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許年份
Hong Kong, 2019
語言
英語
粵語
普通話
執業範疇
行政/公共法
仲裁
賄賂/貪污
商業罪行
商業糾紛
公司法
競爭法
建築法
部門/工業傳票
家事法/私人客戶
民事訴訟
商業罪行
僱傭法
土地/財產法
人身傷害/醫療疏忽
遺產管理訴訟
監管/證券
性罪行
交通罪行
何煦齡大律師於2019年正式執業,師承潘熙資深大律師、陳政龍資深大律師、林清培大律師、林國輝大律師、王國豪大律師及葉海琅大律師。何大律師的執業領域全面廣泛,接受所有法律範疇的委聘。她在民事及刑事領域均具處理不同類型案件的豐富經驗,曾於各級法院獨自或協助其他大律師處理案件,當中包括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家事法庭及土地審裁處。
在刑事訴訟方面,何大律師曾為客戶就各種性質的案件進行辯護,包括由證監會及廉政公署檢控的商業罪行、性罪行、與不誠實有關罪行、有組織罪行、暴力罪行、交通罪行、毒品罪行、公共秩序罪行、與入境相關罪行及工業傳票等。何大律師亦會就刑事/半刑事調查、紀律聆訊及刑事案件的附屬法律程序為客戶提供法律意見及處理相關聆訊程序。同時,何大律師亦恆常獲委託代表律政司進行刑事檢控。
在民事訴訟方面,何大律師的實務經驗涵蓋公司法、商業及合約糾紛、破產及清盤、家事法、人身傷害、土地法、僱傭法、信託、誹謗、公共法及遺囑認證等範疇。
何大律師亦會就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及擬上市申請提供法律意見,例如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監管合規、及潛在刑事檢控法律風險等事宜。
此外,何大律師擅長處理有關加密貨幣及數碼資產的法律議題,其工作經驗包括就香港法例框架下的監管及合規事宜提供法律意見、代表客戶解決涉及數碼資產所有權及欺詐的爭議、以及就相關刑事罪行進行檢控及辯護。
在攻讀法律前,何大律師於美國卡內基梅隆大學取得金融學學士學位,曾任職金融分析師,期間累積了企業融資、證券市場及會計相關事務的深厚專業知識。
何大律師精通英語、粵語及普通話,能以中英文進行聆訊,並撰寫法律意見及陳詞。
學歷及專業資格:
香港中文大學法學專業證書
香港中文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卡內基梅隆大學理學士(金融學)
刑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美瑩及另一人,ESCC 637/2024(由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帶領,與楊湘君大律師一同處理):代表曾擔任保險業監管局執行董事的第一被告,就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作出抗辯;該等控罪源於其親屬向受保監局規管的保險機構提出的求職申請。經審訊後,法庭裁定第一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振中,[2025] HKDC 682(與鄭明斌大律師一同處理):在審訊中代表面對七項刑事控罪的警司及前沙頭角分區指揮官,控罪包括三項猥褻侵犯罪、一項危險駕駛罪、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告僅就危險駕駛罪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法官將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改為較輕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裁定罪成,其餘控罪均獲判無罪。被告最終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凱瑩及其他人士,[2025] HKDC 856(由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帶領,與周德興大律師一同處理):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在審訊中就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交替的欺詐罪)作出抗辯,並成功為他們脫罪。本案源於兩名被告作為舞台工程承辦商職員,被指控在籌辦男子組合MIRROR演唱會時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提交虛假的舞台設備重量數據,導致懸掛在紅磡香港體育館天花上的屏幕墜落。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永熹,[2021] HKDC 9(由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帶領,與區家文大律師一同處理):代表被告就多項欺詐罪及洗黑錢罪在審訊中進行抗辯,並成功為被告脫罪。此案為香港首宗針對加密貨幣的刑事案件,牽涉款項約為1,000枚比特幣,亦涉及對技術及電腦法證證據的深入爭議,包括加密貨幣錢包的運作、首次代幣發行的機制、替代幣的開發及手機即時通訊軟件訊息的真偽。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柏良,HCCC 50/2024(協助李國威大律師):協助控方在陪審團審訊中檢控一名前加密貨幣交易所高級經理,該被告被控多項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及洗黑錢罪,指控他在未經授權下進入該交易所的電腦系統、擅自挪用並處理約4,999,995枚 USDT 代幣。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永健, (2020) 23 HKCFAR 83,[2020] HKCFA 3(由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帶領):以法庭之友身份協作終審法院詮釋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7(1)條中「舞弊地」一詞。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少泉,FAMC 21/2023 及 [2023] HKCA 516(由梁卓然資深大律師帶領,與林國輝大律師一同處理):代表上訴人處理有關欺詐罪的定罪上訴,爭議焦點在於其定罪基礎與控方所提出的檢控基礎是否存在重大的差異,以及該差異是否對上訴人造成偏頗或不利,以致剝奪上訴人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日君及其他人士,HCMA 446/2022(與林國輝大律師及伍中彥大律師一同處理):於審訊及上訴代表第五上訴人,她因未有根據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將「612人道支援基金」註冊為「社團」而被控相關傳票控罪。該案主要涉及相關法律條文的合憲性,以及條文中關鍵詞彙的正確詮釋,包括「社團」及「組織」的含義,以及註冊規定的適用範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豪及其他人士,[2024] HKDC 206(與王國豪大律師一同處理):代表第十一被告處理其被控參與立法會綜合大樓內的暴動,及非法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的審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溢希及其他人士,[2022] HKDC 292(與葉志康大律師一同處理):代表控方檢控一宗涉及金鐘大型暴動的案件,案中二十一名被告承認控罪,其餘兩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桂雷,[2024] HKDC 154(與林國輝大律師一同處理):於審訊中代表被告,並就其中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罪獲判無罪(案件涉及數項控罪)。本案的一項重要爭議為執法部門在缺乏有效搜查令及被告同意的情況下從被告手機擷取的數碼內容,該等數碼內容是否可予呈堂。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符小曼,ESCC 1951/2023(獨自處理):就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罪在審訊中為被告成功爭取脫罪;法庭拒絕接納放蛇警員的證言,裁定他們的證言既不可信亦不可靠。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嘉駿,STCC 1257/2021(由李頌然資深大律師帶領):案中被告為一名巴士愛好者,被控四項控罪,包括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無駕駛執照駕駛罪、使用沒有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車輛罪、及危險駕駛罪;辯方於審訊首天在庭上作出申述後,控方撤回後三項控罪;被告就餘下控罪認罪並獲判感化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偉光,KCS 36788/2025(獨自處理):就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在審訊中為被告成功爭取脫罪;被告在案中被指控作為後方車輛司機未能保持安全距離,導致與前車相撞。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偉康,ESS 506294/2020(獨自處理):就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在審訊中為被告成功爭取脫罪;案件源於被告駕駛車輛由支路駛出主路,被指控因沒有適當觀察主路交通情況而導致與電單車碰撞,令電單車司機承受重傷。
民事/其他
YAN Yu Ying v LEUNG Wing Hei [2022] 3 HKLRD 270, [2022] HKCFI 1660(由文本立資深大律師帶領,與伍俊瑋大律師一同處理):本案涉及就加密貨幣資產批出各種形式禁制令及法庭命令的恰當性問題;代表被告成功反對原告提出的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申請,但同時法庭接納批出臨時所有權禁制令(proprietary injunction)為合適,禁止交易或處置涉案的約1,000枚比特幣。
YIU Lai Hung v AU Yim Ping DCCJ 6787/2020:代表原告提出申索,追討其因參與一宗涉嫌為欺詐性加密貨幣層壓式投資計劃而損失的款項。
Prior Securities Limited v HO Cheuk Ting Cindy & Ors HCA 473/2022:針對原告公司被盜取約港幣3,100萬元並其後通過多名人士轉換為加密貨幣一事,向原告提供有關提出民事索償的法律意見,意見範圍包括查明涉及多層帳戶的資產下落並提出所有權申索的可行性、真誠買主抗辯理由的適用性,以及是否可循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default judgment)及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程序進行訴訟。
LI Tim Kam v The Commissioner of Customs and Excise & Anor [2021] HKCFI 2965(與林國輝大律師一同處理):代表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海關關長根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對涉案貨品自動沒收所作的決定。本案核心議題在於微不足道(de minimis)原則對聲請通知書的時限及有效性是否適用,以及關長在沒收事宜上行使酌情權的議題。
SWNY v SYC FCMC 144/2025:在本離婚案件中代表申請人處理涉及逾港幣1億元資產的附屬濟助程序,其中爭議包括家庭成員提供的經濟資助、丈夫的收入及謀生能力、財務披露以及作出不利推論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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