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凱大律師(與劉偉華大律師合作)在Li Sang Edward v Disciplinary Board under the Land Survey Ordinance [2024] HKCA 197一案中代表有利害關係的一方。上訴被駁回,並須支付訟費。
黃蔚凱大律師(與劉偉華大律師合作)在 Li Sang Edward v Disciplinary Board under the Land Survey Ordinance [2024] HKCA 197一案中代表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這是一宗就紀律委員會根據《土地測量條例》(第473章)所作決定及制裁命令提出的上訴。上訴人及有利害關係的一方親自出席以下的法律程序,該法律程序是由上訴人投訴有利害關係的一方作為土地測量師的專業操守所引起。紀律委員會(即答辯人)裁定其中一項紀律指控成立,並命令譴責有利害關係的一方,以及將該項譴責記錄於認可土地測量師登記名冊內。在上訴中,上訴人要求將有利害關係的一方從名冊中除名。 上訴法庭認為上訴理由均不成立,遂駁回上訴並須支付訟費。 按此 查看完整判決。
2024年3月1日
陳曉姸大律師在潘熙資深大律師的領導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敬」一案中代表被告。被告三項控罪全部獲判無罪釋放。
陳曉姸大律師 在潘熙資深大律師的領導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敬」一案中代表被告。被告被控三項代理接受利益合共約38萬港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1)條。 被告是一名高級地區總監,亦是一家國際知名保險公司的頂尖保險代理,他被裁定三項控罪不成立。 控方的論據是,被告在關鍵時間收受其下線保險代理的利益,作為被告協助他們爭取客戶購買保險公司保單的誘因或報酬。 儘管如此,主審法官裁定被告三項指控罪名不成立,理由是被告被控的行為並非與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行為,因為她的行為及收受利益與保險公司的利益並無衝突。 主審法官亦認為,被告已根據條例第9(4)至(5)條,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成功證明她已獲主事人許可的法定免責辯護,並進一步裁定被告有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接受利益。 請按此查看判決理由: https://lnkd.in/gnZQ96ya
2024年2月1日
在 CTEA1/2021 及 CTEA1/2022案件中,陳政龍資深大律師代表競爭事務委員會,高東利大律師代表錦倫旅運有限公司及其董事
在競爭事務審裁處審理的兩個案件系列(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Quadient Technologies Hong Kong Limited and Ors CTEA 1/2021 [2023] HKCT 1 和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Gray Line Tours of Hong Kong Limited and Ors CTEA 1/2022 [2023] HKCT 2),當中考慮了在 Carecraft / Kam Kwong 程序中使用的事實陳述中包含的機密信息處理原則。 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在這兩宗案件中代表競爭事務委員會,而高東利大律師則代表錦倫旅運有限公司及其董事。 有關判決可在以下查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3199&currpage=T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
2023年6月1日
羅頌明與何正謙大律師在 Kwan Yui Hue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3] HKCFI 1056 一案中代表申請人勝訴
羅頌明與 何正謙大律師 在 Kwan Yui Hue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3] HKCFI 1056 一案中代表申請人勝訴 在此案件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554 章)第 40(1) 條,批准申請人因無心之失而延遲提交其選舉申報書的申請。 法庭再次強調了「無心之失」與「不合理的粗心或疏忽行為或遺漏」之間的區別,即使此類行為並未達至惡意的程度。 羅頌明與何正謙大律師代表申請人勝訴。 完整判決書請見: https://lnkd.in/gUCF7GBa
2023年5月1日
林國堯大律師在Tam Yuk Ching & Ors v Hoosenally & Neo (a firm) & Anor┬á[2022] HKCFI 3825一案中代表上訴人 (由陳景生資深大律師帶領)
陳景生資深大律師及林國堯大律師在Tam Yuk Ching & Ors v Hoosenally & Neo (a firm) & Anor┬á[2022] HKCFI 3825一案中代表上訴人 在Tam Yuk Ching & Ors v Hoosenally & Neo (a firm) & Anor┬á[2022] HKCFI 3825一案中,原訟法庭(就聆案官聆訊後提出的上訴)考慮了多項問題,其中包括最高法院在 Marex Financial Ltd v Sevilleja [2021] AC 39 一案中的判決所引發的反射性損失原則是否適用於香港,以恢復原本被聆案官剔除的申索,前提是這些申索只是其他原告所蒙受的反射性損失。 特別是 Marex 案,導致 Lord Millet 在 Johnson v Gore Wood & Co (No 1) [2002] 2 AC 1、Giles v Rhind [2003] Ch 618、Perry v Day [2005] 2 BCLC 405 及 Gardner v Parker [2004]
2023年2月1日
高東利大律師在 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Joy Rich Development Ltd v Chen MuHua 一案中代表清盤人
在THE JOINT AND SEVERAL LIQUIDATORS OF JOY RICH DEVELOPMENT LTD v. CHEN MUHUA (also known as WINKY CHAN) AND ANOTHER; Reported in: [2022] 5 HKLRD 1021 一案中,法院原本批准一名清盤人就一宗針對清盤中公司的訴訟進行抗辯。原清盤人其後被法院罷免,現任清盤人尋求接手進行訴訟。法院拒絕了該申請。 在清盤人的申請下,法官 Harris J 批准清盤人就法院的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高東利大律師代表清盤人,詳情請 按此 查看判決書。
2023年2月1日
林國堯大律師在 Wang Weichen v Praise Fortune Limited [2022] HKCFI 1880 一案中代表勝訴的上訴原告
林國堯大律師在 Wang Weichen v Praise Fortune Limited [2022] HKCFI 1880 一案中代表勝訴的上訴原告,該案再次展示了法院在面對雙方存在重大事實爭議的情況下,願意行使酌情權,就上訴原告要求返還貸款本金的申索作出簡易判決。 雖然法庭一般不會對紙上訴訟進行小型審 訊,但在本案中,法庭仍然認為被告對事 實的斷言「完全不能置信」,並裁定「沒有理由要求原告再等一段時間才能償還未 償還的本金」。然而,由於《放債人條例》第 25(1)條似乎已因本案的事實和貸款協議 的條款而被觸發,故此本案現押後審理,僅就累計利息一事進行審訊。 判決全文請 按此 查閱。
2022年7月1日
林國堯大律師於 Emagist Entertainment Limited v Nether Games (Hong Kong) Limited & Ors [2022] HKCFI 899 一案中代表原告勝訴
林國堯大律師(在馬耀添大律師領導的團隊,並帶領靳皓南大律師)於 Emagist Entertainment Limited v Nether Games (Hong Kong) Limited & Ors [2022] HKCFI 899 一案中代表原告勝訴。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22年3月28日作出判決,針對當事人未能明確說明商業結構及職位的常見問題進行裁決,涉及知識產權、合夥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以及公司股權分配等問題。 法官樂榮熙在判決第174段指出:「 此案為所有有意創辦初創企業的人提供了一個經典教訓,特別是科技行業的創業者。他們在開始創業時或許有很多夢想,但對於業務結構以及當業務成功或失敗時的處理方式卻沒有太多考慮……在早期花一些時間討論並同意這些細節,將有助於管理雙方的期望,從而減少最終出現嚴重對抗和爭議的風險。業務若因自身成功而成為受害者,將是一大遺憾。 」
2022年3月1日
許紹鼎資深大律師與高東利大律師在 Cai Zhenrong v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2021] HKCA 1179; [2021] 4 HKLRD 57 一案中代表上市公司大股東參與案件:
在 Cai Zhenrong v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2021] HKCA 1179; [2021] 4 HKLRD 57 一案中,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審議了香港交易所除牌制度的合憲性。該制度規定上市委員會的除牌決定由上市覆核委員會審理,而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前上市委員會成員,且其決策須與上市委員會的立場一致。許紹鼎資深大律師與高東利大律師代表上市公司的大股東。
2021年11月1日
高東利大律師在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Wong Wai Kwong David and Ors [2021] 5 HKC 601 一案中代表上市公司前董事參與案件
在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Wong Wai Kwong David and Ors [2021] 5 HKC 601 一案中,上訴法庭審議了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申請補償令的適用原則,並推翻了原訟法庭拒絕作出補償令的決定。高東利大律師代表涉及的上市公司前董事。
2021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