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合夥協議在沒有書面合約的情況下可以強制執行嗎?
-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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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Luen Shing Steel Iron Engineering Works Ltd v Man Yip Kau and Lui Tsz Kau [2026] HKCFI 1259一案中,法院確認一份長達十年的口頭合夥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並頒令就合夥的全部收入及利潤進行賬目結算。
被告方的立場是,各方已就使用聯成作為合夥載體、共同競投及承接聯成旗下所有工地的鋼鐵工程,並按相等份額分攤盈虧,訂立口頭合夥協議。原告方則否認存在任何整體性的合夥安排,堅稱分潤安排僅限於少數附有獨立書面協議的工程項目,並指其後向被告方所作的付款屬多付或無償性質。
經審訊後,法院接納被告方的陳述。法院認定原告方的證人不可信且不誠實,並裁定原告方的案情從本質上難以成立。法院亦拒絕接受原告方關於口頭協議欠缺確定性或因未設定合作期限而不可強制執行的論點。法院認為,各方協議的基本條款——包括合作競投工程、按相等份額分攤盈虧,以及將利潤保留作為營運資金——已具備充分的確定性,且符合商業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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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錦濤大律師受馮元鉞律師行委託,代表被告方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