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终审法院确认建筑物业主立案法团可豁免公契违约
在 Centre Chase Investment Ltd v IO of Castle Peak Road Int'l Industrial Bldg [2026] HKCFA 26 一案中,终审法院确认,香港建筑物的业主立案法团可透过其管理委员会,有效豁免违反大厦公契的行为,前提是有关权力须以认真、合理的方式行使。在决定应采取何种适当方案处理有关违契行为时,须考虑违契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 在作出上述裁决时,终审法院认为《建筑物管理条例》第18(1)(c)条并未废除业主集体豁免违契的权利。 1995年上诉法庭在 Hoi Luen Industrial Centre 一案中的判决被正式宣告为不能成立,不应再予以遵循。 本案源于一宗邻里纠纷。涉案建筑物2楼的一名业主不满管理委员会决定豁免违反大厦公契条文的行为;该条文禁止在外墙竖立任何招牌。涉案招牌为若干安装于9楼外墙的仿窗框。然而,管理委员会事实上亦议决豁免其他墙身上冷气机承托结构的不合公契情况。安装该等仿窗框并不涉及违反《建筑物条例》的任何违法行为。 法院维持土地审裁处及上诉法庭的判决;各级法院
3天前


为涉及贩运多于一种毒品案件提供更精简的量刑方法
上诉法庭近期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邱启峰 [2026] HKCA 885 一案颁下判决,就法庭处理涉及多于一种危险药物之贩运的量刑方式,带来了更清晰的指引。 上诉庭在检视 HKSAR v Chan Yuk Leong (CACC 318/2013)的「三项覆核法」的实用性时在很大程度上接纳了上诉人的陈词,并裁定: 1) 「三项覆核法」颇为复杂,而且「倾向于取代而非仅仅辅助」厘定量刑起点:见判词第28段; 2) 在「三项覆核法」之中,比例法「更容易与现行的框架相配合」,而且「较荒谬法更为简单……并且较之更为准确、有系统」:见判词第39及41段; 3) 鉴于Herry Jane Yusuph 案中所订的框架,以及《黄瑞芳案(第三号)》(Huang Ruifang (No 3)) 中修订的指引,荒谬法及换算法「再无任何有用或具原则性的作用」:见判词第42段; 4) 上诉人的刑期上诉获准,量刑起点由8年减至7年4个月:见判词第47段。 实务启示 在涉及多于一种毒品的判刑案件中,律师及法庭无须再就三
6月2日


Plowman Chambers成员代表证监会检控电影制作人黄柏鸣先生
知名电影制作人黄柏鸣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提起的刑事检控中,被裁定「内幕交易」罪罪名成立。 被告被控一项「内幕交易」罪,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291(1)(b)条。案情指被告于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间,怂使或促致另一名人士进行天马影视文化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交易,而他当时为天马影视的主席兼控股股东,掌握了他知道属有关天马影视的内幕消息的消息。 审讯期间,被告就证监会所检取的WhatsApp讯息的可呈堂性提出反对,亦争议相关消息是否属具体及价格敏感的消息。裁判官认为接纳该些WhatsApp讯息有助确保公平审讯,且与尊重相关权利并不相悖。裁判官亦接纳相关消息属具体及价格敏感的消息,因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本案中,陈政龙资深大律师(Derek Chan SC) 带领萧锦涛大律师(Stephen Siu),代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范彦璋大律师(Kasper Fan) 亦协助证监会团队)。 请按此处查看证监会的新闻稿: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
5月27日


原讼法庭裁定房委会的实际做法与其自身执法政策不一致
原讼法庭裁定房委会的实际做法与其自身执法政策不一致 司徒永亮诉香港房屋委员会 _ [2026] HKCFI 2033 :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一宗涉及公共屋村管理扣分制执行方式的司法覆核中,裁定申请人胜诉。 本案的争议重点在于房屋署职员要求邻里违规行为必须被「现场发现」的实际做法,是否与其扣分制运作手册内的书面政策不一致。申请人为公屋租户,因房屋署实际上拒绝接受及考虑由他提供的录影证据以决定是否向其邻居扣分,所以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背后的故事曾被电视资讯娱乐节目「东张西望」广泛报导,有关节目在证据及法庭聆讯中被提及。 经过2026年3月23日的聆讯后,Coleman J裁定房屋署采纳的实际做法不合理,并与其本身的政策不一致。法庭认为房委会未有适当考虑相关资讯,并裁定录影证据应被接受及在决策过程中予以考虑。 此判决对公共屋村管理及租户透过录影证据举报邻里违规行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法官接纳大律师的论点,即在不同但相关的举报滥用租约范畴中,房屋署不仅鼓励居民举报,甚至为举报者设立奖励计划。然而,在打击违规行为这个范畴,房屋署却未有展现相同程度的积极性
5月22日


林颖茜资深大律师和范彦璋大律师在红山半岛袭妻案中代表的被告脱罪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董凯镱 (ESCC 1217/2025) 一案,林颖茜资深大律师和范彦璋大律师代表一名被指于家内用拳头袭击妻子的被告。由于被告选择不作供,辩方案情完全建基于妻子被辩方盘问下的证供。 经过三天的审讯,法庭全盘接纳辩方的陈词。特别是,法庭认为妻子的证词不可信且不合理;她对事件的描述不仅本身就存有内在不可能性,而且她的伤势也与她如何被袭击的说法不符。尽管没有必要考虑,法庭还是采纳了辩方的陈词,即妻子有诬告丈夫的理由:也就是说,这一指控可能有利于妻子在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中占据优势,而且被告在与妻子争吵时,曾向他们较年幼的孩子透露了他并非他们长姐的生父(其生父是妻子的前男友)的秘密。此外,法庭也同意不能排除妻子有可能曾修改或编辑了记录了据称袭击事件发生后瞬间的监视录像。该录像由妻子提供,而控方也极为依赖该录像。最终,法庭决定不给予该录像任何证据比重。 基于上述理由,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虽然控方提出反对,但法庭亦批准辩方的讼费申请。 请按此处查看林颖茜资深大律师的个人资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
5月21日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熊俊杰 CACC 42/2024中代表上诉人
上诉人承认以下控罪:一项危险驾驶罪、一项在体内含有指明毒品时驾驶汽车罪、一项抗拒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一项贩运危险药物罪,及一项管有适合及拟用作吸服危险药物的设备或器具罪。上诉人不服判刑并提出上诉。其中一项上诉理据是10年的停牌令是明显过重的。上诉庭裁定上诉得直,并把停牌令调低至7年。
5月12日


林颖茜资深大律师和何正谦大律师在「起底」案为被告取得无罪判决
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陈俊民 ESCC 1465/2025一案中,林颖茜资深大律师和何正谦大律师成功代表被告抗辩一项「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罪,违反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64(3C) 条,即俗称「起底」的罪行。 控方指控被告未经X同意,透过上传至一个网站的影片而披露了X的个人资料(X的中文和英文全名、照片、香港身分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出生日期和地点、住址、电话号码、教育背景和父母姓名),并在影片中展示了X的出生证明书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登记表,意图或罔顾是否会对X或其家人造成指明伤害。 经过四天的审讯,法庭接纳了辩方透过对X的盘问和辩方提供的证据而提出的辩护理由,裁定涉案影片是出于合法目的而制作,与及控方未能证明该影片是被告本人或在其指示下上传。因此,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请按此处查看林颖茜资深大律师的个人资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team/vinci-lam-sc 请按此处查看何正谦大律师的个人资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
5月12日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及宋维义大律师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对 罗伟文 [2026] HKCA 929中代表上诉人](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jpg/v1/fill/w_572,h_250,fp_0.50_0.50,q_30,blur_30,enc_avif,quality_auto/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webp)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及宋维义大律师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对 罗伟文 [2026] HKCA 929中代表上诉人](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jpg/v1/fill/w_707,h_309,fp_0.50_0.50,q_90,enc_avif,quality_auto/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webp)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及宋维义大律师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对 罗伟文 [2026] HKCA 929中代表上诉人
上诉人于审讯后被陪审团一致裁定一项谋杀罪罪名成立,被判处终身监禁。上诉人不服定罪,并提出上诉。上诉庭裁定不服定罪的上诉得直,案件发还原讼法庭重审。 本上诉的争议点在于原审法官就「激怒」及「减责神智失常」的法律议题所作出的指引是否足够,特别是关注上诉人有吸食冰毒的特征。上诉庭裁定原审法官就「减责神智失常」的指引是不足的。
5月7日


口头合伙协议在没有书面合约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吗?
在 Luen Shing Steel Iron Engineering Works Ltd v Man Yip Kau and Lui Tsz Kau [2026] HKCFI 1259一案中,法院确认一份长达十年的口头合伙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颁令就合伙的全部收入及利润进行账目结算。 被告方的立场是,各方已就使用联成作为合伙载体、共同竞投及承接联成旗下所有工地的钢铁工程,并按相等份额分摊盈亏,订立口头合伙协议。原告方则否认存在任何整体性的合伙安排,坚称分润安排仅限于少数附有独立书面协议的工程项目,并指其后向被告方所作的付款属多付或无偿性质。 经审讯后,法院接纳被告方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方的证人不可信且不诚实,并裁定原告方的案情从本质上难以成立。法院亦拒绝接受原告方关于口头协议欠缺确定性或因未设定合作期限而不可强制执行的论点。法院认为,各方协议的基本条款 —— 包括合作竞投工程、按相等份额分摊盈亏,以及将利润保留作为营运资金 —— 已具备充分的确定性,且符合商业常理。 完整判决书可浏览以下 连结 萧锦涛大律师受冯元钺律师行委托,代表被告方出庭。
3月17日


陈晓妍大律师于一宗涉款 2,740 万美元的洗黑钱案件中代表的被告获判无罪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庄韵琏(DCCC 153/2025)一案中,陈晓妍大律师代表的被吿被控透过银行帐户处理共计 27,447,737.08 美元款项。 法庭接纳辩方的陈词,认为被告人所呈递的文件虽未能逐一对应涉案户口内的每一笔交易,但在整体上能支持其所述业务背景可能属实。法庭并接纳,辩方结案陈词成功指出控方案情中的关键缺口:控方未能把其推论由「交易引起怀疑」提升至任何一名得知被告人所知的明理人士,必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项「必然指向犯罪得益」的层次,从而在控方论证中制造合理疑点。被告最终获判无罪。 完整判决理由请参阅 此处 欲观看更多陈晓姸大律师的资讯,请点击 此处
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