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判决一名知名商人须支付逾2.34亿港元;该商人否认曾签署个人担保契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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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China Energy Development Holdings Limited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26] HKCFI 1693 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由林国尧大律师代表的原告,可根据个人担保向被告追讨逾2.34亿港元的欠款。本案的争议在于,被告作为一名知名商人,是否确曾签署两份个人担保契据,而该等契据的效力是将一间媒体公司所欠债务转移至其个人承担;被告为该媒体公司的主要股东。
于2008年至2010年间,原告根据七份贷款协议向成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成报」)借出本金合共3,710万港元,利息为每月1%;如发生违约,则按每月3%计息。 2015年,成报被清盘,而本金一直未获偿还。
原告声称,被告透过其全资拥有的英属处女群岛公司(BVI)空壳公司持有成报的主要股权,并于2010年及2011年签署两份个人担保契据,个人担保全部债务。因此,截至判决时,被告欠付原告逾2.34亿港元。被告坚决否认曾签署该等担保,声称有关文件属伪造,并进一步辩称所需的契据形式要件未获履行,且其并无商业理由为该贷款提供个人担保。
尽管原告并无关于该等担保如何拟定或签署当时的纪录证明;而双方的笔迹专家亦均未能确切证明该等担保上的签名是否属于被告,但郑蕙心法官依据所有间接证据裁定原告胜诉。法庭依赖整体环境证据,认为该等证据均指向被告曾签署有关担保。该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被告未有就其所称的伪造文件向警方报案;其最初对是否提交笔迹专家鉴定证据表现犹豫;该等担保载有若干未必广为人知的个人资料;以及担保正本一直存放于原告的安全资料库内。
在盘问下,揭露了被告确实有充分理由提供该等担保,包括其参与对成报的财务支持、管理及营运。一方面,他声称对该等事项并不知情;另一方面,他又表示,基于怀旧原因,拥有成报股份是他的动机和梦想。
一旦法庭确定被告确曾签署该等担保,其他附属抗辩便不能成立。法庭遂判原告胜诉,被告须支付未偿还本金3,710万港元、约1,200万港元的合约利息,以及约1.85亿港元的违约利息。
被告已提出上诉。
Plowman Chambers 的林国尧大律师代表原告,受陈振球律师事务所 戴骏桦先生委托。
完整判决可于此处查阅。
林国尧大律师的个人简介可于此处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