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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民事藐视法庭须达无合理疑点之标准

2天前
讀畢需時 2 分鐘

在 王钦贤 诉 高景波 一案中,原告人是金轮天地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1232)的创办人兼董事局主席。他就被告人的诽谤、骚扰及恐吓行为,向法院申请禁制令。原告人就紧急临时禁制令提出申请后,被告人向法庭作出承诺:不再发布任何诽谤性内容,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含义及效力的言词;并且除透过其法律代表外,不得与原告人或其家庭成员联络。

 

尽管作出上述承诺,被告人其后仍继续发布针对原告人的诽谤内容,原告人遂就此展开藐视法庭程序。虽然有关程序性质上属民事程序,但按既定原则,举证责任在于原告人,且须达至「无合理疑点」的举证标准,方能证明被告人藐视法庭罪名成立。

 

法院在审理时,依循以下三个步骤:

 

(1)  法院首先诠释有关命令(或承诺),以确定其含意及运作方式。

(2)  其后,按照该诠释,判断被告人事实上有否遵守该命令(或承诺)。

(3)  最后,考虑任何不遵守的行为,是否伴随构成可予惩处的藐视法庭罪所需的主观心理状态。

 

审讯时,被告人声称他不理解该等承诺的内容,并指称其当时的法律代表并无向他解释承诺内容。法院拒绝接纳被告人的证供,并接纳原告人一方的陈词,指出被告人在盘问下多次改变其证供,而且在其法律代表为他作出有关承诺时他身处于法庭内。法院最终裁定,原告人已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被告人藐视法庭罪名成立。

 

萧锦涛大律师受董吴谢林律师事务所唐崇轩律师委托,代表原告方出庭。

 

请按此处查看判案书全文:

 

请按此处查看萧锦涛大律师的个人资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team/stephen-s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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