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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民事藐視法庭須達無合理疑點之標準

6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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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王欽賢 訴 高景波 一案中,原告人是金輪天地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號:1232)的創辦人兼董事局主席。他就被告人的誹謗、騷擾及恐嚇行為,向法院申請禁制令。原告人就緊急臨時禁制令提出申請後,被告人向法庭作出承諾:不再發布任何誹謗性內容,或具有相同或類似含義及效力的言詞;並且除透過其法律代表外,不得與原告人或其家庭成員聯絡。

 

儘管作出上述承諾,被告人其後仍繼續發布針對原告人的誹謗內容,原告人遂就此展開藐視法庭程序。雖然有關程序性質上屬民事程序,但按既定原則,舉證責任在於原告人,且須達至「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方能證明被告人藐視法庭罪名成立。

 

法院在審理時,依循以下三個步驟:

 

(1)  法院首先詮釋有關命令(或承諾),以確定其含意及運作方式。

(2)  其後,按照該詮釋,判斷被告人事實上有否遵守該命令(或承諾)。

(3)  最後,考慮任何不遵守的行為,是否伴隨構成可予懲處的藐視法庭罪所需的主觀心理狀態。

 

審訊時,被告人聲稱他不理解該等承諾的內容,並指稱其當時的法律代表並無向他解釋承諾內容。法院拒絕接納被告人的證供,並接納原告人一方的陳詞,指出被告人在盤問下多次改變其證供,而且在其法律代表為他作出有關承諾時他身處於法庭內。法院最終裁定,原告人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人藐視法庭罪名成立。

 

蕭錦濤大律師受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唐崇軒律師委託,代表原告方出庭。

 

請按此處查看判案書全文:

 

請按此處查看蕭錦濤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team/stephen-s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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