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
2019年12月5日——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就改革《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中实质的性罪行提出最终建议。这些建议包括订立一系列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如新订一项“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罪、在香港同意性行为的年龄应划一为16岁、新订一系列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无分性别的性罪行,以及改革一系列杂项性罪行,如乱伦、露体、兽交、恋尸行为,以及关乎同性的肛交及严重猥亵作为的罪行。报告书由法律改革委员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由邓乐勤资深大律师担任主席)撰写。报告全文可 在此 查阅。
2019年12月3日
竞争事务审裁处就香港首宗竞争法案件作出裁决
2019年5月17日——竞争事务审裁处裁定四间资讯科技公司,包括Nutanix Hong Kong Limited、BT Hong Kong Limited、Innovix Distribution Limited 及 Tech-21 Systems Limited,因参与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的新IT系统招标中进行围标行为,违反了《竞争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在英国大律师 Mark Hoskins Q.C.的带领下,邓乐勤资深大律师与来自德辅大律师事务所的林定韵大律师共同代表竞争事务委员会出庭。审裁处的判决可 在此 查阅。
2019年11月1日
上诉法庭驳回Andrew Left 上诉
2019年2月——上诉法庭驳回了 Citron Research 的 Andrew Left 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其披露虚假或误导信息,导致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交易的裁决提出的上诉。随后,上诉法庭亦驳回了其向终审法院申请证明书的要求。邓乐勤资深大律师与曹远山大律师代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出庭。判决可 在此 查阅。
2019年11月1日
终审法院就严重疏忽误杀罪作出裁决
2019年10月18日——终审法院在 HKSAR v Mak Wan Ling 一案中,维持了上诉法庭的裁决,该裁决推翻了法官 Barnes J 的原判,对确立严重疏忽误杀罪的「犯罪意图」作出了裁决。邓乐勤资深大律师及罗蔚山大律师代表上诉人。判决可 在此 查阅。
2019年11月1日
终审法院准许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上诉
2019年6月26日——终审法院准许前香港特首曾荫权的上诉,推翻了其原审中因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定罪。黄佩琪资深大律师代表控方(由 David Perry QC 带领),陈政龙资深大律师代表曾荫权(由万江仪御用大律师带领)。终审法院的判决可 在此 查阅。
2019年10月1日
上诉法庭发布虐待动物案件的量刑指引
2019年4月4日——上诉法庭发布了《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3(1)(a)条下虐待动物罪的适当量刑考虑指引。黎婉姬资深大律师代表控方,陈政龙资深大律师以法院委任之法庭之友身份出庭。上诉法庭的判决可 在此 查阅。
2019年10月1日
原讼法庭维持 Uber 司机的定罪
2019年9月13日——原讼法庭维持多名 Uber 司机的定罪,这些司机均被控未持有租赁车辆许可证,违反了《道路交通条例》第52(3)条。陈政龙资深大律师代表上诉人。 判决可 在此 查阅。
2019年10月1日
上诉法庭审议破产程序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2019年8月2日——在 But Ka Chon v Interactive Brokers LLC [2019] 4 HKLRD 85, [2019] 5 HKC 238 一案中,上诉法庭厘定了当破产申请所依据的债务受仲裁条款约束时的关键原则。法院提供了指引,指出此类申请应否被驳回或暂缓进行仲裁。高东利大律师代表上诉人出庭。上诉法庭的判决可 在此 查阅。关于此案的文章已发表于2019年9月的 《香港律师》 。
2019年10月1日
上诉法庭就逆权占有案件中的适用时效期作出裁定
2019年10月2日——在 Tang Moon Lam v Tang Ying Yeung [2019] 5 HKLRD 556 一案中,上诉法庭釐清了1991年修订的逆权占有案件的时效期(由20年缩短至12年)适用问题,解决了以往不一致的裁决。高东利大律师(由陈文敏名誉资深大律师带领)代表上诉人。判决可 在此 查阅。
2019年10月1日
上诉法庭批准警察协会上诉并颁布临时禁制令
2019年10月22日——上诉法庭批准香港警务处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就原审拒绝颁布临时禁制令的决定提出的上诉。该禁制令禁止公众查阅即将举行的区议会选举的正式选民登记册。上诉法庭强烈谴责了「起底」行为,并阐明了该行为对选举和社会的不利影响。高东利大律师(由陈乐信资深大律师带领)代表上诉人。判决可 在此 查阅,并记载于 [2019] 5 HKLRD 291。
2019年10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