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及陈晓姸大律师在 HCCC 120/2024 争取到法官就谋杀罪裁定毋须答辩及第七被告无罪释放兼获颁讼费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黎嘉宝 (第七被告)(HCCC 120/2024)一案中,该案涉及13名被告面对一项谋杀罪,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及陈晓姸大律师代表第七被告(D7)。在控方举证完毕及法官听取辩方陈词后,法官裁定本案(1) 并无任何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死亡因果关系,而相关环境证据既不足且薄弱,未能达致控方所主张的推论;(2) 并无任何直接或间接证据显示十三名被告之间存在可构成足以支持该等推论的共同犯罪计划,而相关环境证据亦不足以作出该等推论;及 (3) 控方案件完全依赖从基础事实作出的一项或多项推论,而本案中该等基础事实的证据质素不足,未达至可供陪审团接纳的程度。因此,法官裁定所有被告均无需答辩,并指示陪审团裁定各被告罪名不成立。陪审团最终裁定所有被告无罪释放。 此外,第七被告亦与其余十二名被告一同被控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在辩方就作为控罪基础的 Telegram 讯息之可呈堂性作出陈词后,控方撤回该项控罪。 法官亦裁定控方须支付第七被告本案的讼费。 请按此处查看林芷莹资深大律师的个人资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
7月21日


高东利大律师处理的两宗国际投资争议案例,获收录于《香港专业服务助力中国内地企业出海成功案例实录第二辑》的法律专章,并刊载于香港专业服务出海平台(GoGlobal Platform)
在「成功案例 101」中,高大律师以仲裁员身分处理一宗源自人民币 5 亿元跨境投资协议的争议,涉及中国内地企业经香港架构收购在美国营运的业务,最终透过在香港仲裁并成功申请资产保全措施,仲裁裁决亦在内地获得执行。 在「成功案例 102」中,高大律师代表及为一个在加拿大及澳洲投资总额达 7 亿美元的私募基金处理其国际投资争议。该基金采用「开曼注册、香港管理」的架构,由国有机构作为主要投资者,投资退出争议最终透过在香港进行的替代争议解决程序妥善处理。 香港专业服务出海平台(GoGlobal Platform)由律政司推动发起,并获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支持,旨在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共同构建更广更深的跨界别专业服务平台,整合法律、金融、会计等香港专业服务资讯,便利内地企业与香港专业服务精准对接,支援企业安全合规地「走出去」。 这两个案例展示香港法律服务及香港专业服务出海平台(GoGlobal Platform) 在结构设计、风险管控及跨境投资争议解决方面的国际化优势,印证「走出去,选香港」的成功策略。 律政司「香港专业服务出海平台」官方网址: https://ww
7月10日


林颖茜资深大律师和陈晓姸大律师在区域法院一宗行使伪制纸币案中代表的被告脱罪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陈贝贝(DCCC 166/2025)一案中,林颖茜资深大律师和陈晓姸大律师代表的被告被指控于银行向柜台职员交付24张面额为100美元的伪制纸币,并在行使该等纸币时知道或相信其属伪钞。 辩方的案情是,被告并不知道该等纸币属伪制,因为纸币是由其一向信任的父亲交予;她在警诫会面中称自己是自行兑换该等钞票,只是因为警方曾告知她不宜提及其父亲。 经历为期六日的审讯后,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标准下证明被告所涉招认乃在自愿情况下作出,故不予接纳并予以排除。 法庭在审视全盘证据后,尤其是被告优良的背景、教育以及一贯良好品格后,认为在被告于案发时是否知道或相信涉案纸币属伪制方面,存在合理疑点。最终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请按此处查看林颖茜资深大律师的个人资料:https://lnkd.in/gJN3J_YW 请按此处查看陈晓姸大律师的个人资料:https://lnkd.in/gffySKQu
7月7日


终审法院确认建筑物业主立案法团可豁免公契违约
在 Centre Chase Investment Ltd v IO of Castle Peak Road Int'l Industrial Bldg [2026] HKCFA 26 一案中,终审法院确认,香港建筑物的业主立案法团可透过其管理委员会,有效豁免违反大厦公契的行为,前提是有关权力须以认真、合理的方式行使。在决定应采取何种适当方案处理有关违契行为时,须考虑违契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 在作出上述裁决时,终审法院认为《建筑物管理条例》第18(1)(c)条并未废除业主集体豁免违契的权利。 1995年上诉法庭在 Hoi Luen Industrial Centre 一案中的判决被正式宣告为不能成立,不应再予以遵循。 本案源于一宗邻里纠纷。涉案建筑物2楼的一名业主不满管理委员会决定豁免违反大厦公契条文的行为;该条文禁止在外墙竖立任何招牌。涉案招牌为若干安装于9楼外墙的仿窗框。然而,管理委员会事实上亦议决豁免其他墙身上冷气机承托结构的不合公契情况。安装该等仿窗框并不涉及违反《建筑物条例》的任何违法行为。 法院维持土地审裁处及上诉法庭的判决;各级法院
6月24日


菲律宾教会在有效行使购买选择权后,获确认拥有九龙戏院物业
在 JIL Investments Limited v Jesus Is Lord Church Limited [2026] HKCFI 1119 一案中,原讼法庭裁定,被告方为一个由菲律宾创立的全球福音派基督教会之香港分支;在其于 12 年间以每月付款方式支付逾 2,300 万港元后,已有效行使购买选择权,以额外 1 港元向原告业主购入其位于深水埗的物业。 2003 年,双方签订《租赁及购买协议》(“LPA”),据此原告将该物业租予被告,租期为 12 年。在被告付清144 期每月供款后,被告即有权行使选择权,购入该前戏院物业。 被告于 2015 年底付清最后一期月供后,尽管其已表示有意行使该选择权,业主仍提出诉讼,并其中主张:(i) 被告行使选择权及交付 1 港元费用时已属逾期;以及 (ii) 无论如何,据称接收该通知的人士并无权接收通知,因其早已辞任原告公司董事。被告则主张(除其他抗辩及反申索外),按正确理解 LPA 条款,该选择权已被有效行使。 高等法院暂委法官黄若锋裁定,被告对 LPA 的诠释正确。法院认为,有关通知已被妥为送达,而在行
6月15日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判决一名知名商人须支付逾2.34亿港元;该商人否认曾签署个人担保契据
在 China Energy Development Holdings Limited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26] HKCFI 1693 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由林国尧大律师代表的原告,可根据个人担保向被告追讨逾2.34亿港元的欠款。本案的争议在于,被告作为一名知名商人,是否确曾签署两份个人担保契据,而该等契据的效力是将一间媒体公司所欠债务转移至其个人承担;被告为该媒体公司的主要股东。 于2008年至2010年间,原告根据七份贷款协议向成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成报」)借出本金合共3,710万港元,利息为每月1%;如发生违约,则按每月3%计息。 2015年,成报被清盘,而本金一直未获偿还。 原告声称,被告透过其全资拥有的英属处女群岛公司(BVI)空壳公司持有成报的主要股权,并于2010年及2011年签署两份个人担保契据,个人担保全部债务。因此,截至判决时,被告欠付原告逾2.34亿港元。被告坚决否认曾签署该等担保,声称有关文件属伪造,并进一步辩称所需的契据形式要件未获履行,且其并无商业理由为该贷款提供个人担保
6月11日


为涉及贩运多于一种毒品案件提供更精简的量刑方法
上诉法庭近期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邱启峰 [2026] HKCA 885 一案颁下判决,就法庭处理涉及多于一种危险药物之贩运的量刑方式,带来了更清晰的指引。 上诉庭在检视 HKSAR v Chan Yuk Leong (CACC 318/2013)的「三项覆核法」的实用性时在很大程度上接纳了上诉人的陈词,并裁定: 1) 「三项覆核法」颇为复杂,而且「倾向于取代而非仅仅辅助」厘定量刑起点:见判词第28段; 2) 在「三项覆核法」之中,比例法「更容易与现行的框架相配合」,而且「较荒谬法更为简单……并且较之更为准确、有系统」:见判词第39及41段; 3) 鉴于Herry Jane Yusuph 案中所订的框架,以及《黄瑞芳案(第三号)》(Huang Ruifang (No 3)) 中修订的指引,荒谬法及换算法「再无任何有用或具原则性的作用」:见判词第42段; 4) 上诉人的刑期上诉获准,量刑起点由8年减至7年4个月:见判词第47段。 实务启示 在涉及多于一种毒品的判刑案件中,律师及法庭无须再就三
6月2日


Plowman Chambers成员代表证监会检控电影制作人黄柏鸣先生
知名电影制作人黄柏鸣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提起的刑事检控中,被裁定「内幕交易」罪罪名成立。 被告被控一项「内幕交易」罪,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291(1)(b)条。案情指被告于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间,怂使或促致另一名人士进行天马影视文化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交易,而他当时为天马影视的主席兼控股股东,掌握了他知道属有关天马影视的内幕消息的消息。 审讯期间,被告就证监会所检取的WhatsApp讯息的可呈堂性提出反对,亦争议相关消息是否属具体及价格敏感的消息。裁判官认为接纳该些WhatsApp讯息有助确保公平审讯,且与尊重相关权利并不相悖。裁判官亦接纳相关消息属具体及价格敏感的消息,因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本案中,陈政龙资深大律师(Derek Chan SC) 带领萧锦涛大律师(Stephen Siu),代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范彦璋大律师(Kasper Fan) 亦协助证监会团队)。 请按此处查看证监会的新闻稿: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
5月27日


原讼法庭裁定房委会的实际做法与其自身执法政策不一致
原讼法庭裁定房委会的实际做法与其自身执法政策不一致 司徒永亮诉香港房屋委员会 _ [2026] HKCFI 2033 :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一宗涉及公共屋村管理扣分制执行方式的司法覆核中,裁定申请人胜诉。 本案的争议重点在于房屋署职员要求邻里违规行为必须被「现场发现」的实际做法,是否与其扣分制运作手册内的书面政策不一致。申请人为公屋租户,因房屋署实际上拒绝接受及考虑由他提供的录影证据以决定是否向其邻居扣分,所以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背后的故事曾被电视资讯娱乐节目「东张西望」广泛报导,有关节目在证据及法庭聆讯中被提及。 经过2026年3月23日的聆讯后,Coleman J裁定房屋署采纳的实际做法不合理,并与其本身的政策不一致。法庭认为房委会未有适当考虑相关资讯,并裁定录影证据应被接受及在决策过程中予以考虑。 此判决对公共屋村管理及租户透过录影证据举报邻里违规行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法官接纳大律师的论点,即在不同但相关的举报滥用租约范畴中,房屋署不仅鼓励居民举报,甚至为举报者设立奖励计划。然而,在打击违规行为这个范畴,房屋署却未有展现相同程度的积极性
5月22日


林颖茜资深大律师和范彦璋大律师在红山半岛袭妻案中代表的被告脱罪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董凯镱 (ESCC 1217/2025) 一案,林颖茜资深大律师和范彦璋大律师代表一名被指于家内用拳头袭击妻子的被告。由于被告选择不作供,辩方案情完全建基于妻子被辩方盘问下的证供。 经过三天的审讯,法庭全盘接纳辩方的陈词。特别是,法庭认为妻子的证词不可信且不合理;她对事件的描述不仅本身就存有内在不可能性,而且她的伤势也与她如何被袭击的说法不符。尽管没有必要考虑,法庭还是采纳了辩方的陈词,即妻子有诬告丈夫的理由:也就是说,这一指控可能有利于妻子在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中占据优势,而且被告在与妻子争吵时,曾向他们较年幼的孩子透露了他并非他们长姐的生父(其生父是妻子的前男友)的秘密。此外,法庭也同意不能排除妻子有可能曾修改或编辑了记录了据称袭击事件发生后瞬间的监视录像。该录像由妻子提供,而控方也极为依赖该录像。最终,法庭决定不给予该录像任何证据比重。 基于上述理由,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虽然控方提出反对,但法庭亦批准辩方的讼费申请。 请按此处查看林颖茜资深大律师的个人资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
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