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東利大律師、林國堯大律師 於最新發布的《法律500強》2026年版亞太區大中華指南中,獲評為商業爭議領域「領先大律師」。
高東利大律師 「高東利大律師極擅長快速消化大量資訊,並能精準簡潔地切中要點。他既是優秀的戰術策略家, 又具備強烈的商業意識。無論書面陳述或口頭辯護,其表現皆令人印象深刻且極具說服力,更常將 事實複雜的案件以更易於理解的方式呈現給法官與仲裁庭。」 查看完整排名及評論請點擊 此處 林國堯大律師 「林國堯大律師在法律實務的各個層面皆展現卓越造詣,確立了其作為頂尖大律師的非凡地位。其 辯護表現尤為出色,以清晰且具說服力的法律論述見長,無論法庭或委託人皆為之折服。」 參閱其排名與評述請見此 查看完整排名及評論請點擊 此處
2025年12月15日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和呂灼賢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鎮宗 [2025] HKCFI 5626一案的上訴人。該案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而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獲準撤銷定罪。](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2c592b_7fa6f2cda1cb4bff926cab71f912d8a5~mv2.jpg/v1/fill/w_572,h_250,fp_0.50_0.50,q_30,blur_30,enc_avif,quality_auto/2c592b_7fa6f2cda1cb4bff926cab71f912d8a5~mv2.webp)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和呂灼賢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鎮宗 [2025] HKCFI 5626一案的上訴人。該案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而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獲準撤銷定罪。](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2c592b_7fa6f2cda1cb4bff926cab71f912d8a5~mv2.jpg/v1/fill/w_707,h_309,fp_0.50_0.50,q_90,enc_avif,quality_auto/2c592b_7fa6f2cda1cb4bff926cab71f912d8a5~mv2.webp)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和呂灼賢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鎮宗 [2025] HKCFI 5626一案的上訴人。該案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而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獲準撤銷定罪。
上訴人是一位著名的攝影師。上訴人面對一項「猥褻侵犯」罪,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建基於三個上訴理由,即:(1)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容許控方向上訴人作出侵犯其緘默權的盤問;(2) 原審裁判官在評估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時犯了錯誤;以及 (3)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就修圖技術採納司法認知的原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裁定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並沒有下令重審。
2025年11月29日


Plowman Chambers 成員獲權威指南 Lexology 認可
Plowman Chambers 欣然宣布,在最新發布的2026年版《Lexology Index》(前稱《Who’s Who Legal》)將本所成員評選為「思想領袖」及「推薦大律師」,涵蓋中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業犯罪辯護、商業訴訟等多個執業領域,或個人專章。 商業犯罪辯護與調查「全球頂尖思想領袖」: 陳政龍資深大律師 「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在商業犯罪辯護與調查領域聲名卓著,其『創新法律論點』與『對細節的精益求精』令市場人士印象深刻。」 商業犯罪辯護與調查「推薦」: 許紹鼎資深大律師 商業訴訟「推薦」:林國堯大律師 完整名單請參閱 此
2025年11月27日


Plowman Chambers 成員 榮獲 法律 500 強表彰
Plowman Chambers 很高興宣布,最新發布的《法律500強》亞太區:大中華指南2026年版將本所評選為監管、調查與刑事領域的頂級大律師事務所(第一梯隊)。 本所始終致力於為所有客戶提供最高水準的法律服務,並衷心感謝客戶與業界同仁的持續支持。 完整排名及評述請參閱: https://www.legal500.com/firms/235096-plowman-chambers/c-hong-kong/rankings https://www.legal500.com/rankings/ranking/c-hong-kong-bar/regulatory-investigations-and-crime/235096-plowman-chambers 陳政龍資深大律師、許紹鼎資深大律師、黃佩琪資深大律師、 高東利大律師 、 林國堯大律師 、彭浩原大律師、蕭錦濤大律師、 陳曉姸大律師 在最新發布的《法律500強》2026年版亞太區大中華指南中,獲評為「監管、調查及刑事領域」類別之「領先資深大律師」、「領先大律師」及「新星」。 「領先資深大律
2025年11月26日


林芷瑩大律師(現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和何正謙大律師為第四被告在 「屠龍小隊 」一案中的所有控罪爭取到陪審團一致裁定無罪釋放
在本港首宗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提出的檢控 (「屠龍小隊」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家田及其他人 HCCC 164/2022 及 HCCC 255/2023)中, 林芷瑩大律師 (現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和 何正謙大律師 代表被控 (1)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3)串謀謀殺和 (4)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的第四被告。陪審團經審訊後一致裁定第四被告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請按這裡查看林芷瑩資深大律師的個人資料: 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zh/team/priscilia-lam 請按此處查看何正謙大律師的個人資料: 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zh/team/ching-him-ho
2025年10月30日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和何正謙大律師在HCCC 67/2023一案為被告人獲無罪判決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均誠HCCC 67/2023一案中,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和 何正謙大律師 成功代表被告人,抗辯一項強姦控罪。 控方案情指,被告人在銅鑼灣某酒店房間內,強姦一名家庭傭工。控方依賴被告人被捕後聲稱作出的招認,即他知道她不願意發生性關係,並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後悔。被告人質疑該聲稱的招認,並挑戰指被告人一開始就沒有作出該聲稱的招認,而且後來他是在不當的威脅及/或引誘下,才對該聲稱的招認簽署確認。 經過十天審訊,陪審團進行兩天閉門商議,最後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請按這裡查看林芷瑩資深大律師的個人資料: 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zh/team/priscilia-lam 請按此處查看何正謙大律師的個人資料: 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zh/team/ching-him-ho
2025年10月30日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和范彥璋大律師於任建峰的律師紀律審裁組聆訊中代表香港律師會
於律師紀律審裁組 任建峰(下稱「答辯人」) 一案,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帶領范彥璋大律師代表香港律師會擔任檢控官。香港律師會的申訴指答辯人在2023年5月11日於美國國會的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聽證會上的口頭及書面陳詞構成了作出與律師身份不符的行為,違反普通法。 審裁組接納了檢控官的陳詞,並裁定對答辯人的申訴裁定證明屬實。基於認為答辯人的不當行為屬重大和嚴重,審裁組命令答辯人從律師登記冊上除名,並且需要向律師會、檢控員及審裁組書記支付事務費和代墊付費用。 點擊 此處 觀看紀律審裁組所作出的裁斷及命令的撮要 欲觀看林芷瑩資深大律師的資訊,請點擊 此處 欲觀看更多范彥璋大律師的資訊,請點擊 此處
2025年9月12日


梁耀煒大律師於 HCCC 186/2022 一案代表第三被告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卓為及其他七人(HCCC 186/2022)一案中,梁耀煒大律師及柯愷欣大律師代表第三被告。該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以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控方案情指稱,七名被告於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間,串謀於 (i) 羅湖邊境口岸,(ii) 明愛醫院,以及 (iii) 將軍澳的一個停車場附近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 案件審訊歷時207日(其中逾160日於陪審團面前進行)。最終,陪審團裁定第三被告所有控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請按此處查看梁耀煒大律師的個人資料: 梁耀煒大律師
2025年9月12日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於 HCCC 186/2022 一案擔任首席檢控官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卓為及其他七人(HCCC 186/2022)一案中,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帶領雷明雋高級檢控官,江華檢控官,及鄺潤雙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該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以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控方案情指稱,七名被告於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間,串謀於 (i) 羅湖邊境口岸,(ii) 明愛醫院,以及 (iii) 將軍澳的一個停車場附近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 案件審訊歷時207日(其中逾160日於陪審團面前進行)。最終,陪審團裁定第一,二,及四被告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請按此處查看林芷瑩資深大律師的個人資料: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2025年9月12日


高等法院審議《保護貿易權益條例》之範圍
在 Hayward Industries Inc 訴 Ningbo CF Electronic Tech Co Ltd (宁波市思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5] HKCFI 2350; [2025] 3 HKLRD 383案中,高等法院就《保護貿易權益條例》(第471章)(「 PTIO 」)第7條之解釋審理了一項全新的法律問題。本案源於原告在單方聆訊( ex parte )階段沒有向法庭提述PTIO的相關條款,因此高等法院解除了原告的資產凍結令( Mareva injunction)。 原告尋求在香港執行一項北卡羅來納州的判決書,追討根據兩部美國法律(《北卡羅來納州不公平貿易和欺騙性貿易行為法》和《蘭哈姆法案》)判定的損害賠償,判決前利息和訴訟費用。根據該北卡羅來納州法例,原告490萬美元的補償性損害賠償金額自動增至三倍( 1,470萬美元)。原告此前已在香港獲得針對被告的資產凍結令,以確保可以取得部分款項。 被告成功主張原告未有向法庭提述PTIO的相關條款之舉構成重大不披露,法庭據此撤銷了該禁制令。在考慮重新頒令時,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5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