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紹鼎資深大律師及蕭錦濤大律師在一宗「洗黑錢」案中代表的被告脫罪
在 HKSAR v Cheung SY(ESCC 2422/2025號)一案中,許紹鼎資深大律師及蕭錦濤大律師代表一名被指「洗黑錢」的被告。控方指被告明知而處理一項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即一宗涉及超過港幣600萬元的「投資騙局」的被騙款項,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代表一項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於審訊時,辯方爭議控方能否證明案中的「前設罪行」。法庭接納辯方陳詞,裁定控方所呈交的銀行月結單,並不符合《證據條例》第20條下「銀行紀錄」的定義,因此屬傳聞證據。法庭亦接納辯方的說法,指被告當時從事加密貨幣交易,並無任何理由相信他所處理的是犯罪得益。 基於上述理由,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雖然控方提出反對,但法庭仍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本案中,許紹鼎資深大律師(Martin Hui SC) 帶領蕭錦濤大律師(Stephen Siu),受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委託,代表被告人。 請按此處查看許紹鼎資深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team/martin-hui-sc 請按此處查看蕭錦濤大律師的個人資料
9月24日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及范彥璋大律師在高等法院第一宗牽涉國安法第23條的案件中代表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支聯會」)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及范彥璋大律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D1),李卓人 (D2),鄒幸彤 (D4)HCCC 155/2022中被破產管理署延聘代表支聯會。本案為香港首宗在高等法院審理的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案件。經過 24天審訊後,法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D2 和D4的行為構成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因此,根據「歸責原則」,法庭裁定D1罪名成立,判罰港幣150萬元。 在求情階段,法庭接納了林資深大律師的陳詞(即(1)因辯方在本案同意大量控方案情,節省了可觀的審訊時間和公帑,及(2)法庭將審訊日期一再延後,對各被告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壓力),酌情額外給予各被告人刑期扣減。 請按此處查看法庭的裁決和判刑理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84180&QS=%2B&TP=RV (裁決)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
9月11日


Plowman Chambers 成員為 Lexology Panoramic: Government Investigations 2027撰寫香港章節
Plowman Chambers 成員林國堯大律師、陳曉姸大律師、陳韋君大律師、黃蔚凱大律師及范彥璋大律師,為 Lexology Panoramic: Government Investigations 2027撰寫香港章節。 本章概述香港有關政府及監管調查的法律框架,涵蓋主要執法機構、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以及可觸發調查的事件。章節探討多項專題,包括舉報人及僱員保障、文件保存及交出、個人資料私隱與法律專業保密權、與監管機構合作、通知投資者的相關事宜,以及可能引致的民事及刑事後果。內容同時分析近期執法及監管發展,並探討可能影響香港政府調查未來走向的議題。 閱讀全文:https://www.lexology.com/panoramic/tool/workareas/report/government-investigations/chapter/hong-kong(僅限訂閱者閱覽)
9月3日


Plowman Chambers 成員參與於牛津大學基布爾學院舉行的《South Eastern Circuit, Tim Dutton CBE KC高級訟辯課程》
黃蔚凱大律師及范彥璋大律師於2026年8月24至29 日參與了在牛津大學基布爾學院舉行的《South Eastern Circuit, Tim Dutton CBE KC高級訟辯課程》。 此為期5天的密集式住宿培訓課程,內容涵蓋案件分析、處理事實證人及專家證人(由來自倫敦的醫生及德勤會計師扮演)、上訴訟辯及結案陳詞。課程匯聚了來自 15 個司法管轄區、不同年資(從初級大律師到御用大律師)的執業律師。參加者被編入小組,並由來自世界各地的上訴庭與高等法院法官、頂尖資深大律師及其他經驗豐富的大律師組成的導師團隊親自指導,當中包括李澍桓大律師。 李澍桓大律師在本次課程中擔任刑事審訊的導師;黃蔚凱大律師和范彥璋大律師則以參加者身份出席,並分別受教於兩名英國御用大律師Kama Melly KC和Heidi Stonecliffe KC。該課程以一場模擬審訊作結,黃大律師和范大律師在真實的陪審團面前,成功為各自代表的被告人贏得無罪裁決。 他們衷心感謝香港訟辯培訓委員會以及沈澄紀念獎學金爲他們是次參與提供的慷慨贊助。 李澍桓大律師的個人簡介可在此
9月2日


Plowman Chambers 的成員在針對潘迪生爵士等人、涉及內幕交易及違反披露規定的市場失當行為研訊中代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2026年7月31日,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裁定,廸生創建(國際)有限公司(“廸生創建”)創始人兼前集團執行主席潘迪生爵士,及其投資公司Equity Advantage Limited在掌握與PayPal以40億美元收購Honey Science Corporation有關的價格敏感資料期間,對廸生創建的股票進行內幕交易。該項收購預期將會(且最終確實)為廸生創建帶來可觀的現金收益。 當時,廸生創建持有Honey約3.73%的已發行股本,而該項權益並不為市場知悉。潘迪生爵士及其子潘冠達(當時亦為廸生創建的其中一名董事)於2019年11月左右獲悉 PayPal 收購 Honey 的消息,並預期該項交易可能於數月內完成。交易完成後,公司預期將收取約1.476億美元(11.5億港元)現金,較帳面價值高出約9.287億港元。 MMT裁定,潘迪生爵士在得知即將獲得的收益以及交易預期完成的消息後反應熱烈。他在禁止買賣期結束後立即開始購入廸生創建公司的股份,並在13個交易日內共購入約276萬股。廸生創建直到2020年1月初,在PayPal自行宣布交
8月5日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及陳曉姸大律師在HCCC 120/2024爭取到法官就謀殺罪裁定毋須答辯及第七被告無罪釋放兼獲頒訟費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嘉寶 (第七被告)(HCCC 120/2024)一案中,該案涉及13名被告面對一項謀殺罪,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及陳曉姸大律師代表第七被告(D7)。在控方舉證完畢及法官聽取辯方陳詞後,法官裁定本案(1) 並無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死亡因果關係,而相關環境證據既不足且薄弱,未能達致控方所主張的推論;(2) 並無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顯示十三名被告之間存在可構成足以支持該等推論的共同犯罪計劃,而相關環境證據亦不足以作出該等推論;及 (3) 控方案件完全依賴從基礎事實作出的一項或多項推論,而本案中該等基礎事實的證據質素不足,未達至可供陪審團接納的程度。因此,法官裁定所有被告均無需答辯,並指示陪審團裁定各被告罪名不成立。陪審團最終裁定所有被告無罪釋放。 此外,第七被告亦與其餘十二名被告一同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在辯方就作為控罪基礎的 Telegram 訊息之可呈堂性作出陳詞後,控方撤回該項控罪。 法官亦裁定控方須支付第七被告本案的訟費。 請按此處查看林芷瑩資深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
7月21日


高東利大律師處理的兩宗國際投資爭議案例,獲收錄於《香港專業服務助力中國內地企業出海成功案例實錄第二輯》的法律專章,並刊載於香港專業服務出海平台(GoGlobal Platform)
在「成功案例 101」中,高大律師以仲裁員身分處理一宗源自人民幣 5 億元跨境投資協議的爭議,涉及中國內地企業經香港架構收購在美國營運的業務,最終透過在香港仲裁並成功申請資產保全措施,仲裁裁決亦在內地獲得執行。 在「成功案例 102」中,高大律師代表及為一個在加拿大及澳洲投資總額達 7 億美元的私募基金處理其國際投資爭議。該基金採用「開曼註冊、香港管理」的架構,由國有機構作為主要投資者,投資退出爭議最終透過在香港進行的替代爭議解決程序妥善處理。 香港專業服務出海平台(GoGlobal Platform)由律政司推動發起,並獲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支持,旨在與香港貿易發展局共同構建更廣更深的跨界別專業服務平台,整合法律、金融、會計等香港專業服務資訊,便利內地企業與香港專業服務精準對接,支援企業安全合規地「走出去」。 這兩個案例展示香港法律服務及香港專業服務出海平台(GoGlobal Platform) 在結構設計、風險管控及跨境投資爭議解決方面的國際化優勢,印證「走出去,選香港」的成功策略。 律政司「香港專業服務出海平台」官方網址: ...
7月10日


林穎茜資深大律師和陳曉姸大律師在區域法院一宗行使偽製紙幣案中代表的被告脫罪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貝貝(DCCC 166/2025)一案中,林穎茜資深大律師和陳曉姸大律師代表的被告被指控於銀行向櫃枱職員交付24張面額為100美元的偽製紙幣,並在行使該等紙幣時知道或相信其屬偽鈔。 辯方的案情是,被告並不知道該等紙幣屬偽製,因為紙幣是由其一向信任的父親交予;她在警誡會面中稱自己是自行兌換該等鈔票,只是因為警方曾告知她不宜提及其父親。 經歷為期六日的審訊後,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被告所涉招認乃在自願情況下作出,故不予接納並予以排除。 法庭在審視全盤證據後,尤其是被告優良的背景、教育以及一貫良好品格後,認為在被告於案發時是否知道或相信涉案紙幣屬偽製方面,存在合理疑點。最終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請按此處查看林穎茜資深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lnkd.in/gJN3J_YW 請按此處查看陳曉姸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lnkd.in/gffySKQu
7月7日


終審法院確認建築物業主立案法團可豁免公契違約
在 Centre Chase Investment Ltd v IO of Castle Peak Road Int'l Industrial Bldg [2026] HKCFA 26 一案中,終審法院確認,香港建築物的業主立案法團可透過其管理委員會,有效豁免違反大廈公契的行為,前提是有關權力須以認真、合理的方式行使。在決定應採取何種適當方案處理有關違契行為時,須考慮違契的性質及其嚴重程度。 在作出上述裁決時,終審法院認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8(1)(c)條並未廢除業主集體豁免違契的權利。 1995年上訴法庭在 Hoi Luen Industrial Centre 一案中的判決被正式宣告為不能成立,不應再予以遵循。 本案源於一宗鄰里糾紛。涉案建築物2樓的一名業主不滿管理委員會決定豁免違反大廈公契條文的行為;該條文禁止在外牆豎立任何招牌。涉案招牌為若干安裝於9樓外牆的仿窗框。然而,管理委員會事實上亦議決豁免其他牆身上冷氣機承托結構的不合公契情況。安裝該等仿窗框並不涉及違反《建築物條例》的任何違法行為。 法院維持土地審裁處及上訴法庭的判
6月24日


菲律賓教會在有效行使購買選擇權後,獲確認擁有九龍戲院物業
在 JIL Investments Limited v Jesus Is Lord Church Limited [2026] HKCFI 1119 一案中,原訟法庭裁定,被告方為一個由菲律賓創立的全球福音派基督教會之香港分支;在其於 12 年間以每月付款方式支付逾 2,300 萬港元後,已有效行使購買選擇權,以額外 1 港元向原告業主購入其位於深水埗的物業。 2003 年,雙方簽訂《租賃及購買協議》(“LPA”),據此原告將該物業租予被告,租期為 12 年。在被告付清144 期每月供款後,被告即有權行使選擇權,購入該前戲院物業。 被告於 2015 年底付清最後一期月供後,儘管其已表示有意行使該選擇權,業主仍提出訴訟,並其中主張:(i) 被告行使選擇權及交付 1 港元費用時已屬逾期;以及 (ii) 無論如何,據稱接收該通知的人士並無權接收通知,因其早已辭任原告公司董事。被告則主張(除其他抗辯及反申索外),按正確理解 LPA 條款,該選擇權已被有效行使。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若鋒裁定,被告對 LPA 的詮釋正確。法院認為,有關通知已被妥為送達,而在行
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