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東利大律師在 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Joy Rich Development Ltd v Chen MuHua 一案中代表清盤人
在THE JOINT AND SEVERAL LIQUIDATORS OF JOY RICH DEVELOPMENT LTD v. CHEN MUHUA (also known as WINKY CHAN) AND ANOTHER; Reported in: [2022] 5 HKLRD 1021 一案中,法院原本批准一名清盤人就一宗針對清盤中公司的訴訟進行抗辯。原清盤人其後被法院罷免,現任清盤人尋求接手進行訴訟。法院拒絕了該申請。 在清盤人的申請下,法官 Harris J 批准清盤人就法院的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高東利大律師代表清盤人,詳情請 按此 查看判決書。
2023年2月1日
林國堯大律師在 Wang Weichen v Praise Fortune Limited [2022] HKCFI 1880 一案中代表勝訴的上訴原告
林國堯大律師在 Wang Weichen v Praise Fortune Limited [2022] HKCFI 1880 一案中代表勝訴的上訴原告,該案再次展示了法院在面對雙方存在重大事實爭議的情況下,願意行使酌情權,就上訴原告要求返還貸款本金的申索作出簡易判決。 雖然法庭一般不會對紙上訴訟進行小型審 訊,但在本案中,法庭仍然認為被告對事 實的斷言「完全不能置信」,並裁定「沒有理由要求原告再等一段時間才能償還未 償還的本金」。然而,由於《放債人條例》第 25(1)條似乎已因本案的事實和貸款協議 的條款而被觸發,故此本案現押後審理,僅就累計利息一事進行審訊。 判決全文請 按此 查閱。
2022年7月1日
林國堯大律師於 Emagist Entertainment Limited v Nether Games (Hong Kong) Limited & Ors [2022] HKCFI 899 一案中代表原告勝訴
林國堯大律師(在馬耀添大律師領導的團隊,並帶領靳皓南大律師)於 Emagist Entertainment Limited v Nether Games (Hong Kong) Limited & Ors [2022] HKCFI 899 一案中代表原告勝訴。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22年3月28日作出判決,針對當事人未能明確說明商業結構及職位的常見問題進行裁決,涉及知識產權、合夥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以及公司股權分配等問題。 法官樂榮熙在判決第174段指出:「 此案為所有有意創辦初創企業的人提供了一個經典教訓,特別是科技行業的創業者。他們在開始創業時或許有很多夢想,但對於業務結構以及當業務成功或失敗時的處理方式卻沒有太多考慮……在早期花一些時間討論並同意這些細節,將有助於管理雙方的期望,從而減少最終出現嚴重對抗和爭議的風險。業務若因自身成功而成為受害者,將是一大遺憾。 」
2022年3月1日
許紹鼎資深大律師與高東利大律師在 Cai Zhenrong v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2021] HKCA 1179; [2021] 4 HKLRD 57 一案中代表上市公司大股東參與案件:
在 Cai Zhenrong v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2021] HKCA 1179; [2021] 4 HKLRD 57 一案中,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審議了香港交易所除牌制度的合憲性。該制度規定上市委員會的除牌決定由上市覆核委員會審理,而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前上市委員會成員,且其決策須與上市委員會的立場一致。許紹鼎資深大律師與高東利大律師代表上市公司的大股東。
2021年11月1日
高東利大律師在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Wong Wai Kwong David and Ors [2021] 5 HKC 601 一案中代表上市公司前董事參與案件
在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Wong Wai Kwong David and Ors [2021] 5 HKC 601 一案中,上訴法庭審議了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申請補償令的適用原則,並推翻了原訟法庭拒絕作出補償令的決定。高東利大律師代表涉及的上市公司前董事。
2021年11月1日
醫生因注射細胞因製劑誘導的殺傷細胞療法而被判誤殺罪
麥允齡醫生因施打實驗性免疫增強療法而被判嚴重疏忽導致他人死亡罪,並被判處三年半監禁。關於該案件的新聞報導可見 於此 。 2017年的首次審判中,麥醫生的陪審團未達成一致裁決,而其兩名同案被告—周向榮醫生及實驗室技術員陳冠忠則被判有罪。在本次審判前,麥醫生曾向終審法院上訴,終審法院澄清了誤殺罪的基本要素——詳見 HKSAR v Mak Wan Ling FACC 3/2019 判決 。 鄧樂勤資深大律師在兩次審判及終審法院上訴中代表麥醫生。
2020年12月1日
康宏前高層被控欺詐罪名不成立
在 HKSAR v Cho Kwai Chee and Ors DCCC 678/2019 一案中,三名前康宏集團高層被控涉嫌欺詐康宏環球控股有限公司,但經審判後被裁定無罪。關於此案的新聞報導可見 於此 。許紹鼎資深大律師與黃佩琪資深大律師代表第二及第三被告。
2020年11月1日
原訟法庭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14 條提出的首宗呈請作出判決,拒絕作出任何賠償命令
2020年5月7日——在 SFC v Wong Wai Kwong and Ors [2020] 3 HKLRD 604 ; [2020] 3 HKLRD 664 一案中,原訟法庭經審訊後,法官 Coleman J 拒絕向Egana Goldpfeil (Holdings) Ltd(股票代碼:048)(清盤中)前董事發出賠償命令(證監會原本要求的賠償額超過20億港元),但對前董事作出了6至9年的取消資格令。 這是證監會首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提出的申請。證監會指控存在大規模資金錯用,導致超過25億港元的應收款出現問題,並要求前董事對這些損失作出賠償。 高東利大律師 代表第三答辯人(Egana 前董事)。判決書可 在此 查閱。
2020年6月1日
上訴法庭裁定警察協會上訴成功,宣布選舉規例違憲
2020年5月21日——在 Junior Police Officers' Association of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and Anor v Electoral Affairs Commission and Ors [2020] 3 HKC 628 一案中,上訴法庭裁定警察協會上訴成功,並宣布《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第541A章)第20(3)條違憲。該條文要求公眾可以無限制地查閱完整的選民登記冊,其中包含超過400萬名選民的姓名及其主要居住地址。上訴法庭認為此規定對選民的隱私權及選舉權構成了不成比例的侵犯。
2020年6月1日
原訟法庭就無抵押債權人撤銷絕對押記令的地位作出裁決
在 Tsui Yun Bun Barry v Law Wan Tung & Erwiana Sulistyaningsih [2019] HKCFI 2955 一案中,原訟法庭拒絕依循一項較早前的英格蘭判決,裁定無抵押債權人沒有資格申請撤銷絕對押記令。在撤銷絕對押記令時,法院考慮了適用於此類申請的原則。該判決書可 在此 處找到。 高東利大律師 代表 Erwiana Sulistyaningsih。
2020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