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蔚凯大律师(与刘伟华大律师合作)在Li Sang Edward v Disciplinary Board under the Land Survey Ordinance [2024] HKCA 197一案中代表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上诉被驳回,并须支付讼费。
黄蔚凯大律师(与刘伟华大律师合作)在 Li Sang Edward v Disciplinary Board under the Land Survey Ordinance [2024] HKCA 197一案中代表有利害关系的一方。 这是一宗就纪律委员会根据《土地测量条例》(第473章)所作决定及制裁命令提出的上诉。上诉人及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亲自出席以下的法律程序,该法律程序是由上诉人投诉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作为土地测量师的专业操守所引起。纪律委员会(即答辩人)裁定其中一项纪律指控成立,并命令谴责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以及将该项谴责记录于认可土地测量师登记名册内。在上诉中,上诉人要求将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从名册中除名。 上诉法庭认为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遂驳回上诉并须支付讼费。 按此 查看完整判决。
2024年3月1日
陈晓姸大律师在潘熙资深大律师的领导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马敬」一案中代表被告。被告三项控罪全部获判无罪释放。
陈晓姸大律师 在潘熙资深大律师的领导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马敬」一案中代表被告。被告被控三项代理接受利益合共约38万港元,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9(1)条。 被告是一名高级地区总监,亦是一家国际知名保险公司的顶尖保险代理,他被裁定三项控罪不成立。 控方的论据是,被告在关键时间收受其下线保险代理的利益,作为被告协助他们争取客户购买保险公司保单的诱因或报酬。 尽管如此,主审法官裁定被告三项指控罪名不成立,理由是被告被控的行为并非与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的行为,因为她的行为及收受利益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并无冲突。 主审法官亦认为,被告已根据条例第9(4)至(5)条,在相对可能性的衡量下,成功证明她已获主事人许可的法定免责辩护,并进一步裁定被告有合法权限及合理辩解接受利益。 请按此查看判决理由: https://lnkd.in/gnZQ96ya
2024年2月1日
在 CTEA1/2021 及 CTEA1/2022案件中,陈政龙资深大律师代表竞争事务委员会,高东利大律师代表锦伦旅运有限公司及其董事
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审理的两个案件系列(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Quadient Technologies Hong Kong Limited and Ors CTEA 1/2021 [2023] HKCT 1 和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Gray Line Tours of Hong Kong Limited and Ors CTEA 1/2022 [2023 ] HKCT 2),当中考虑了在 Carecraft / Kam Kwong 程序中使用的事实陈述中包含的机密信息处理原则。 陈政龙资深大律师在这两宗案件中代表竞争事务委员会,而高东利大律师则代表锦伦旅运有限公司及其董事。 有关判决可在以下查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3199&currpage=T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
2023年6月1日
林国尧大律师在Tam Yuk Ching & Ors v Hoosenally & Neo (a firm) & Anor┬á[2022] HKCFI 3825一案中代表上诉人 (由陈景生资深大律师带领)
陈景生资深大律师及林国尧大律师在Tam Yuk Ching & Ors v Hoosenally & Neo (a firm) & Anor┬á[2022] HKCFI 3825一案中代表上诉人 在Tam Yuk Ching & Ors v Hoosenally & Neo (a firm) & Anor┬á[2022] HKCFI 3825一案中,原讼法庭(就聆案官聆讯后提出的上诉)考虑了多项问题,其中包括最高法院在Marex Financial Ltd v Sevilleja [2021] AC 39 一案中的判决所引发的反射性损失原则是否适用于香港,以恢复原本被聆案官剔除的申索,前提是这些申索只是其他原告所蒙受的反射性损失。 特别是Marex 案,导致 Lord Millet 在Johnson v Gore Wood & Co (No 1) [2002] 2 AC 1、Giles v Rhind [2003] Ch 618、Perry v Day [2005] 2 BCLC 405 及Gardner v Parker [2004 ] 2 B
2023年2月1日
高东利大律师在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Joy Rich Development Ltd v Chen MuHua一案中代表清盤人
在THE JOINT AND SEVERAL LIQUIDATORS OF JOY RICH DEVELOPMENT LTD v. CHEN MUHUA (also known as WINKY CHAN) AND ANOTHER; Reported in: [2022] 5 HKLRD 1021一案中,法院原本批准一名清盘人就一宗针对清盘中公司的诉讼进行抗辩。原清盘人其后被法院罢免,现任清盘人寻求接手进行诉讼。法院拒绝了该申请。 在清盘人的申请下,法官Harris J 批准清盘人就法院的判决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高东利大律师代表清盘人,详情请 按此 查看判决书。
2023年2月1日
林国尧大律师在 Wang Weichen v Praise Fortune Limited [2022] HKCFI 1880 一案中代表胜诉的上诉原告
林国尧大律师在 Wang Weichen v Praise Fortune Limited [2022] HKCFI 1880 一案中代表胜诉的上诉原告,该案再次展示了法院在面对双方存在重大事实争议的情况下,愿意行使酌情权,就上诉原告要求返还贷款本金的申索作出简易判决。 虽然法庭一般不会对纸上诉讼进行小型审讯,但在本案中,法庭仍然认为被告对事实的断言「完全不能置信」,并裁定「没有理由要求原告再等一段时间才能偿还未偿还的本金」 。然而,由于《放债人条例》第 25(1)条似乎已因本案的事实和贷款协议 的条款而被触发,故此本案现押后审理,仅就累计利息一事进行审讯。 判决全文请 按此 查阅。
2022年7月1日
林国尧大律师于 Emagist Entertainment Limited v Nether Games (Hong Kong) Limited & Ors [2022] HKCFI 899 一案中代表原告胜诉
林国尧大律师(在马耀添大律师领导的团队,并带领靳皓南大律师)于 Emagist Entertainment Limited v Nether Games (Hong Kong) Limited & Ors [2022] HKCFI 899 一案中代表原告胜诉。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判决,针对当事人未能明确说明商业结构及职位的常见问题进行裁决,涉及知识产权、合伙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以及公司股权分配等问题。 法官乐荣熙在判决第174段指出:「 此案为所有有意创办初创企业的人提供了一个经典教训,特别是科技行业的创业者。他们在开始创业时或许有很多梦想,但对于业务结构以及当业务成功或失败时的处理方式却没有太多考虑……在早期花一些时间讨论并同意这些细节,将有助于管理双方的期望,从而减少最终出现严重对抗和争议的风险。业务若因自身成功而成为受害者,将是一大遗憾 。」
2022年3月1日
高东利大律师在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Wong Wai Kwong David and Ors [2021] 5 HKC 601一案中代表上市公司前董事参与案件
在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Wong Wai Kwong David and Ors [2021] 5 HKC 601 一案中,上诉法庭审议了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申请补偿令的适用原则,并推翻了原讼法庭拒绝作出补偿令的决定。高东利大律师代表涉及的上市公司前董事。
2021年11月1日
许绍鼎资深大律师与高东利大律师在 Cai Zhenrong v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2021] HKCA 1179; [2021] 4 HKLRD 57 一案中代表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案件:
在 Cai Zhenrong v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2021] HKCA 1179; [2021] 4 HKLRD 57 一案中,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审议了香港交易所除牌制度的合宪性。该制度规定上市委员会的除牌决定由上市覆核委员会审理,而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前上市委员会成员,且其决策须与上市委员会的立场一致。许绍鼎资深大律师与高东利大律师代表上市公司的大股东。
2021年11月1日
医生因注射细胞因製剂诱导的杀伤细胞疗法而被判误杀罪
麦允龄医生因施打实验性免疫增强疗法而被判严重疏忽导致他人死亡罪,并被判处三年半监禁。关于该案件的新闻报导可见 于此 。 2017年的首次审判中,麦医生的陪审团未达成一致裁决,而其两名同案被告——周向荣医生及实验室技术员陈冠忠则被判有罪。在本次审判前,麦医生曾向终审法院上诉,终审法院澄清了误杀罪的基本要素——详见 HKSAR v Mak Wan Ling FACC 3/2019 判决 。 邓乐勤资深大律师在两次审判及终审法院上诉中代表麦医生。
2020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