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上訴庭重申遺囑認證訴訟中的訟費原則

  • 5月4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已更新:5月5日


在 陳樹林 訴 陳秋華 [2026] HKCA 609一案中,上訴庭(潘兆初首席法官及楊家雄法官)拒絕原告人就一宗遺囑認證審訊後所作訟費命令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原審訴訟涉及兩個主要議題:其一為遺囑認證問題,即涉案遺囑是否有效;其二為實益擁有權問題,即被告人是否就物業擁有實益擁有權。 

 

在原審中,原告人就遺囑認證議題勝訴,被告人則就實益擁有權議題勝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鄺嘉彤在考慮終審法院在 Nina Kung v Wang Din Shin (No 2) (2006) 9 HKCFAR 800 中所確立的原則後,接納本訴訟乃由死者及原告人的行為所引起,且有合理需要就遺囑的效力進行調查。原審法官對原告人明知而捏造虛假指控、不誠實地提出虛假案情的訴訟行為表示不滿,並指出被告人以合理、相稱及審慎的方式進行訴訟。原審法官命令原告人的訟費及被告人訟費的65%由遺產支付。原告人其後申請更改訟費命令,但遭拒絕。 

 

在原審法官席前的上訴許可申請中,原告人提出被告人應就訟費承擔個人責任,理由是被告人在作出遺囑申請遺囑認證前,沒有就是否存在較新遺囑作出適當查訊。原審法官拒納原告人的論點,並接納被告人的陳詞,指原告人就一項在審訊中未有妥善列於訴狀或充分探討的論點批評被告人,實屬不公。 

 

在上訴庭席前的上訴許可申請中,上訴庭重申,訟費在本質上屬酌情事項,任何人就訟費命令申請上訴許可均面對極高門檻。上訴庭只會在原審法官於原則上犯錯或在行使酌情權時明顯有誤的情況下,方會介入。上訴庭表示,原審法官已就其裁定提出詳細理由,並有相關事實裁斷支持,包括裁定原告人阻礙被告人參與死者事務、隱瞞死者下落,以及沒有通知被告人死者離世。上訴庭亦同意原審法官的觀點,認為原告人就一項在審訊中未有妥善探討的論點批評被告人,實屬不公。

貫穿各項裁決的一個顯著主題,是法庭不僅著眼於各方在哪個爭議中勝訴,更強調整體公平性、訴訟行為,以及當事人所持立場在當時情況下是否合理。法庭亦認可在爭議遺囑認證訴訟中採取聚焦策略的做法,指出被告人並無採用「大包圍」的訴訟策略,而是以合理及相稱的方式行事。 

 

上訴庭的完整判決書可瀏覽以下連結: 

 

蕭錦濤大律師受張沛彬律師行委託,代表被告人出庭(審訊及上訴)

Plowman Logo
聯絡我們

香港金鐘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1座14樓全層及44樓全層

電話:2521 2616

傳真:2845 0260

電郵:admin@plowmanchambers.com

©Copyright Plowman Chambers. All Rights Reserved.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