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涉及販運多於一種毒品案件提供更精簡的量刑方法
上訴法庭近期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啟峰 [2026] HKCA 885 一案頒下判決,就法庭處理涉及多於一種危險藥物之販運的量刑方式,帶來了更清晰的指引。 上訴庭在檢視 HKSAR v Chan Yuk Leong (CACC 318/2013)的「三項覆核法」的實用性時在很大程度上接納了上訴人的陳詞,並裁定: 1) 「三項覆核法」頗為複雜,而且「傾向於取代而非僅僅輔助」釐定量刑起點:見判詞第28段; 2) 在「三項覆核法」之中,比例法「更容易與現行的框架相配合」,而且「較荒謬法更為簡單……並且較之更為準確、有系統」:見判詞第39及41段; 3) 鑑於 Herry Jane Yusuph 案中所訂的框架,以及《黃瑞芳案(第三號)》(Huang Ruifang (No 3)) 中修訂的指引,荒謬法及換算法「再無任何有用或具原則性的作用」:見判詞第42段; 4) 上訴人的刑期上訴獲准,量刑起點由8年減至7年4個月:見判詞第47段。 實務啟示 在涉及多於一種毒品的判刑案件中,律師及法庭
4 日前


Plowman Chambers成員代表證監會檢控電影製作人黃栢鳴先生
知名電影製作人黃栢鳴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提起的刑事檢控中,被裁定「內幕交易」罪罪名成立。 被告被控一項「內幕交易」罪,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291(1)(b)條。案情指被告於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間,慫使或促致另一名人士進行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交易,而他當時為天馬影視的主席兼控股股東,掌握了他知道屬有關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的消息。 審訊期間,被告就證監會所檢取的WhatsApp訊息的可呈堂性提出反對,亦爭議相關消息是否屬具體及價格敏感的消息。裁判官認為接納該些WhatsApp訊息有助確保公平審訊,且與尊重相關權利並不相悖。裁判官亦接納相關消息屬具體及價格敏感的消息,因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本案中,陳政龍資深大律師(Derek Chan SC) 帶領蕭錦濤大律師(Stephen Siu),代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范彥璋大律師(Kasper Fan) 亦協助證監會團隊)。 請按此處查看證監會的新聞稿: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
5月27日


原訟法庭裁定房委會的實際做法與其自身執法政策不一致
司徒永亮訴香港房屋委員會 _ [2026] HKCFI 2033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一宗涉及公共屋邨管理扣分制執行方式的司法覆核中,裁定申請人勝訴。 本案的爭議重點在於房屋署職員要求鄰里違規行為必須被「現場發現」的實際做法,是否與其扣分制運作手冊內的書面政策不一致。申請人為公屋租戶,因房屋署實際上拒絕接受及考慮由他提供的錄影證據以決定是否向其鄰居扣分,所以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背後的故事曾被電視資訊娛樂節目「東張西望」廣泛報導,有關節目在證據及法庭聆訊中被提及。 經過2026年3月23日的聆訊後,Coleman J裁定房屋署採納的實際做法不合理,並與其本身的政策不一致。法庭認為房委會未有適當考慮相關資訊,並裁定錄影證據應被接受及在決策過程中予以考慮。 此判決對公共屋邨管理及租戶透過錄影證據舉報鄰里違規行為的權利具有重要意義。法官接納大律師的論點,即在不同但相關的舉報濫用租約範疇中,房屋署不僅鼓勵居民舉報,甚至為舉報者設立獎勵計劃。然而,在打擊違規行為這個範疇,房屋署卻未有展現相同程度的積極性。 本案由Plowman Chambers的羅頌明大
5月22日


林穎茜資深大律師和范彥璋大律師在紅山半島襲妻案中代表的被告脫罪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董凱鐿 (ESCC 1217/2025) 一案,林穎茜資深大律師和范彥璋大律師代表一名被指於家內用拳頭襲擊妻子的被告。由於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案情完全建基於妻子被辯方盤問下的證供。 經過三天的審訊,法庭全盤接納辯方的陳詞。特別是,法庭認為妻子的證詞不可信且不合理;她對事件的描述不僅本身就存有內在不可能性,而且她的傷勢也與她如何被襲擊的說法不符。儘管沒有必要考慮,法庭還是採納了辯方的陳詞,即妻子有誣告丈夫的理由:也就是說,這一指控可能有利於妻子在正在進行的離婚訴訟中佔據優勢,而且被告在與妻子爭吵時,曾向他們較年幼的孩子透露了他並非他們長姐的生父(其生父是妻子的前男友)的秘密。此外,法庭也同意不能排除妻子有可能曾修改或編輯了記錄了據稱襲擊事件發生後瞬間的監視錄像。該錄像由妻子提供,而控方也極為依賴該錄像。最終,法庭決定不給予該錄像任何證據比重。 基於上述理由,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雖然控方提出反對,但法庭亦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請按此處查看林穎茜資深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
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