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lowman Chambers 的成員在針對潘迪生爵士等人、涉及內幕交易及違反披露規定的市場失當行為研訊中代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2026年7月31日,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裁定,廸生創建(國際)有限公司(“廸生創建”)創始人兼前集團執行主席潘迪生爵士,及其投資公司Equity Advantage Limited在掌握與PayPal以40億美元收購Honey Science Corporation有關的價格敏感資料期間,對廸生創建的股票進行內幕交易。該項收購預期將會(且最終確實)為廸生創建帶來可觀的現金收益。 當時,廸生創建持有Honey約3.73%的已發行股本,而該項權益並不為市場知悉。潘迪生爵士及其子潘冠達(當時亦為廸生創建的其中一名董事)於2019年11月左右獲悉 PayPal 收購 Honey 的消息,並預期該項交易可能於數月內完成。交易完成後,公司預期將收取約1.476億美元(11.5億港元)現金,較帳面價值高出約9.287億港元。 MMT裁定,潘迪生爵士在得知即將獲得的收益以及交易預期完成的消息後反應熱烈。他在禁止買賣期結束後立即開始購入廸生創建公司的股份,並在13個交易日內共購入約276萬股。廸生創建直到2020年1月初,在PayPal自行宣布交
8月5日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及陳曉姸大律師在HCCC 120/2024爭取到法官就謀殺罪裁定毋須答辯及第七被告無罪釋放兼獲頒訟費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嘉寶 (第七被告)(HCCC 120/2024)一案中,該案涉及13名被告面對一項謀殺罪,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及陳曉姸大律師代表第七被告(D7)。在控方舉證完畢及法官聽取辯方陳詞後,法官裁定本案(1) 並無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死亡因果關係,而相關環境證據既不足且薄弱,未能達致控方所主張的推論;(2) 並無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顯示十三名被告之間存在可構成足以支持該等推論的共同犯罪計劃,而相關環境證據亦不足以作出該等推論;及 (3) 控方案件完全依賴從基礎事實作出的一項或多項推論,而本案中該等基礎事實的證據質素不足,未達至可供陪審團接納的程度。因此,法官裁定所有被告均無需答辯,並指示陪審團裁定各被告罪名不成立。陪審團最終裁定所有被告無罪釋放。 此外,第七被告亦與其餘十二名被告一同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在辯方就作為控罪基礎的 Telegram 訊息之可呈堂性作出陳詞後,控方撤回該項控罪。 法官亦裁定控方須支付第七被告本案的訟費。 請按此處查看林芷瑩資深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
7月21日


林穎茜資深大律師和陳曉姸大律師在區域法院一宗行使偽製紙幣案中代表的被告脫罪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貝貝(DCCC 166/2025)一案中,林穎茜資深大律師和陳曉姸大律師代表的被告被指控於銀行向櫃枱職員交付24張面額為100美元的偽製紙幣,並在行使該等紙幣時知道或相信其屬偽鈔。 辯方的案情是,被告並不知道該等紙幣屬偽製,因為紙幣是由其一向信任的父親交予;她在警誡會面中稱自己是自行兌換該等鈔票,只是因為警方曾告知她不宜提及其父親。 經歷為期六日的審訊後,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被告所涉招認乃在自願情況下作出,故不予接納並予以排除。 法庭在審視全盤證據後,尤其是被告優良的背景、教育以及一貫良好品格後,認為在被告於案發時是否知道或相信涉案紙幣屬偽製方面,存在合理疑點。最終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請按此處查看林穎茜資深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lnkd.in/gJN3J_YW 請按此處查看陳曉姸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lnkd.in/gffySKQu
7月7日


菲律賓教會在有效行使購買選擇權後,獲確認擁有九龍戲院物業
在 JIL Investments Limited v Jesus Is Lord Church Limited [2026] HKCFI 1119 一案中,原訟法庭裁定,被告方為一個由菲律賓創立的全球福音派基督教會之香港分支;在其於 12 年間以每月付款方式支付逾 2,300 萬港元後,已有效行使購買選擇權,以額外 1 港元向原告業主購入其位於深水埗的物業。 2003 年,雙方簽訂《租賃及購買協議》(“LPA”),據此原告將該物業租予被告,租期為 12 年。在被告付清144 期每月供款後,被告即有權行使選擇權,購入該前戲院物業。 被告於 2015 年底付清最後一期月供後,儘管其已表示有意行使該選擇權,業主仍提出訴訟,並其中主張:(i) 被告行使選擇權及交付 1 港元費用時已屬逾期;以及 (ii) 無論如何,據稱接收該通知的人士並無權接收通知,因其早已辭任原告公司董事。被告則主張(除其他抗辯及反申索外),按正確理解 LPA 條款,該選擇權已被有效行使。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若鋒裁定,被告對 LPA 的詮釋正確。法院認為,有關通知已被妥為送達,而在行
6月15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決一名知名商人須支付逾2.34億港元;該商人否認曾簽署個人擔保契據
在 China Energy Development Holdings Limited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26] HKCFI 1693 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由林國堯大律師代表的原告,可根據個人擔保向被告追討逾2.34億港元的欠款。本案的爭議在於,被告作為一名知名商人,是否確曾簽署兩份個人擔保契據,而該等契據的效力是將一間媒體公司所欠債務轉移至其個人承擔;被告為該媒體公司的主要股東。 於2008年至2010年間,原告根據七份貸款協議向成報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成報」)借出本金合共3,710萬港元,利息為每月1%;如發生違約,則按每月3%計息。2015年,成報被清盤,而本金一直未獲償還。 原告聲稱,被告透過其全資擁有的英屬處女群島公司(BVI)空殼公司持有成報的主要股權,並於2010年及2011年簽署兩份個人擔保契據,個人擔保全部債務。因此,截至判決時,被告欠付原告逾2.34億港元。被告堅決否認曾簽署該等擔保,聲稱有關文件屬偽造,並進一步辯稱所需的契據形式要件未獲履行,且其並無商業理由為該貸款提供個
6月11日


為涉及販運多於一種毒品案件提供更精簡的量刑方法
上訴法庭近期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啟峰 [2026] HKCA 885 一案頒下判決,就法庭處理涉及多於一種危險藥物之販運的量刑方式,帶來了更清晰的指引。 上訴庭在檢視 HKSAR v Chan Yuk Leong (CACC 318/2013)的「三項覆核法」的實用性時在很大程度上接納了上訴人的陳詞,並裁定: 1) 「三項覆核法」頗為複雜,而且「傾向於取代而非僅僅輔助」釐定量刑起點:見判詞第28段; 2) 在「三項覆核法」之中,比例法「更容易與現行的框架相配合」,而且「較荒謬法更為簡單……並且較之更為準確、有系統」:見判詞第39及41段; 3) 鑑於 Herry Jane Yusuph 案中所訂的框架,以及《黃瑞芳案(第三號)》(Huang Ruifang (No 3)) 中修訂的指引,荒謬法及換算法「再無任何有用或具原則性的作用」:見判詞第42段; 4) 上訴人的刑期上訴獲准,量刑起點由8年減至7年4個月:見判詞第47段。 實務啟示 在涉及多於一種毒品的判刑案件中,律師及法庭
6月2日


原訟法庭裁定房委會的實際做法與其自身執法政策不一致
司徒永亮訴香港房屋委員會 _ [2026] HKCFI 2033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一宗涉及公共屋邨管理扣分制執行方式的司法覆核中,裁定申請人勝訴。 本案的爭議重點在於房屋署職員要求鄰里違規行為必須被「現場發現」的實際做法,是否與其扣分制運作手冊內的書面政策不一致。申請人為公屋租戶,因房屋署實際上拒絕接受及考慮由他提供的錄影證據以決定是否向其鄰居扣分,所以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背後的故事曾被電視資訊娛樂節目「東張西望」廣泛報導,有關節目在證據及法庭聆訊中被提及。 經過2026年3月23日的聆訊後,Coleman J裁定房屋署採納的實際做法不合理,並與其本身的政策不一致。法庭認為房委會未有適當考慮相關資訊,並裁定錄影證據應被接受及在決策過程中予以考慮。 此判決對公共屋邨管理及租戶透過錄影證據舉報鄰里違規行為的權利具有重要意義。法官接納大律師的論點,即在不同但相關的舉報濫用租約範疇中,房屋署不僅鼓勵居民舉報,甚至為舉報者設立獎勵計劃。然而,在打擊違規行為這個範疇,房屋署卻未有展現相同程度的積極性。 本案由Plowman Chambers的羅頌明大
5月22日


林穎茜資深大律師和范彥璋大律師在紅山半島襲妻案中代表的被告脫罪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董凱鐿 (ESCC 1217/2025) 一案,林穎茜資深大律師和范彥璋大律師代表一名被指於家內用拳頭襲擊妻子的被告。由於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案情完全建基於妻子被辯方盤問下的證供。 經過三天的審訊,法庭全盤接納辯方的陳詞。特別是,法庭認為妻子的證詞不可信且不合理;她對事件的描述不僅本身就存有內在不可能性,而且她的傷勢也與她如何被襲擊的說法不符。儘管沒有必要考慮,法庭還是採納了辯方的陳詞,即妻子有誣告丈夫的理由:也就是說,這一指控可能有利於妻子在正在進行的離婚訴訟中佔據優勢,而且被告在與妻子爭吵時,曾向他們較年幼的孩子透露了他並非他們長姐的生父(其生父是妻子的前男友)的秘密。此外,法庭也同意不能排除妻子有可能曾修改或編輯了記錄了據稱襲擊事件發生後瞬間的監視錄像。該錄像由妻子提供,而控方也極為依賴該錄像。最終,法庭決定不給予該錄像任何證據比重。 基於上述理由,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雖然控方提出反對,但法庭亦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請按此處查看林穎茜資深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
5月21日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俊傑 CACC 42/2024 中代表上訴人
上訴人承認以下控罪:一項危險駕駛罪、一項在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罪、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適合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設備或器具罪。上訴人不服判刑並提出上訴。其中一項上訴理據是10年的停牌令是明顯過重的。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並把停牌令調低至7年。
5月12日


林穎茜資深大律師和何正謙大律師在「起底」案為被告取得無罪判決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民 ESCC 1465/2025一案中,林穎茜資深大律師和何正謙大律師成功代表被告抗辯一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64(3C) 條,即俗稱「起底」的罪行。 控方指控被告未經X同意,透過上傳至一個網站的影片而披露了X的個人資料(X的中文和英文全名、照片、香港身分證號碼、回鄉證號碼、出生日期和地點、住址、電話號碼、教育背景和父母姓名),並在影片中展示了X的出生證明書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登記表,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對X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 經過四天的審訊,法庭接納了辯方透過對X的盤問和辯方提供的證據而提出的辯護理由,裁定涉案影片是出於合法目的而製作,與及控方未能證明該影片是被告本人或在其指示下上傳。因此,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請按此處查看林穎茜資深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team/vinci-lam-sc 請按此處查看何正謙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www.plowma
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