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lowman Chambers 熱烈祝賀The Law of Digital Assets in Hong Kong出版
Plowman Chambers 謹此熱烈祝賀 The Law of Digital Assets in Hong Kong 一書出版及正式發佈。本書由高東利大律師(Tony Ko)撰寫及主編,並由 Karen Cheung、Michelle He、Ching Him Ho、Anson Li、Michelle Lin、Sean O'Reilly 及 Ludovic Shum(按英文姓名字母順序排列)共同參與撰寫,旨在為法律、金融、會計、商業及學術界人士提供充足知識,使其能夠從容應對相關的法律及監管問題。 有關本書的更多詳情,請參閱此處 https://store.lexisnexis.com/en-hk/the-law-of-digital-assets-in-hong-kong.html?srsltid=AU7gw4Vyezkf5RHVwN_DnvOJ9wRcH0GR5bT8oAeVvGVrT3XChGjSm9zF
10月16日


逆權侵佔宣告判決需先克服先前第三方申請人之訴訟歷史
在 Cheng Wai Kwong v Chang Lai Yue [2026] HKDC 992 一案中,何正謙大律師成功代表原告人,確認以逆權侵佔取得位於元朗土地的佔有所有權。 原告人的申索基於自1998年起超過27年持續的逆權侵佔,且原告人有權將其佔有期間與其父親先前的獨佔性實際控制及侵佔意圖相加。 本案重點在於曾有第三方於2013年就同一土地提出逆權侵佔訴訟,惟該程序先前因送達及證據問題被裁定敗訴。在頒令原告人勝訴時,法庭指出其需接納該第三方已停止進行該訴訟,因此向本案原告人作出宣告救濟並不會與先前的任何法院命令有所衝突。 請按此處查看完整判決: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81859&QS=%2B&TP=JU 請按此處查看何正謙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team/ching-him-ho
10月15日


證明民事藐視法庭須達無合理疑點之標準
在 王欽賢 訴 高景波 一案中,原告人是金輪天地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號:1232)的創辦人兼董事局主席。他就被告人的誹謗、騷擾及恐嚇行為,向法院申請禁制令。原告人就緊急臨時禁制令提出申請後,被告人向法庭作出承諾:不再發布任何誹謗性內容,或具有相同或類似含義及效力的言詞;並且除透過其法律代表外,不得與原告人或其家庭成員聯絡。 儘管作出上述承諾,被告人其後仍繼續發布針對原告人的誹謗內容,原告人遂就此展開藐視法庭程序。雖然有關程序性質上屬民事程序,但按既定原則,舉證責任在於原告人,且須達至「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方能證明被告人藐視法庭罪名成立。 法院在審理時,依循以下三個步驟: (1) 法院首先詮釋有關命令(或承諾),以確定其含意及運作方式。 (2) 其後,按照該詮釋,判斷被告人事實上有否遵守該命令(或承諾)。 (3) 最後,考慮任何不遵守的行為,是否伴隨構成可予懲處的藐視法庭罪所需的主觀心理狀態。 審訊時,被告人聲稱他不理解該等承諾的內容,並指稱其當時的法律代表並無向他解釋承諾內容。法院拒絕接納被告人的證供,並接納原告人一方的
10月8日


許紹鼎資深大律師及蕭錦濤大律師在一宗「洗黑錢」案中代表的被告脫罪
在 HKSAR v Cheung SY(ESCC 2422/2025號)一案中,許紹鼎資深大律師及蕭錦濤大律師代表一名被指「洗黑錢」的被告。控方指被告明知而處理一項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即一宗涉及超過港幣600萬元的「投資騙局」的被騙款項,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代表一項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於審訊時,辯方爭議控方能否證明案中的「前設罪行」。法庭接納辯方陳詞,裁定控方所呈交的銀行月結單,並不符合《證據條例》第20條下「銀行紀錄」的定義,因此屬傳聞證據。法庭亦接納辯方的說法,指被告當時從事加密貨幣交易,並無任何理由相信他所處理的是犯罪得益。 基於上述理由,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雖然控方提出反對,但法庭仍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本案中,許紹鼎資深大律師(Martin Hui SC) 帶領蕭錦濤大律師(Stephen Siu),受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委託,代表被告人。 請按此處查看許紹鼎資深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team/martin-hui-sc 請按此處查看蕭錦濤大律師的個人資料
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