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東利大律師獲納入首批「體育爭議解決先導計劃」體育仲裁員名冊及體育調解員名冊。
高東利大律師獲納入首批「體育爭議解決先導計劃」體育仲裁員名冊及體育調解員名冊。該先導計劃由律政司發起,並獲文化體育及旅遊局支持,旨在為體育界提供公平、高效及便捷的體育爭議解決機制。 高東利大律師是國際仲裁員,亦是特許仲裁學會院士,在體育法律領域經驗豐富。他曾受香港中國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旗下全國性體育協會委托,處理商業糾紛及合規事宜。 如欲了解先導計劃的詳情,請按此 網站連結 。
3月19日


口頭合夥協議在沒有書面合約的情況下可以強制執行嗎?
在 Luen Shing Steel Iron Engineering Works Ltd v Man Yip Kau and Lui Tsz Kau [2026] HKCFI 1259一案中,法院確認一份長達十年的口頭合夥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並頒令就合夥的全部收入及利潤進行賬目結算。 被告方的立場是,各方已就使用聯成作為合夥載體、共同競投及承接聯成旗下所有工地的鋼鐵工程,並按相等份額分攤盈虧,訂立口頭合夥協議。原告方則否認存在任何整體性的合夥安排,堅稱分潤安排僅限於少數附有獨立書面協議的工程項目,並指其後向被告方所作的付款屬多付或無償性質。 經審訊後,法院接納被告方的陳述。法院認定原告方的證人不可信且不誠實,並裁定原告方的案情從本質上難以成立。法院亦拒絕接受原告方關於口頭協議欠缺確定性或因未設定合作期限而不可強制執行的論點。法院認為,各方協議的基本條款——包括合作競投工程、按相等份額分攤盈虧,以及將利潤保留作為營運資金——已具備充分的確定性,且符合商業常理。 完整判決書可瀏覽以下 連結 蕭錦濤大律師受馮元鉞律師行委託,代表被告方出庭。
3月17日


陳曉妍大律師於一宗涉款 2,740 萬美元的洗黑錢案件中代表的被告獲判無罪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韻璉(DCCC 153/2025)一案中,陳曉妍大律師代表的被吿被控透過銀行帳戶處理共計 27,447,737.08 美元款項。 法庭接納辯方的陳詞,認為被告人所呈遞的文件雖未能逐一對應涉案戶口內的每一筆交易,但在整體上能支持其所述業務背景可能屬實。法庭並接納,辯方結案陳詞成功指出控方案情中的關鍵缺口:控方未能把其推論由「交易引起懷疑」提升至任何一名得知被告人所知的明理人士,必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必然指向犯罪得益」的層次,從而在控方論證中製造合理疑點。被告最終獲判無罪。 完整判決理由請參閱 此處 欲觀看更多陳曉姸大律師的資訊,請點擊 此處
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