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伙协议在没有书面合约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吗?
- 3月17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在 Luen Shing Steel Iron Engineering Works Ltd v Man Yip Kau and Lui Tsz Kau [2026] HKCFI 1259一案中,法院确认一份长达十年的口头合伙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颁令就合伙的全部收入及利润进行账目结算。
被告方的立场是,各方已就使用联成作为合伙载体、共同竞投及承接联成旗下所有工地的钢铁工程,并按相等份额分摊盈亏,订立口头合伙协议。原告方则否认存在任何整体性的合伙安排,坚称分润安排仅限于少数附有独立书面协议的工程项目,并指其后向被告方所作的付款属多付或无偿性质。
经审讯后,法院接纳被告方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方的证人不可信且不诚实,并裁定原告方的案情从本质上难以成立。法院亦拒绝接受原告方关于口头协议欠缺确定性或因未设定合作期限而不可强制执行的论点。法院认为,各方协议的基本条款 —— 包括合作竞投工程、按相等份额分摊盈亏,以及将利润保留作为营运资金 —— 已具备充分的确定性,且符合商业常理。
完整判决书可浏览以下连结
萧锦涛大律师受冯元钺律师行委托,代表被告方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