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終審法院確認建築物業主立案法團可豁免公契違約
在 Centre Chase Investment Ltd v IO of Castle Peak Road Int'l Industrial Bldg [2026] HKCFA 26 一案中,終審法院確認,香港建築物的業主立案法團可透過其管理委員會,有效豁免違反大廈公契的行為,前提是有關權力須以認真、合理的方式行使。在決定應採取何種適當方案處理有關違契行為時,須考慮違契的性質及其嚴重程度。 在作出上述裁決時,終審法院認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8(1)(c)條並未廢除業主集體豁免違契的權利。 1995年上訴法庭在 Hoi Luen Industrial Centre 一案中的判決被正式宣告為不能成立,不應再予以遵循。 本案源於一宗鄰里糾紛。涉案建築物2樓的一名業主不滿管理委員會決定豁免違反大廈公契條文的行為;該條文禁止在外牆豎立任何招牌。涉案招牌為若干安裝於9樓外牆的仿窗框。然而,管理委員會事實上亦議決豁免其他牆身上冷氣機承托結構的不合公契情況。安裝該等仿窗框並不涉及違反《建築物條例》的任何違法行為。 法院維持土地審裁處及上訴法庭的判
2 日前


菲律賓教會在有效行使購買選擇權後,獲確認擁有九龍戲院物業
在 JIL Investments Limited v Jesus Is Lord Church Limited [2026] HKCFI 1119 一案中,原訟法庭裁定,被告方為一個由菲律賓創立的全球福音派基督教會之香港分支;在其於 12 年間以每月付款方式支付逾 2,300 萬港元後,已有效行使購買選擇權,以額外 1 港元向原告業主購入其位於深水埗的物業。 2003 年,雙方簽訂《租賃及購買協議》(“LPA”),據此原告將該物業租予被告,租期為 12 年。在被告付清144 期每月供款後,被告即有權行使選擇權,購入該前戲院物業。 被告於 2015 年底付清最後一期月供後,儘管其已表示有意行使該選擇權,業主仍提出訴訟,並其中主張:(i) 被告行使選擇權及交付 1 港元費用時已屬逾期;以及 (ii) 無論如何,據稱接收該通知的人士並無權接收通知,因其早已辭任原告公司董事。被告則主張(除其他抗辯及反申索外),按正確理解 LPA 條款,該選擇權已被有效行使。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若鋒裁定,被告對 LPA 的詮釋正確。法院認為,有關通知已被妥為送達,而在行
6月15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決一名知名商人須支付逾2.34億港元;該商人否認曾簽署個人擔保契據
在 China Energy Development Holdings Limited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26] HKCFI 1693 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由林國堯大律師代表的原告,可根據個人擔保向被告追討逾2.34億港元的欠款。本案的爭議在於,被告作為一名知名商人,是否確曾簽署兩份個人擔保契據,而該等契據的效力是將一間媒體公司所欠債務轉移至其個人承擔;被告為該媒體公司的主要股東。 於2008年至2010年間,原告根據七份貸款協議向成報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成報」)借出本金合共3,710萬港元,利息為每月1%;如發生違約,則按每月3%計息。2015年,成報被清盤,而本金一直未獲償還。 原告聲稱,被告透過其全資擁有的英屬處女群島公司(BVI)空殼公司持有成報的主要股權,並於2010年及2011年簽署兩份個人擔保契據,個人擔保全部債務。因此,截至判決時,被告欠付原告逾2.34億港元。被告堅決否認曾簽署該等擔保,聲稱有關文件屬偽造,並進一步辯稱所需的契據形式要件未獲履行,且其並無商業理由為該貸款提供個
6月11日


為涉及販運多於一種毒品案件提供更精簡的量刑方法
上訴法庭近期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啟峰 [2026] HKCA 885 一案頒下判決,就法庭處理涉及多於一種危險藥物之販運的量刑方式,帶來了更清晰的指引。 上訴庭在檢視 HKSAR v Chan Yuk Leong (CACC 318/2013)的「三項覆核法」的實用性時在很大程度上接納了上訴人的陳詞,並裁定: 1) 「三項覆核法」頗為複雜,而且「傾向於取代而非僅僅輔助」釐定量刑起點:見判詞第28段; 2) 在「三項覆核法」之中,比例法「更容易與現行的框架相配合」,而且「較荒謬法更為簡單……並且較之更為準確、有系統」:見判詞第39及41段; 3) 鑑於 Herry Jane Yusuph 案中所訂的框架,以及《黃瑞芳案(第三號)》(Huang Ruifang (No 3)) 中修訂的指引,荒謬法及換算法「再無任何有用或具原則性的作用」:見判詞第42段; 4) 上訴人的刑期上訴獲准,量刑起點由8年減至7年4個月:見判詞第47段。 實務啟示 在涉及多於一種毒品的判刑案件中,律師及法庭
6月2日


Plowman Chambers成員代表證監會檢控電影製作人黃栢鳴先生
知名電影製作人黃栢鳴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提起的刑事檢控中,被裁定「內幕交易」罪罪名成立。 被告被控一項「內幕交易」罪,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291(1)(b)條。案情指被告於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間,慫使或促致另一名人士進行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交易,而他當時為天馬影視的主席兼控股股東,掌握了他知道屬有關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的消息。 審訊期間,被告就證監會所檢取的WhatsApp訊息的可呈堂性提出反對,亦爭議相關消息是否屬具體及價格敏感的消息。裁判官認為接納該些WhatsApp訊息有助確保公平審訊,且與尊重相關權利並不相悖。裁判官亦接納相關消息屬具體及價格敏感的消息,因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本案中,陳政龍資深大律師(Derek Chan SC) 帶領蕭錦濤大律師(Stephen Siu),代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范彥璋大律師(Kasper Fan) 亦協助證監會團隊)。 請按此處查看證監會的新聞稿: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
5月27日


原訟法庭裁定房委會的實際做法與其自身執法政策不一致
司徒永亮訴香港房屋委員會 _ [2026] HKCFI 2033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一宗涉及公共屋邨管理扣分制執行方式的司法覆核中,裁定申請人勝訴。 本案的爭議重點在於房屋署職員要求鄰里違規行為必須被「現場發現」的實際做法,是否與其扣分制運作手冊內的書面政策不一致。申請人為公屋租戶,因房屋署實際上拒絕接受及考慮由他提供的錄影證據以決定是否向其鄰居扣分,所以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背後的故事曾被電視資訊娛樂節目「東張西望」廣泛報導,有關節目在證據及法庭聆訊中被提及。 經過2026年3月23日的聆訊後,Coleman J裁定房屋署採納的實際做法不合理,並與其本身的政策不一致。法庭認為房委會未有適當考慮相關資訊,並裁定錄影證據應被接受及在決策過程中予以考慮。 此判決對公共屋邨管理及租戶透過錄影證據舉報鄰里違規行為的權利具有重要意義。法官接納大律師的論點,即在不同但相關的舉報濫用租約範疇中,房屋署不僅鼓勵居民舉報,甚至為舉報者設立獎勵計劃。然而,在打擊違規行為這個範疇,房屋署卻未有展現相同程度的積極性。 本案由Plowman Chambers的羅頌明大
5月22日


林穎茜資深大律師和范彥璋大律師在紅山半島襲妻案中代表的被告脫罪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董凱鐿 (ESCC 1217/2025) 一案,林穎茜資深大律師和范彥璋大律師代表一名被指於家內用拳頭襲擊妻子的被告。由於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案情完全建基於妻子被辯方盤問下的證供。 經過三天的審訊,法庭全盤接納辯方的陳詞。特別是,法庭認為妻子的證詞不可信且不合理;她對事件的描述不僅本身就存有內在不可能性,而且她的傷勢也與她如何被襲擊的說法不符。儘管沒有必要考慮,法庭還是採納了辯方的陳詞,即妻子有誣告丈夫的理由:也就是說,這一指控可能有利於妻子在正在進行的離婚訴訟中佔據優勢,而且被告在與妻子爭吵時,曾向他們較年幼的孩子透露了他並非他們長姐的生父(其生父是妻子的前男友)的秘密。此外,法庭也同意不能排除妻子有可能曾修改或編輯了記錄了據稱襲擊事件發生後瞬間的監視錄像。該錄像由妻子提供,而控方也極為依賴該錄像。最終,法庭決定不給予該錄像任何證據比重。 基於上述理由,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雖然控方提出反對,但法庭亦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請按此處查看林穎茜資深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
5月21日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俊傑 CACC 42/2024 中代表上訴人
上訴人承認以下控罪:一項危險駕駛罪、一項在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罪、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適合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設備或器具罪。上訴人不服判刑並提出上訴。其中一項上訴理據是10年的停牌令是明顯過重的。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並把停牌令調低至7年。
5月12日


林穎茜資深大律師和何正謙大律師在「起底」案為被告取得無罪判決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民 ESCC 1465/2025一案中,林穎茜資深大律師和何正謙大律師成功代表被告抗辯一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64(3C) 條,即俗稱「起底」的罪行。 控方指控被告未經X同意,透過上傳至一個網站的影片而披露了X的個人資料(X的中文和英文全名、照片、香港身分證號碼、回鄉證號碼、出生日期和地點、住址、電話號碼、教育背景和父母姓名),並在影片中展示了X的出生證明書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登記表,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對X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 經過四天的審訊,法庭接納了辯方透過對X的盤問和辯方提供的證據而提出的辯護理由,裁定涉案影片是出於合法目的而製作,與及控方未能證明該影片是被告本人或在其指示下上傳。因此,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請按此處查看林穎茜資深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team/vinci-lam-sc 請按此處查看何正謙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www.plowma
5月12日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及宋維義大律師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羅偉文 [2026] HKCA 929中代表上訴人](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jpg/v1/fill/w_572,h_250,fp_0.50_0.50,q_30,blur_30,enc_avif,quality_auto/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we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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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及宋維義大律師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羅偉文 [2026] HKCA 929中代表上訴人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一項謀殺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終身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並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不服定罪的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訟法庭重審。 本上訴的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就「激怒」及「減責神智失常」的法律議題所作出的指引是否足夠,特別是關注上訴人有吸食冰毒的特徵。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就「減責神智失常」的指引是不足的。
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