答辩人,并成功辩称涉案的猥亵行为必须是基于获取性满足的意图而作出。控方随后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裁定,在严重猥亵罪的条文中,「与」(with)和「向」(towards)仅前置介词,用以描述儿童可能接触到严重猥亵行为并因而受害的不同方式。这两个词汇并不构成不同的罪行;严重猥亵罪仍仅有两种犯罪形式,即「作出」范畴与「煽惑」范畴。终审法院亦裁定,控方无需证明被告具有从该行为中获取性满足的额外意图。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及宋维义大律师(由刘林陈律师行延聘,法律援助署署长委派),代表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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