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于 HCCC 186/2022 一案担任首席检控官
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何卓为及其他七人(HCCC 186/2022)一案中,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带领雷明隽高级检控官,江华检控官,及邝润双大律师)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该被告被控《反恐条例》下的「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以及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财产的爆炸」。 控方案情指称,七名被告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串谋于 (i) 罗湖边境口岸,(ii) 明爱医院,以及 (iii) 将军澳的一个停车场附近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装置。 案件审讯历时207日(其中逾160日于陪审团面前进行)。最终,陪审团裁定第一,二,及四被告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请按此处查看林芷莹资深大律师的个人资料: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
2025年9月12日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和范彦璋大律师于任建峰的律师纪律审裁组聆讯中代表香港律师会
于律师纪律审裁组任建峰(下称「答辩人」)一案,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带领范彦璋大律师代表香港律师会担任检控官。香港律师会的申诉指答辩人在2023年5月11日于美国国会的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听证会上的口头及书面陈词构成了作出与律师身份不符的行为,违反普通法。 审裁组接纳了检控官的陈词,并裁定对答辩人的申诉裁定证明属实。基于认为答辩人的不当行为属重大和严重,审裁组命令答辩人从律师登记册上除名,并且需要向律师会、检控员及审裁组书记支付事务费和代垫付费用。 点击此处观看纪律审裁组所作出的裁断及命令的撮要 欲观看林芷莹资深大律师的资讯,请点击 此处 欲观看更多范彦璋大律师的资讯,请点击 此处
2025年9月12日


梁耀炜大律师于 HCCC 186/2022 一案代表第三被告
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何卓为及其他七人(HCCC 186/2022)一案中,梁耀炜大律师及柯恺欣大律师代表第三被告。该被告被控《反恐条例》下的「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以及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财产的爆炸」。 控方案情指称,七名被告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串谋于 (i) 罗湖边境口岸,(ii) 明爱医院,以及 (iii) 将军澳的一个停车场附近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装置。 案件审讯历时207日(其中逾160日于陪审团面前进行)。最终,陪审团裁定第三被告所有控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请按此处查看梁耀炜大律师的个人资料: 梁耀炜大律师
2025年9月12日


林芷莹大律师和何正谦大律师在HCMA 196/2024一案代表胜诉上诉人
在 HKSAR v Lee Kei Lok [2025] HKCFI 1808, HCMA 196/2024一案中,林芷莹大律师和何正谦大律师代表上诉人,成功就被裁判官早前裁定一项第19条伤人罪的定罪作出上诉。 本案宏旨关乎裁判官作出 Liberato 指引的必要性。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李俊文暂委法官接纳两项上诉理由,并指出法庭不能排除控方证人一因意外而受伤的可能性。故此裁定上诉得直。撤销上诉人的定罪及判刑,而且毋须发还重审。 请按这里查看判案书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68374&QS=%28%7BLee+Kei+Lok%7D+%25parties%29&TP=JU 请按这里查看林芷莹大律师的个人资料: 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ii/team/priscilia-lam 请按此处查看何正谦大律师的个人资料: https://www.plowma
2025年5月8日
罗颂明与何正谦大律师在Kwan Yui Hue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3] HKCFI 1056一案中代表申请人胜诉
罗颂明与 何正谦大律师 在Kwan Yui Hue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3] HKCFI 1056一案中代表申请人胜诉 在此案件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 章)第40(1) 条,批准申请人因无心之失而延迟提交其选举申报书的申请。 法庭再次强调了「无心之失」与「不合理的粗心或疏忽行为或遗漏」之间的区别,即使此类行为并未达至恶意的程度。 罗颂明与何正谦大律师代表申请人胜诉。 完整判决书请见: https://lnkd.in/gUCF7GBa
2024年5月1日
黄蔚凯大律师(与刘伟华大律师合作)在Li Sang Edward v Disciplinary Board under the Land Survey Ordinance [2024] HKCA 197一案中代表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上诉被驳回,并须支付讼费。
黄蔚凯大律师(与刘伟华大律师合作)在 Li Sang Edward v Disciplinary Board under the Land Survey Ordinance [2024] HKCA 197一案中代表有利害关系的一方。 这是一宗就纪律委员会根据《土地测量条例》(第473章)所作决定及制裁命令提出的上诉。上诉人及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亲自出席以下的法律程序,该法律程序是由上诉人投诉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作为土地测量师的专业操守所引起。纪律委员会(即答辩人)裁定其中一项纪律指控成立,并命令谴责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以及将该项谴责记录于认可土地测量师登记名册内。在上诉中,上诉人要求将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从名册中除名。 上诉法庭认为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遂驳回上诉并须支付讼费。 按此 查看完整判决。
2024年3月1日
陈晓姸大律师在潘熙资深大律师的领导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马敬」一案中代表被告。被告三项控罪全部获判无罪释放。
陈晓姸大律师 在潘熙资深大律师的领导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马敬」一案中代表被告。被告被控三项代理接受利益合共约38万港元,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9(1)条。 被告是一名高级地区总监,亦是一家国际知名保险公司的顶尖保险代理,他被裁定三项控罪不成立。 控方的论据是,被告在关键时间收受其下线保险代理的利益,作为被告协助他们争取客户购买保险公司保单的诱因或报酬。 尽管如此,主审法官裁定被告三项指控罪名不成立,理由是被告被控的行为并非与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的行为,因为她的行为及收受利益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并无冲突。 主审法官亦认为,被告已根据条例第9(4)至(5)条,在相对可能性的衡量下,成功证明她已获主事人许可的法定免责辩护,并进一步裁定被告有合法权限及合理辩解接受利益。 请按此查看判决理由: https://lnkd.in/gnZQ96ya
2024年2月1日
在 CTEA1/2021 及 CTEA1/2022案件中,陈政龙资深大律师代表竞争事务委员会,高东利大律师代表锦伦旅运有限公司及其董事
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审理的两个案件系列(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Quadient Technologies Hong Kong Limited and Ors CTEA 1/2021 [2023] HKCT 1 和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Gray Line Tours of Hong Kong Limited and Ors CTEA 1/2022 [2023 ] HKCT 2),当中考虑了在 Carecraft / Kam Kwong 程序中使用的事实陈述中包含的机密信息处理原则。 陈政龙资深大律师在这两宗案件中代表竞争事务委员会,而高东利大律师则代表锦伦旅运有限公司及其董事。 有关判决可在以下查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3199&currpage=T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
2023年6月1日
林国尧大律师在Tam Yuk Ching & Ors v Hoosenally & Neo (a firm) & Anor┬á[2022] HKCFI 3825一案中代表上诉人 (由陈景生资深大律师带领)
陈景生资深大律师及林国尧大律师在Tam Yuk Ching & Ors v Hoosenally & Neo (a firm) & Anor┬á[2022] HKCFI 3825一案中代表上诉人 在Tam Yuk Ching & Ors v Hoosenally & Neo (a firm) & Anor┬á[2022] HKCFI 3825一案中,原讼法庭(就聆案官聆讯后提出的上诉)考虑了多项问题,其中包括最高法院在Marex Financial Ltd v Sevilleja [2021] AC 39 一案中的判决所引发的反射性损失原则是否适用于香港,以恢复原本被聆案官剔除的申索,前提是这些申索只是其他原告所蒙受的反射性损失。 特别是Marex 案,导致 Lord Millet 在Johnson v Gore Wood & Co (No 1) [2002] 2 AC 1、Giles v Rhind [2003] Ch 618、Perry v Day [2005] 2 BCLC 405 及Gardner v Parker [2004 ] 2 B
2023年2月1日
高东利大律师在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Joy Rich Development Ltd v Chen MuHua一案中代表清盤人
在THE JOINT AND SEVERAL LIQUIDATORS OF JOY RICH DEVELOPMENT LTD v. CHEN MUHUA (also known as WINKY CHAN) AND ANOTHER; Reported in: [2022] 5 HKLRD 1021一案中,法院原本批准一名清盘人就一宗针对清盘中公司的诉讼进行抗辩。原清盘人其后被法院罢免,现任清盘人寻求接手进行诉讼。法院拒绝了该申请。 在清盘人的申请下,法官Harris J 批准清盘人就法院的判决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高东利大律师代表清盘人,详情请 按此 查看判决书。
2023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