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俊傑 CACC 42/2024 中代表上訴人
上訴人承認以下控罪:一項危險駕駛罪、一項在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罪、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適合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設備或器具罪。上訴人不服判刑並提出上訴。其中一項上訴理據是10年的停牌令是明顯過重的。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並把停牌令調低至7年。
8 小時前


林穎茜資深大律師和何正謙大律師在「起底」案為被告取得無罪判決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民 ESCC 1465/2025一案中,林穎茜資深大律師和何正謙大律師成功代表被告抗辯一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64(3C) 條,即俗稱「起底」的罪行。 控方指控被告未經X同意,透過上傳至一個網站的影片而披露了X的個人資料(X的中文和英文全名、照片、香港身分證號碼、回鄉證號碼、出生日期和地點、住址、電話號碼、教育背景和父母姓名),並在影片中展示了X的出生證明書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登記表,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對X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 經過四天的審訊,法庭接納了辯方透過對X的盤問和辯方提供的證據而提出的辯護理由,裁定涉案影片是出於合法目的而製作,與及控方未能證明該影片是被告本人或在其指示下上傳。因此,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請按此處查看林穎茜資深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team/vinci-lam-sc 請按此處查看何正謙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www.plowma
14 小時前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及宋維義大律師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羅偉文 [2026] HKCA 929中代表上訴人](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jpg/v1/fill/w_572,h_250,fp_0.50_0.50,q_30,blur_30,enc_avif,quality_auto/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webp)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及宋維義大律師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羅偉文 [2026] HKCA 929中代表上訴人](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jpg/v1/fill/w_707,h_309,fp_0.50_0.50,q_90,enc_avif,quality_auto/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webp)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及宋維義大律師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羅偉文 [2026] HKCA 929中代表上訴人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一項謀殺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終身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並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不服定罪的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訟法庭重審。 本上訴的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就「激怒」及「減責神智失常」的法律議題所作出的指引是否足夠,特別是關注上訴人有吸食冰毒的特徵。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就「減責神智失常」的指引是不足的。
5 日前


上訴庭重申遺囑認證訴訟中的訟費原則
在 陳樹林 訴 陳秋華 [2026] HKCA 609一案中,上訴庭(潘兆初首席法官及楊家雄法官)拒絕原告人就一宗遺囑認證審訊後所作訟費命令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原審訴訟涉及兩個主要議題:其一為遺囑認證問題,即涉案遺囑是否有效;其二為實益擁有權問題,即被告人是否就物業擁有實益擁有權。 在原審中,原告人就遺囑認證議題勝訴,被告人則就實益擁有權議題勝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鄺嘉彤在考慮終審法院在 Nina Kung v Wang Din Shin (No 2) (2006) 9 HKCFAR 800 中所確立的原則後,接納本訴訟乃由死者及原告人的行為所引起,且有合理需要就遺囑的效力進行調查。原審法官對原告人明知而捏造虛假指控、不誠實地提出虛假案情的訴訟行為表示不滿,並指出被告人以合理、相稱及審慎的方式進行訴訟。原審法官命令原告人的訟費及被告人訟費的65%由遺產支付。原告人其後申請更改訟費命令,但遭拒絕。 在原審法官席前的上訴許可申請中,原告人提出被告人應就訟費承擔個人責任,理由是被告人在作出遺囑申請遺囑認證前,沒有就是否存在較新遺囑作出
5月4日


Plowman Chambers 的成員於一宗與加密貨幣相關的高等法院原訟庭刑事審訊中分別代表控辯雙方,被告最終獲裁定所有控罪不成立。
於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陪審團審理之刑事案件 HCCC 50/2024 中,被告就 7 項控罪受審。 被告面對 6 項「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目的在於不誠實地而取用電腦」罪,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 161(1)(c) 條,控罪指稱於 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14日期間,被告涉嫌使用 Huobi Global Limited(火幣交易平台) 的電腦,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被告另被控 1 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涉嫌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 25(1) 及 25(3) 條,涉案財產為 4,999,995 枚 Tether 代幣。 案件經陪審團審訊後,被告就全部控罪均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本案其中一項值得注意之處,在於多名控方證人拒絕於審訊中作供。在此情況下,控方需依賴文件證據,包括由 Huobi 一名前僱員擷取的電腦紀錄;惟該名前僱員本身亦沒有出庭作供。案件其中一項核心爭議,在於該等文件證據是否可靠,以及在辯方提出申請排除該等來自電腦紀錄的文件證
4月27日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和宋維義大律師在HKSAR v FSL [2026] HKCFA 13一案代表答辯人](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jpg/v1/fill/w_572,h_250,fp_0.50_0.50,q_30,blur_30,enc_avif,quality_auto/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webp)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和宋維義大律師在HKSAR v FSL [2026] HKCFA 13一案代表答辯人](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jpg/v1/fill/w_707,h_309,fp_0.50_0.50,q_90,enc_avif,quality_auto/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webp)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和宋維義大律師在HKSAR v FSL [2026] HKCFA 13一案代表答辯人
答辯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以及兩項「煽惑16歲以下兒童向他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46 條(統稱「 嚴重猥褻罪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在上訴法庭(案件編號 [2025] HKCA 598)代表答辯人,並成功辯稱涉案的猥褻行為必須是基於獲取性滿足的意圖而作出。控方隨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裁定,在嚴重猥褻罪的條文中,「與」(with)和「向」(towards)僅前置介詞,用以描述兒童可能接觸到嚴重猥褻行為並因而受害的不同方式。這兩個詞彙並不構成不同的罪行;嚴重猥褻罪仍僅有兩種犯罪形式,即「作出」範疇與「煽惑」範疇。終審法院亦裁定,控方無需證明被告具有從該行為中獲取性滿足的額外意圖。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及宋維義大律師(由劉林陳律師行延聘,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代表答辯人。
4月16日


Plowman Chambers成員榮獲Doyle’s Guide 2026 表彰
Plowman Chambers 熱烈祝賀本事務所多位成員再次獲得Doyle’s Guide 2026 的認可,並繼續於刑事辯護的領域展現強大的實力。 資深大律師 卓越 陳政龍資深大律師 領先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 推薦 許紹鼎資深大律師 林穎茜資深大律師 大律師 推薦 陳曉姸大律師 李澍桓大律師 梁耀煒大律師 彭浩原大律師 蘇明哲大律師 完整名單請見 此處 。
4月15日


Giles Surman 榮獲Doyle’s Guide 2026 表彰
Plowman Chambers 熱烈祝賀本大律師事務所的蘇明哲大律師再次獲得Doyle’s Guide 2026 被認可為推薦的家事法大律師及調解員,展示Plowman Chambers持續於家事法的領域展現強大的實力。 Doyle’s Guide 2026的完整名單請見以下: - Leading Family & Divorce Law Barristers – Hong Kong, 2026 - Leading Family Law Mediators – Hong Kong, 2026
4月2日


高東利大律師獲納入首批「體育爭議解決先導計劃」體育仲裁員名冊及體育調解員名冊。
高東利大律師獲納入首批「體育爭議解決先導計劃」體育仲裁員名冊及體育調解員名冊。該先導計劃由律政司發起,並獲文化體育及旅遊局支持,旨在為體育界提供公平、高效及便捷的體育爭議解決機制。 高東利大律師是國際仲裁員,亦是特許仲裁學會院士,在體育法律領域經驗豐富。他曾受香港中國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旗下全國性體育協會委托,處理商業糾紛及合規事宜。 如欲了解先導計劃的詳情,請按此 網站連結 。
3月19日


口頭合夥協議在沒有書面合約的情況下可以強制執行嗎?
在 Luen Shing Steel Iron Engineering Works Ltd v Man Yip Kau and Lui Tsz Kau [2026] HKCFI 1259一案中,法院確認一份長達十年的口頭合夥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並頒令就合夥的全部收入及利潤進行賬目結算。 被告方的立場是,各方已就使用聯成作為合夥載體、共同競投及承接聯成旗下所有工地的鋼鐵工程,並按相等份額分攤盈虧,訂立口頭合夥協議。原告方則否認存在任何整體性的合夥安排,堅稱分潤安排僅限於少數附有獨立書面協議的工程項目,並指其後向被告方所作的付款屬多付或無償性質。 經審訊後,法院接納被告方的陳述。法院認定原告方的證人不可信且不誠實,並裁定原告方的案情從本質上難以成立。法院亦拒絕接受原告方關於口頭協議欠缺確定性或因未設定合作期限而不可強制執行的論點。法院認為,各方協議的基本條款——包括合作競投工程、按相等份額分攤盈虧,以及將利潤保留作為營運資金——已具備充分的確定性,且符合商業常理。 完整判決書可瀏覽以下 連結 蕭錦濤大律師受馮元鉞律師行委託,代表被告方出庭。
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