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東利大律師在 YS International Property Development Ltd v Wellfirm Holdings Ltd and Law Sau Fai Francis 一案[2025] HKCFI 2754]中,代表勝訴的被告方。](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2c592b_e5ea08d8f97d4f5a8496faca9a115664~mv2.jpg/v1/fill/w_572,h_250,fp_0.50_0.50,q_30,blur_30,enc_avif,quality_auto/2c592b_e5ea08d8f97d4f5a8496faca9a115664~mv2.webp)
![高東利大律師在 YS International Property Development Ltd v Wellfirm Holdings Ltd and Law Sau Fai Francis 一案[2025] HKCFI 2754]中,代表勝訴的被告方。](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2c592b_e5ea08d8f97d4f5a8496faca9a115664~mv2.jpg/v1/fill/w_707,h_309,fp_0.50_0.50,q_90,enc_avif,quality_auto/2c592b_e5ea08d8f97d4f5a8496faca9a115664~mv2.webp)
高東利大律師在 YS International Property Development Ltd v Wellfirm Holdings Ltd and Law Sau Fai Francis 一案[2025] HKCFI 2754]中,代表勝訴的被告方。
該案涉及一項所謂的口頭協議:在以21億港元出售名為“299QRC”的大樓後,支付逾2000萬港元的佣金。 經過審訊,法院作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決,認定不存在支付佣金的約束性協議,並認為被告方的證據比原告方的主張更可信。該判決強調了在高價值物業交易中訂立明確書面協議的必要性。 高東利大律師由何耀棣律師事務所委聘,代表被告方。 完整判決請參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70081&currpage=T
2025年10月22日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和范彥璋大律師於任建峰的律師紀律審裁組聆訊中代表香港律師會
於律師紀律審裁組 任建峰(下稱「答辯人」) 一案,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帶領范彥璋大律師代表香港律師會擔任檢控官。香港律師會的申訴指答辯人在2023年5月11日於美國國會的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聽證會上的口頭及書面陳詞構成了作出與律師身份不符的行為,違反普通法。 審裁組接納了檢控官的陳詞,並裁定對答辯人的申訴裁定證明屬實。基於認為答辯人的不當行為屬重大和嚴重,審裁組命令答辯人從律師登記冊上除名,並且需要向律師會、檢控員及審裁組書記支付事務費和代墊付費用。 點擊 此處 觀看紀律審裁組所作出的裁斷及命令的撮要 欲觀看林芷瑩資深大律師的資訊,請點擊 此處 欲觀看更多范彥璋大律師的資訊,請點擊 此處
2025年9月12日


梁耀煒大律師於 HCCC 186/2022 一案代表第三被告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卓為及其他七人(HCCC 186/2022)一案中,梁耀煒大律師及柯愷欣大律師代表第三被告。該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以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控方案情指稱,七名被告於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間,串謀於 (i) 羅湖邊境口岸,(ii) 明愛醫院,以及 (iii) 將軍澳的一個停車場附近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 案件審訊歷時207日(其中逾160日於陪審團面前進行)。最終,陪審團裁定第三被告所有控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請按此處查看梁耀煒大律師的個人資料: 梁耀煒大律師
2025年9月12日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於 HCCC 186/2022 一案擔任首席檢控官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卓為及其他七人(HCCC 186/2022)一案中,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帶領雷明雋高級檢控官,江華檢控官,及鄺潤雙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該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以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控方案情指稱,七名被告於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間,串謀於 (i) 羅湖邊境口岸,(ii) 明愛醫院,以及 (iii) 將軍澳的一個停車場附近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 案件審訊歷時207日(其中逾160日於陪審團面前進行)。最終,陪審團裁定第一,二,及四被告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請按此處查看林芷瑩資深大律師的個人資料: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2025年9月12日


林芷瑩大律師和何正謙大律師在HCMA 196/2024一案代表勝訴上訴人
在 HKSAR v Lee Kei Lok [2025] HKCFI 1808, HCMA 196/2024一案中,林芷瑩大律師和何正謙大律師代表上訴人,成功就被裁判官早前裁定一項第19條傷人罪的定罪作出上訴。 本案宏旨關乎裁判官作出 Liberato 指引的必要性。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李俊文暫委法官接納兩項上訴理由,並指出法庭不能排除控方證人一因意外而受傷的可能性。故此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上訴人的定罪及判刑,而且毋須發還重審。 請按這裡查看判案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68374&QS=%28%7BLee+Kei+Lok%7D+%25parties%29&TP=JU 請按這裡查看林芷瑩大律師的個人資料: 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zh-hk/team/priscilia-lam 請按此處查看何正謙大律師的個人資料: https://www.plo
2025年5月8日
黃蔚凱大律師(與劉偉華大律師合作)在Li Sang Edward v Disciplinary Board under the Land Survey Ordinance [2024] HKCA 197一案中代表有利害關係的一方。上訴被駁回,並須支付訟費。
黃蔚凱大律師(與劉偉華大律師合作)在 Li Sang Edward v Disciplinary Board under the Land Survey Ordinance [2024] HKCA 197一案中代表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這是一宗就紀律委員會根據《土地測量條例》(第473章)所作決定及制裁命令提出的上訴。上訴人及有利害關係的一方親自出席以下的法律程序,該法律程序是由上訴人投訴有利害關係的一方作為土地測量師的專業操守所引起。紀律委員會(即答辯人)裁定其中一項紀律指控成立,並命令譴責有利害關係的一方,以及將該項譴責記錄於認可土地測量師登記名冊內。在上訴中,上訴人要求將有利害關係的一方從名冊中除名。 上訴法庭認為上訴理由均不成立,遂駁回上訴並須支付訟費。 按此 查看完整判決。
2024年3月1日
陳曉姸大律師在潘熙資深大律師的領導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敬」一案中代表被告。被告三項控罪全部獲判無罪釋放。
陳曉姸大律師 在潘熙資深大律師的領導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敬」一案中代表被告。被告被控三項代理接受利益合共約38萬港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1)條。 被告是一名高級地區總監,亦是一家國際知名保險公司的頂尖保險代理,他被裁定三項控罪不成立。 控方的論據是,被告在關鍵時間收受其下線保險代理的利益,作為被告協助他們爭取客戶購買保險公司保單的誘因或報酬。 儘管如此,主審法官裁定被告三項指控罪名不成立,理由是被告被控的行為並非與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行為,因為她的行為及收受利益與保險公司的利益並無衝突。 主審法官亦認為,被告已根據條例第9(4)至(5)條,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成功證明她已獲主事人許可的法定免責辯護,並進一步裁定被告有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接受利益。 請按此查看判決理由: https://lnkd.in/gnZQ96ya
2024年2月1日
在 CTEA1/2021 及 CTEA1/2022案件中,陳政龍資深大律師代表競爭事務委員會,高東利大律師代表錦倫旅運有限公司及其董事
在競爭事務審裁處審理的兩個案件系列(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Quadient Technologies Hong Kong Limited and Ors CTEA 1/2021 [2023] HKCT 1 和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Gray Line Tours of Hong Kong Limited and Ors CTEA 1/2022 [2023] HKCT 2),當中考慮了在 Carecraft / Kam Kwong 程序中使用的事實陳述中包含的機密信息處理原則。 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在這兩宗案件中代表競爭事務委員會,而高東利大律師則代表錦倫旅運有限公司及其董事。 有關判決可在以下查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3199&currpage=T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
2023年6月1日
羅頌明與何正謙大律師在 Kwan Yui Hue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3] HKCFI 1056 一案中代表申請人勝訴
羅頌明與 何正謙大律師 在 Kwan Yui Hue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3] HKCFI 1056 一案中代表申請人勝訴 在此案件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554 章)第 40(1) 條,批准申請人因無心之失而延遲提交其選舉申報書的申請。 法庭再次強調了「無心之失」與「不合理的粗心或疏忽行為或遺漏」之間的區別,即使此類行為並未達至惡意的程度。 羅頌明與何正謙大律師代表申請人勝訴。 完整判決書請見: https://lnkd.in/gUCF7GBa
2023年5月1日
林國堯大律師在Tam Yuk Ching & Ors v Hoosenally & Neo (a firm) & Anor┬á[2022] HKCFI 3825一案中代表上訴人 (由陳景生資深大律師帶領)
陳景生資深大律師及林國堯大律師在Tam Yuk Ching & Ors v Hoosenally & Neo (a firm) & Anor┬á[2022] HKCFI 3825一案中代表上訴人 在Tam Yuk Ching & Ors v Hoosenally & Neo (a firm) & Anor┬á[2022] HKCFI 3825一案中,原訟法庭(就聆案官聆訊後提出的上訴)考慮了多項問題,其中包括最高法院在 Marex Financial Ltd v Sevilleja [2021] AC 39 一案中的判決所引發的反射性損失原則是否適用於香港,以恢復原本被聆案官剔除的申索,前提是這些申索只是其他原告所蒙受的反射性損失。 特別是 Marex 案,導致 Lord Millet 在 Johnson v Gore Wood & Co (No 1) [2002] 2 AC 1、Giles v Rhind [2003] Ch 618、Perry v Day [2005] 2 BCLC 405 及 Gardner v Parker [2004]
2023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