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因注射細胞因製劑誘導的殺傷細胞療法而被判誤殺罪
麥允齡醫生因施打實驗性免疫增強療法而被判嚴重疏忽導致他人死亡罪,並被判處三年半監禁。關於該案件的新聞報導可見 於此 。 2017年的首次審判中,麥醫生的陪審團未達成一致裁決,而其兩名同案被告—周向榮醫生及實驗室技術員陳冠忠則被判有罪。在本次審判前,麥醫生曾向終審法院上訴,終審法院澄清了誤殺罪的基本要素——詳見 HKSAR v Mak Wan Ling FACC 3/2019 判決 。 鄧樂勤資深大律師在兩次審判及終審法院上訴中代表麥醫生。
2020年12月1日
康宏前高層被控欺詐罪名不成立
在 HKSAR v Cho Kwai Chee and Ors DCCC 678/2019 一案中,三名前康宏集團高層被控涉嫌欺詐康宏環球控股有限公司,但經審判後被裁定無罪。關於此案的新聞報導可見 於此 。許紹鼎資深大律師與黃佩琪資深大律師代表第二及第三被告。
2020年11月1日
原訟法庭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14 條提出的首宗呈請作出判決,拒絕作出任何賠償命令
2020年5月7日——在 SFC v Wong Wai Kwong and Ors [2020] 3 HKLRD 604 ; [2020] 3 HKLRD 664 一案中,原訟法庭經審訊後,法官 Coleman J 拒絕向Egana Goldpfeil (Holdings) Ltd(股票代碼:048)(清盤中)前董事發出賠償命令(證監會原本要求的賠償額超過20億港元),但對前董事作出了6至9年的取消資格令。 這是證監會首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提出的申請。證監會指控存在大規模資金錯用,導致超過25億港元的應收款出現問題,並要求前董事對這些損失作出賠償。 高東利大律師 代表第三答辯人(Egana 前董事)。判決書可 在此 查閱。
2020年6月1日
上訴法庭裁定警察協會上訴成功,宣布選舉規例違憲
2020年5月21日——在 Junior Police Officers' Association of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and Anor v Electoral Affairs Commission and Ors [2020] 3 HKC 628 一案中,上訴法庭裁定警察協會上訴成功,並宣布《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第541A章)第20(3)條違憲。該條文要求公眾可以無限制地查閱完整的選民登記冊,其中包含超過400萬名選民的姓名及其主要居住地址。上訴法庭認為此規定對選民的隱私權及選舉權構成了不成比例的侵犯。
2020年6月1日
原訟法庭就無抵押債權人撤銷絕對押記令的地位作出裁決
在 Tsui Yun Bun Barry v Law Wan Tung & Erwiana Sulistyaningsih [2019] HKCFI 2955 一案中,原訟法庭拒絕依循一項較早前的英格蘭判決,裁定無抵押債權人沒有資格申請撤銷絕對押記令。在撤銷絕對押記令時,法院考慮了適用於此類申請的原則。該判決書可 在此 處找到。 高東利大律師 代表 Erwiana Sulistyaningsih。
2020年3月3日
原訟法庭審議民事案件是否應因平行的刑事調查而暫停
2019年12月30日—在 Yu Quan Li and Anor v Suen Kin Wing [2019] 5 HKLRD 316 一案中,原訟法庭審議了申請暫停民事索償程序以等待平行刑事調查的相關原則,包括對保持緘默權的影響。 高東利大律師 (由袁國強資深大律師領導)代表被告出庭。
2019年12月3日
上訴法庭駁回被紀律處分大律師申請暫緩執行的要求
2019年8月15日——在 The Bar Council v Mark Richard Charlton Sutherland [2019] 4 HKLRD 294, [2020] 1 HKC 392 一案中,上訴法庭駁回大律師申請暫緩執行大律師紀律審裁組(「BDT」)暫停其大律師執業共36個月,並須向大律師公會支付全數彌償訟費的命令。上訴法院詳細考慮了(1)BDT 命令暫緩執行的司法管轄權和(2)申請暫緩執行 BDT 命令的原則。上訴法院的判決可在 此處 找到。 高東利大律師 代表大律師公會出庭。
2019年12月3日
Amina Miriam Bokhary 被判一年緩刑
2019年12月5日—— Amina Miriam Bokhary 於5月在中環被發現持有0.14克可卡因,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一年緩刑。案件的新聞報導可見 於此 。 蘇明哲大律師 代表 Amina Miriam Bokhary 出庭。
2019年12月3日
原訟法庭考慮適用於向管理及控制中心均在香港境外的香港公司發出訟費保證命令的原則
2019年12月2日——在一宗有關指稱中國楓葉教育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楓葉」)(一間於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授出購股權的爭議中,原訟法庭考慮了適用於中國楓葉申請訟費保證的原則,即(1)原告人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但其管理及控制中心位於內地;及(2)中國楓葉提出多項反訴,當中涉及指稱原告人進行內幕交易及作出失實陳述。原訟法庭對 Hong Kong Zhixin Financial News Agency Ltd v China Maple Leaf Educational Systems Limited [2019] HKCFI 2921 一案的判決可在 此處 找到。 高東利大律師 代表中國楓葉。
2019年12月3日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
2019年12月5日——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實質的性罪行提出最終建議。這些建議包括訂立一系列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如新訂一項“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在香港同意性行為的年齡應劃一為16歲、新訂一系列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無分性別的性罪行,以及改革一系列雜項性罪行,如亂倫、露體、獸交、戀屍行為,以及關乎同性的肛交及嚴重猥褻作為的罪行。報告書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由鄧樂勤資深大律師擔任主席)撰寫。報告全文可 在此 查閱。
2019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