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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威大律师及黄蔚凯大律师在一宗工业意外案中为全部三名被告就15项工业安全传票取得无罪裁决

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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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大金冷气(香港)有限公司 (D1)、刘伟龙 (D2)及麦成记工程有限公司 (D3)(ESS 33531–33544及33550/2025)一案中,李国威大律师代表D1,黄蔚凯大律师代表D2及D3。案件由庄静慧暂委裁判官于东区裁判法院审理,经为期三天的审讯后,三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并获判讼费。

 

该案源于一宗工业意外。一名工人在一所私人住宅的天台,于室外冷气机组顶部安装风喉时堕下,其后死亡。控方其后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及《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9I章),向三名被告发出传票。

 

三名被告在审讯中均陈词指,涉案工作不属第59章附表3中「建筑工程」的法定定义范围,故涉案处所并非「建筑地盘」。法庭接纳此陈词,并裁定虽然风喉属中央冷气系统的一部分,但涉案工作并不属于控方所依据的附表任何一项。法庭援引 R v Sime Darby Property Services Ltd [1993] 2 HKC 485 一案,裁定冷气系统并非建筑物的一部分,并拒绝将附表的范围延伸至一般冷气工程。控方未能证明涉案工作属「建筑工程」,其案情在门坎上已告失败。法庭因此无须再逐一审视各项传票的其他元素,裁定全部传票罪名不成立。

 

法庭亦接纳D2及D3代表所作的陈词,裁定证据未能证明D2或D3对涉案工作具有直接控制。

 

法庭不接纳控方的反对理由,判三名被告获得讼费。

 

李国威大律师(由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延聘)代表D1

黄蔚凯大律师(由张伟聪律师事务所延聘)代表D2及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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