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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審議《保護貿易權益條例》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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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owmanchambers
  • 9月2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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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yward Industries IncNingbo CF Electronic Tech Co Ltd  (宁波市思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5] HKCFI 2350; [2025] 3 HKLRD 383案中,高等法院就《保護貿易權益條例》(第471章)(「PTIO」)第7條之解釋審理了一項全新的法律問題。本案源於原告在單方聆訊(ex parte)階段沒有向法庭提述PTIO的相關條款,因此高等法院解除了原告的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


原告尋求在香港執行一項北卡羅來納州的判決書,追討根據兩部美國法律(《北卡羅來納州不公平貿易和欺騙性貿易行為法》和《蘭哈姆法案》)判定的損害賠償,判決前利息和訴訟費用。根據該北卡羅來納州法例,原告490萬美元的補償性損害賠償金額自動增至三倍( 1,470萬美元)。原告此前已在香港獲得針對被告的資產凍結令,以確保可以取得部分款項。 


被告成功主張原告未有向法庭提述PTIO的相關條款之舉構成重大不披露,法庭據此撤銷了該禁制令。在考慮重新頒令時,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林展程分析了PTIO是否能為被告提供完全抗辯理由。法庭裁定:經過恰當解釋,PTIO的條款使基於單一訴訟因的判決書中的補償性和非補償性部分均不可執行。根據該條例第7條,這些裁斷應被視為獨立的判決,因此純補償性的裁斷仍可得到執行。


據此,原告主張490萬美元屬純補償性質且可強制執行之論點至少具備可合理爭辯的理由。法庭遂重新頒予禁制令。

判決書全文參見此處。 


高東利大律師和宋維義大律師受銘德有限法律責任合伙律師事務所委託,代表被告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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