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许年份
Hong Kong, 2019
语言
英语
粤语
普通话
执业范畴
行政/公共法
仲裁
贿赂/贪污
商业罪行
商业纠纷
公司法
竞争法
建筑法
部门/工业传票
家事法/私人客户
民事诉讼
商业罪行
雇佣法
土地/财产法
人身伤害/医疗疏忽
遗产管理诉讼
监管/证券
性罪行
交通罪行
何煦龄大律师于2019年正式执业,师承潘熙资深大律师、陈政龙资深大律师、林清培大律师、林国辉大律师、王国豪大律师及叶海琅大律师。何大律师的执业领域全面广泛,接受所有法律范畴的委聘。她在民事及刑事领域均具处理不同类型案件的丰富经验,曾于各级法院独自或协助其他大律师处理案件,当中包括终审法院、上诉法庭、原讼法庭、家事法庭及土地审裁处。
在刑事诉讼方面,何大律师曾为客户就各种性质的案件进行辩护,包括由证监会及廉政公署检控的商业罪行、性罪行、与不诚实有关罪行、有组织罪行、暴力罪行、交通罪行、毒品罪行、公共秩序罪行、与入境相关罪行及工业传票等。何大律师亦会就刑事/半刑事调查、纪律聆讯及刑事案件的附属法律程序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及处理相关聆讯程序。同时,何大律师亦恒常获委托代表律政司进行刑事检控。
在民事诉讼方面,何大律师的实务经验涵盖公司法、商业及合约纠纷、破产及清盘、家事法、人身伤害、土地法、雇佣法、信托、诽谤、公共法及遗嘱认证等范畴。
何大律师亦会就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及拟上市申请提供法律意见,例如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监管合规、及潜在刑事检控法律风险等事宜。
此外,何大律师擅长处理有关加密货币及数码资产的法律议题,其工作经验包括就香港法例框架下的监管及合规事宜提供法律意见、代表客户解决涉及数码资产所有权及欺诈的争议、以及就相关刑事罪行进行检控及辩护。
在攻读法律前,何大律师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取得金融学学士学位,曾任职金融分析师,期间累积了企业融资、证券市场及会计相关事务的深厚专业知识。
何大律师精通英语、粤语及普通话,能以中英文进行聆讯,并撰写法律意见及陈词。
学历及专业资格: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专业证书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博士
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理学士(金融学)
刑事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许美莹及另一人,ESCC 637/2024(由陈政龙资深大律师带领,与杨湘君大律师一同处理):代表曾担任保险业监管局执行董事的第一被告,就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及一项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作出抗辩;该等控罪源于其亲属向受保监局规管的保险机构提出的求职申请。经审讯后,法庭裁定第一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陆振中,[2025] HKDC 682(与郑明斌大律师一同处理):在审讯中代表面对七项刑事控罪的警司及前沙头角分区指挥官,控罪包括三项猥亵侵犯罪、一项危险驾驶罪、一项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一项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及一项普通袭击罪。经审讯后,被告仅就危险驾驶罪及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法官将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改为较轻的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被裁定罪成,其余控罪均获判无罪。被告最终被判处240小时社会服务令。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吴凯莹及其他人士,[2025] HKDC 856(由陈政龙资深大律师带领,与周德兴大律师一同处理):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在审讯中就一项串谋欺诈罪(及交替的欺诈罪)作出抗辩,并成功为他们脱罪。本案源于两名被告作为舞台工程承办商职员,被指控在筹办男子组合MIRROR演唱会时向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提交虚假的舞台设备重量数据,导致悬挂在红磡香港体育馆天花上的屏幕坠落。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梁永熹,[2021] HKDC 9(由陈政龙资深大律师带领,与区家文大律师一同处理):代表被告就多项欺诈罪及洗黑钱罪在审讯中进行抗辩,并成功为被告脱罪。此案为香港首宗针对加密货币的刑事案件,牵涉款项约为1,000枚比特币,亦涉及对技术及计算机法证证据的深入争议,包括加密货币钱包的运作、首次代币发行的机制、替代币的开发及手机实时通讯软件讯息的真伪。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陈柏良,HCCC 50/2024(协助李国威大律师):协助控方在陪审团审讯中检控一名前加密货币交易所高级经理,该被告被控多项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计算机罪及洗黑钱罪,指控他在未经授权下进入该交易所的计算机系统、擅自挪用并处理约4,999,995枚 USDT 代币。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郑永健, (2020) 23 HKCFAR 83,[2020] HKCFA 3(由陈政龙资深大律师带领):以法庭之友身份协作终审法院诠释香港法例第554章《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7(1)条中「舞弊地」一词。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龙少泉,FAMC 21/2023 及 [2023] HKCA 516(由梁卓然资深大律师带领,与林国辉大律师一同处理):代表上诉人处理有关欺诈罪的定罪上诉,争议焦点在于其定罪基础与控方所提出的检控基础是否存在重大的差异,以及该差异是否对上诉人造成偏颇或不利,以致剥夺上诉人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陈日君及其他人士,HCMA 446/2022(与林国辉大律师及伍中彦大律师一同处理):于审讯及上诉代表第五上诉人,她因未有根据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团条例》将「612人道支持基金」注册为「社团」而被控相关传票控罪。该案主要涉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合宪性,以及条文中关键词汇的正确诠释,包括「社团」及「组织」的含义,以及注册规定的适用范围。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黄家豪及其他人士,[2024] HKDC 206(与王国豪大律师一同处理):代表第十一被告处理其被控参与立法会综合大楼内的暴动,及非法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的审讯。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梁溢希及其他人士,[2022] HKDC 292(与叶志康大律师一同处理):代表控方检控一宗涉及金钟大型暴动的案件,案中二十一名被告承认控罪,其余两名被告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桂雷,[2024] HKDC 154(与林国辉大律师一同处理):于审讯中代表被告,并就其中一项管理卖淫场所罪获判无罪(案件涉及数项控罪)。本案的一项重要争议为执法部门在缺乏有效搜查令及被告同意的情况下从被告手机撷取的数码内容,该等数码内容是否可予呈堂。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符小曼,ESCC 1951/2023(独自处理):就一项管理卖淫场所罪在审讯中为被告成功争取脱罪;法庭拒绝接纳放蛇警员的证言,裁定他们的证言既不可信亦不可靠。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吴嘉骏,STCC 1257/2021(由李颂然资深大律师带领):案中被告为一名巴士爱好者,被控四项控罪,包括未获授权而取用运输工具罪、无驾驶执照驾驶罪、使用没有第三者风险保险的车辆罪、及危险驾驶罪;辩方于审讯首天在庭上作出申述后,控方撤回后三项控罪;被告就余下控罪认罪并获判感化令。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莫伟光,KCS 36788/2025(独自处理):就一项不小心驾驶罪在审讯中为被告成功争取脱罪;被告在案中被指控作为后方车辆司机未能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与前车相撞。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王伟康,ESS 506294/2020(独自处理):就一项不小心驾驶罪在审讯中为被告成功争取脱罪;案件源于被告驾驶车辆由支路驶出主路,被指控因没有适当观察主路交通情况而导致与电单车碰撞,令电单车司机承受重伤。
民事/其他
YAN Yu Ying v LEUNG Wing Hei [2022] 3 HKLRD 270, [2022] HKCFI 1660(由文本立资深大律师带领,与伍俊玮大律师一同处理):本案涉及就加密货币资产批出各种形式禁制令及法庭命令的恰当性问题;代表被告成功反对原告提出的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申请,但同时法庭接纳批出临时所有权禁制令(proprietary injunction)为合适,禁止交易或处置涉案的约1,000枚比特币。
YIU Lai Hung v AU Yim Ping DCCJ 6787/2020:代表原告提出申索,追讨其因参与一宗涉嫌为欺诈性加密货币层压式投资计划而损失的款项。
Prior Securities Limited v HO Cheuk Ting Cindy & Ors HCA 473/2022:针对原告公司被盗取约港币3,100万元并其后通过多名人士转换为加密货币一事,向原告提供有关提出民事索偿的法律意见,意见范围包括查明涉及多层账户的资产下落并提出所有权申索的可行性、真诚买主抗辩理由的适用性,以及是否可循因欠缺行动而作出的判决(default judgment)及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程序进行诉讼。
LI Tim Kam v The Commissioner of Customs and Excise & Anor [2021] HKCFI 2965(与林国辉大律师一同处理):代表申请人提出司法复核,挑战海关关长根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对涉案货品自动没收所作的决定。本案核心议题在于微不足道(de minimis)原则对声请通知书的时限及有效性是否适用,以及关长在没收事宜上行使酌情权的议题。
SWNY v SYC FCMC 144/2025:在本离婚案件中代表申请人处理涉及逾港币1亿元资产的附属济助程序,其中争议包括家庭成员提供的经济资助、丈夫的收入及谋生能力、财务披露以及作出不利推论等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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