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判决一名知名商人须支付逾2.34亿港元;该商人否认曾签署个人担保契据
在 China Energy Development Holdings Limited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26] HKCFI 1693 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由林国尧大律师代表的原告,可根据个人担保向被告追讨逾2.34亿港元的欠款。本案的争议在于,被告作为一名知名商人,是否确曾签署两份个人担保契据,而该等契据的效力是将一间媒体公司所欠债务转移至其个人承担;被告为该媒体公司的主要股东。 于2008年至2010年间,原告根据七份贷款协议向成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成报」)借出本金合共3,710万港元,利息为每月1%;如发生违约,则按每月3%计息。 2015年,成报被清盘,而本金一直未获偿还。 原告声称,被告透过其全资拥有的英属处女群岛公司(BVI)空壳公司持有成报的主要股权,并于2010年及2011年签署两份个人担保契据,个人担保全部债务。因此,截至判决时,被告欠付原告逾2.34亿港元。被告坚决否认曾签署该等担保,声称有关文件属伪造,并进一步辩称所需的契据形式要件未获履行,且其并无商业理由为该贷款提供个人担保
6月11日


为涉及贩运多于一种毒品案件提供更精简的量刑方法
上诉法庭近期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邱启峰 [2026] HKCA 885 一案颁下判决,就法庭处理涉及多于一种危险药物之贩运的量刑方式,带来了更清晰的指引。 上诉庭在检视 HKSAR v Chan Yuk Leong (CACC 318/2013)的「三项覆核法」的实用性时在很大程度上接纳了上诉人的陈词,并裁定: 1) 「三项覆核法」颇为复杂,而且「倾向于取代而非仅仅辅助」厘定量刑起点:见判词第28段; 2) 在「三项覆核法」之中,比例法「更容易与现行的框架相配合」,而且「较荒谬法更为简单……并且较之更为准确、有系统」:见判词第39及41段; 3) 鉴于Herry Jane Yusuph 案中所订的框架,以及《黄瑞芳案(第三号)》(Huang Ruifang (No 3)) 中修订的指引,荒谬法及换算法「再无任何有用或具原则性的作用」:见判词第42段; 4) 上诉人的刑期上诉获准,量刑起点由8年减至7年4个月:见判词第47段。 实务启示 在涉及多于一种毒品的判刑案件中,律师及法庭无须再就三
6月2日


Plowman Chambers成员代表证监会检控电影制作人黄柏鸣先生
知名电影制作人黄柏鸣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提起的刑事检控中,被裁定「内幕交易」罪罪名成立。 被告被控一项「内幕交易」罪,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291(1)(b)条。案情指被告于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间,怂使或促致另一名人士进行天马影视文化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交易,而他当时为天马影视的主席兼控股股东,掌握了他知道属有关天马影视的内幕消息的消息。 审讯期间,被告就证监会所检取的WhatsApp讯息的可呈堂性提出反对,亦争议相关消息是否属具体及价格敏感的消息。裁判官认为接纳该些WhatsApp讯息有助确保公平审讯,且与尊重相关权利并不相悖。裁判官亦接纳相关消息属具体及价格敏感的消息,因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本案中,陈政龙资深大律师(Derek Chan SC) 带领萧锦涛大律师(Stephen Siu),代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范彦璋大律师(Kasper Fan) 亦协助证监会团队)。 请按此处查看证监会的新闻稿: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
5月27日


原讼法庭裁定房委会的实际做法与其自身执法政策不一致
原讼法庭裁定房委会的实际做法与其自身执法政策不一致 司徒永亮诉香港房屋委员会 _ [2026] HKCFI 2033 :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一宗涉及公共屋村管理扣分制执行方式的司法覆核中,裁定申请人胜诉。 本案的争议重点在于房屋署职员要求邻里违规行为必须被「现场发现」的实际做法,是否与其扣分制运作手册内的书面政策不一致。申请人为公屋租户,因房屋署实际上拒绝接受及考虑由他提供的录影证据以决定是否向其邻居扣分,所以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背后的故事曾被电视资讯娱乐节目「东张西望」广泛报导,有关节目在证据及法庭聆讯中被提及。 经过2026年3月23日的聆讯后,Coleman J裁定房屋署采纳的实际做法不合理,并与其本身的政策不一致。法庭认为房委会未有适当考虑相关资讯,并裁定录影证据应被接受及在决策过程中予以考虑。 此判决对公共屋村管理及租户透过录影证据举报邻里违规行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法官接纳大律师的论点,即在不同但相关的举报滥用租约范畴中,房屋署不仅鼓励居民举报,甚至为举报者设立奖励计划。然而,在打击违规行为这个范畴,房屋署却未有展现相同程度的积极性
5月22日


林颖茜资深大律师和范彦璋大律师在红山半岛袭妻案中代表的被告脱罪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董凯镱 (ESCC 1217/2025) 一案,林颖茜资深大律师和范彦璋大律师代表一名被指于家内用拳头袭击妻子的被告。由于被告选择不作供,辩方案情完全建基于妻子被辩方盘问下的证供。 经过三天的审讯,法庭全盘接纳辩方的陈词。特别是,法庭认为妻子的证词不可信且不合理;她对事件的描述不仅本身就存有内在不可能性,而且她的伤势也与她如何被袭击的说法不符。尽管没有必要考虑,法庭还是采纳了辩方的陈词,即妻子有诬告丈夫的理由:也就是说,这一指控可能有利于妻子在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中占据优势,而且被告在与妻子争吵时,曾向他们较年幼的孩子透露了他并非他们长姐的生父(其生父是妻子的前男友)的秘密。此外,法庭也同意不能排除妻子有可能曾修改或编辑了记录了据称袭击事件发生后瞬间的监视录像。该录像由妻子提供,而控方也极为依赖该录像。最终,法庭决定不给予该录像任何证据比重。 基于上述理由,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虽然控方提出反对,但法庭亦批准辩方的讼费申请。 请按此处查看林颖茜资深大律师的个人资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
5月21日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熊俊杰 CACC 42/2024中代表上诉人
上诉人承认以下控罪:一项危险驾驶罪、一项在体内含有指明毒品时驾驶汽车罪、一项抗拒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一项贩运危险药物罪,及一项管有适合及拟用作吸服危险药物的设备或器具罪。上诉人不服判刑并提出上诉。其中一项上诉理据是10年的停牌令是明显过重的。上诉庭裁定上诉得直,并把停牌令调低至7年。
5月12日


林颖茜资深大律师和何正谦大律师在「起底」案为被告取得无罪判决
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陈俊民 ESCC 1465/2025一案中,林颖茜资深大律师和何正谦大律师成功代表被告抗辩一项「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罪,违反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64(3C) 条,即俗称「起底」的罪行。 控方指控被告未经X同意,透过上传至一个网站的影片而披露了X的个人资料(X的中文和英文全名、照片、香港身分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出生日期和地点、住址、电话号码、教育背景和父母姓名),并在影片中展示了X的出生证明书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登记表,意图或罔顾是否会对X或其家人造成指明伤害。 经过四天的审讯,法庭接纳了辩方透过对X的盘问和辩方提供的证据而提出的辩护理由,裁定涉案影片是出于合法目的而制作,与及控方未能证明该影片是被告本人或在其指示下上传。因此,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请按此处查看林颖茜资深大律师的个人资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team/vinci-lam-sc 请按此处查看何正谦大律师的个人资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
5月12日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及宋维义大律师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对 罗伟文 [2026] HKCA 929中代表上诉人](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jpg/v1/fill/w_572,h_250,fp_0.50_0.50,q_30,blur_30,enc_avif,quality_auto/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webp)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及宋维义大律师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对 罗伟文 [2026] HKCA 929中代表上诉人](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jpg/v1/fill/w_707,h_309,fp_0.50_0.50,q_90,enc_avif,quality_auto/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webp)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及宋维义大律师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对 罗伟文 [2026] HKCA 929中代表上诉人
上诉人于审讯后被陪审团一致裁定一项谋杀罪罪名成立,被判处终身监禁。上诉人不服定罪,并提出上诉。上诉庭裁定不服定罪的上诉得直,案件发还原讼法庭重审。 本上诉的争议点在于原审法官就「激怒」及「减责神智失常」的法律议题所作出的指引是否足够,特别是关注上诉人有吸食冰毒的特征。上诉庭裁定原审法官就「减责神智失常」的指引是不足的。
5月7日


上诉庭重申遗嘱认证诉讼中的讼费原则
在 陈树林 诉 陈秋华 [2026] HKCA 609一案中,上诉庭(潘兆初首席法官及杨家雄法官)拒绝原告人就一宗遗嘱认证审讯后所作讼费命令提出上诉的许可申请。原审诉讼涉及两个主要议题:其一为遗嘱认证问题,即涉案遗嘱是否有效;其二为实益拥有权问题,即被告人是否就物业拥有实益拥有权。 在原审中,原告人就遗嘱认证议题胜诉,被告人则就实益拥有权议题胜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邝嘉彤在考虑终审法院在 Nina Kung v Wang Din Shin (No 2) (2006) 9 HKCFAR 800 中所确立的原则后,接纳本诉讼乃由死者及原告人的行为所引起,且有合理需要就遗嘱的效力进行调查。原审法官对原告人明知而捏造虚假指控、不诚实地提出虚假案情的诉讼行为表示不满,并指出被告人以合理、相称及审慎的方式进行诉讼。原审法官命令原告人的讼费及被告人讼费的65%由遗产支付。原告人其后申请更改讼费命令,但遭拒绝。 在原审法官席前的上诉许可申请中,原告人提出被告人应就讼费承担个人责任,理由是被告人在作出遗嘱申请遗嘱认证前,没有就是否存在较新遗嘱作出
5月4日


Plowman Chambers 的成员于一宗与加密货币相关的高等法院原讼庭刑事审讯中分别代表控辩双方,被告最终获裁定所有控罪不成立。
于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由陪审团审理之刑事案件 HCCC 50/2024 中,被告就 7 项控罪受审。 被告面对 6 项「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目的在于不诚实地而取用电脑」罪,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 161(1)(c) 条,控罪指称于 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14日期间,被告涉嫌使用Huobi Global Limited(火币交易平台) 的电脑,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被告另被控 1 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 25(1) 及 25(3) 条,涉案财产为 4,999,995 枚 Tether 代币。 案件经陪审团审讯后,被告就全部控罪均获裁定罪名不成立。 本案其中一项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多名控方证人拒绝于审讯中作供。在此情况下,控方需依赖文件证据,包括由Huobi 一名前雇员撷取的电脑纪录;惟该名前雇员本身亦没有出庭作供。案件其中一项核心争议,在于该等文件证据是否可靠,以及在辩方提出申请排除该等来自电脑纪录的文件证据作
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