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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和宋維義大律師在HKSAR v FSL [2026] HKCFA 13一案代表答辯人

  • 2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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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以及兩項「煽惑16歲以下兒童向他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46 條(統稱「 嚴重猥褻罪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在上訴法庭(案件編號 [2025] HKCA 598)代表答辯人,並成功辯稱涉案的猥褻行為必須是基於獲取性滿足的意圖而作出。控方隨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裁定,在嚴重猥褻罪的條文中,「與」(with)和「向」(towards)僅前置介詞,用以描述兒童可能接觸到嚴重猥褻行為並因而受害的不同方式。這兩個詞彙並不構成不同的罪行;嚴重猥褻罪仍僅有兩種犯罪形式,即「作出」範疇與「煽惑」範疇。終審法院亦裁定,控方無需證明被告具有從該行為中獲取性滿足的額外意圖。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及宋維義大律師(由劉林陳律師行延聘,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代表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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