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lowman Chambers 热烈祝贺The Law of Digital Assets in Hong Kong出版
Plowman Chambers 谨此热烈祝贺 The Law of Digital Assets in Hong Kong 一书出版及正式发布。本书由高东利大律师(Tony Ko)撰写及主编,并由 Karen Cheung、Michelle He、Ching Him Ho、Anson Li、Michelle Lin、Sean O'Reilly 及 Ludovic Shum(按英文姓名字母顺序排列)共同参与撰写,旨在为法律、金融、会计、商业及学术界人士提供充足知识,使其能够从容应对相关的法律及监管问题。 有关本书的更多详情,请参阅此处 https://store.lexisnexis.com/en-hk/the-law-of-digital-assets-in-hong-kong.html?srsltid=AU7gw4Vyezkf5RHVwN_DnvOJ9wRcH0GR5bT8oAeVvGVrT3XChGjSm9zF
1天前


逆权侵占宣告判决需先克服先前第三方申请人之诉讼历史
在 Cheng Wai Kwong v Chang Lai Yue [2026] HKDC 992 一案中,何正谦大律师成功代表原告人,确认以逆权侵占取得位于元朗土地的占有所有权。 原告人的申索基于自1998年起超过27年持续的逆权侵占,且原告人有权将其占有期间与其父亲先前的独占性实际控制及侵占意图相加。 本案重点在于曾有第三方于2013年就同一土地提出逆权侵占诉讼,惟该程序先前因送达及证据问题被裁定败诉。在颁令原告人胜诉时,法庭指出其需接纳该第三方已停止进行该诉讼,因此向本案原告人作出宣告救济并不会与先前的任何法院命令有所冲突。 请按此处查看完整判决: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81859&QS=%2B&TP=JU 请按此处查看何正谦大律师的个人资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team/ching-him-ho
2天前


证明民事藐视法庭须达无合理疑点之标准
在 王钦贤 诉 高景波 一案中,原告人是金轮天地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1232)的创办人兼董事局主席。他就被告人的诽谤、骚扰及恐吓行为,向法院申请禁制令。原告人就紧急临时禁制令提出申请后,被告人向法庭作出承诺:不再发布任何诽谤性内容,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含义及效力的言词;并且除透过其法律代表外,不得与原告人或其家庭成员联络。 尽管作出上述承诺,被告人其后仍继续发布针对原告人的诽谤内容,原告人遂就此展开藐视法庭程序。虽然有关程序性质上属民事程序,但按既定原则,举证责任在于原告人,且须达至「无合理疑点」的举证标准,方能证明被告人藐视法庭罪名成立。 法院在审理时,依循以下三个步骤: (1) 法院首先诠释有关命令(或承诺),以确定其含意及运作方式。 (2) 其后,按照该诠释,判断被告人事实上有否遵守该命令(或承诺)。 (3) 最后,考虑任何不遵守的行为,是否伴随构成可予惩处的藐视法庭罪所需的主观心理状态。 审讯时,被告人声称他不理解该等承诺的内容,并指称其当时的法律代表并无向他解释承诺内容。法院拒绝接纳被告人的证供,并接纳原告人一方的
10月8日


许绍鼎资深大律师及萧锦涛大律师在一宗「洗黑钱」案中代表的被告脱罪
在 HKSAR v Cheung SY(ESCC 2422/2025号)一案中,许绍鼎资深大律师及萧锦涛大律师代表一名被指「洗黑钱」的被告。控方指被告明知而处理一项可公诉罪行的得益,即一宗涉及超过港币600万元的「投资骗局」的被骗款项,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财产代表一项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于审讯时,辩方争议控方能否证明案中的「前设罪行」。法庭接纳辩方陈词,裁定控方所呈交的银行月结单,并不符合《证据条例》第20条下「银行纪录」的定义,因此属传闻证据。法庭亦接纳辩方的说法,指被告当时从事加密货币交易,并无任何理由相信他所处理的是犯罪得益。 基于上述理由,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虽然控方提出反对,但法庭仍批准辩方的讼费申请。 本案中,许绍鼎资深大律师(Martin Hui SC) 带领萧锦涛大律师(Stephen Siu),受董吴谢林律师事务所委托,代表被告人。 请按此处查看许绍鼎资深大律师的个人资料: 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zh-cn/team/martin-hui-sc 请按此处查看萧锦涛
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