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教会在有效行使购买选择权后,获确认拥有九龙戏院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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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JIL Investments Limited v Jesus Is Lord Church Limited [2026] HKCFI 1119 一案中,原讼法庭裁定,被告方为一个由菲律宾创立的全球福音派基督教会之香港分支;在其于 12 年间以每月付款方式支付逾 2,300 万港元后,已有效行使购买选择权,以额外 1 港元向原告业主购入其位于深水埗的物业。
2003 年,双方签订《租赁及购买协议》(“LPA”),据此原告将该物业租予被告,租期为 12 年。在被告付清144 期每月供款后,被告即有权行使选择权,购入该前戏院物业。
被告于 2015 年底付清最后一期月供后,尽管其已表示有意行使该选择权,业主仍提出诉讼,并其中主张:(i) 被告行使选择权及交付 1 港元费用时已属逾期;以及 (ii) 无论如何,据称接收该通知的人士并无权接收通知,因其早已辞任原告公司董事。被告则主张(除其他抗辩及反申索外),按正确理解 LPA 条款,该选择权已被有效行使。
高等法院暂委法官黄若锋裁定,被告对 LPA 的诠释正确。法院认为,有关通知已被妥为送达,而在行使该购买选择权后,双方即产生新的共同义务;此点亦获一系列英国案例支持。法院进一步基于事实认定,在该等共同义务的背景下,原告本来便不会履行其协议责任,并且无论如何都会拒绝将该物业转让予被告。原告在被告有权行使购买选择权前仅数月,已在未有通知被告的情况下,以该物业作抵押取得 3,000 万港元信贷融资。
法院亦裁定,原告未有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 27 号命令第 4 条就被告通知文件的真确性提出争议(并援引 Hu Lan v David Golden [2024] 1 HKLRD 1252);而由于接收通知的人士未有告知被告其已辞任董事,且他在原告集团内仍然是公开可见且具关键影响力的决策者,因此他具有表见权限,可有效接收该通知。
因此,原告的申索被驳回。至于最终救济措施,现仍有待裁定。
代表被告出庭者为 Rede Chambers 的何沛谦资深大律师,并由 Plowman Chambers 的林国尧大律师协助,律师事务所为柯广辉律师事务所。
完整判词可于此查阅。
林国尧大律师的个人简介可于此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