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和范彥璋大律師於任建峰的律師紀律審裁組聆訊中代表香港律師會
於律師紀律審裁組 任建峰(下稱「答辯人」) 一案,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帶領范彥璋大律師代表香港律師會擔任檢控官。香港律師會的申訴指答辯人在2023年5月11日於美國國會的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聽證會上的口頭及書面陳詞構成了作出與律師身份不符的行為,違反普通法。 審裁組接納了檢控官的陳詞,並裁定對答辯人的申訴裁定證明屬實。基於認為答辯人的不當行為屬重大和嚴重,審裁組命令答辯人從律師登記冊上除名,並且需要向律師會、檢控員及審裁組書記支付事務費和代墊付費用。 點擊 此處 觀看紀律審裁組所作出的裁斷及命令的撮要 欲觀看林芷瑩資深大律師的資訊,請點擊 此處 欲觀看更多范彥璋大律師的資訊,請點擊 此處
2025年9月12日


梁耀煒大律師於 HCCC 186/2022 一案代表第三被告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卓為及其他七人(HCCC 186/2022)一案中,梁耀煒大律師及柯愷欣大律師代表第三被告。該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以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控方案情指稱,七名被告於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間,串謀於 (i) 羅湖邊境口岸,(ii) 明愛醫院,以及 (iii) 將軍澳的一個停車場附近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 案件審訊歷時207日(其中逾160日於陪審團面前進行)。最終,陪審團裁定第三被告所有控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請按此處查看梁耀煒大律師的個人資料: 梁耀煒大律師
2025年9月12日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於 HCCC 186/2022 一案擔任首席檢控官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卓為及其他七人(HCCC 186/2022)一案中,林芷瑩資深大律師(帶領雷明雋高級檢控官,江華檢控官,及鄺潤雙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該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以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控方案情指稱,七名被告於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間,串謀於 (i) 羅湖邊境口岸,(ii) 明愛醫院,以及 (iii) 將軍澳的一個停車場附近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 案件審訊歷時207日(其中逾160日於陪審團面前進行)。最終,陪審團裁定第一,二,及四被告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請按此處查看林芷瑩資深大律師的個人資料: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2025年9月12日


高等法院審議《保護貿易權益條例》之範圍
在 Hayward Industries Inc 訴 Ningbo CF Electronic Tech Co Ltd (宁波市思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5] HKCFI 2350; [2025] 3 HKLRD 383案中,高等法院就《保護貿易權益條例》(第471章)(「 PTIO 」)第7條之解釋審理了一項全新的法律問題。本案源於原告在單方聆訊( ex parte )階段沒有向法庭提述PTIO的相關條款,因此高等法院解除了原告的資產凍結令( Mareva injunction)。 原告尋求在香港執行一項北卡羅來納州的判決書,追討根據兩部美國法律(《北卡羅來納州不公平貿易和欺騙性貿易行為法》和《蘭哈姆法案》)判定的損害賠償,判決前利息和訴訟費用。根據該北卡羅來納州法例,原告490萬美元的補償性損害賠償金額自動增至三倍( 1,470萬美元)。原告此前已在香港獲得針對被告的資產凍結令,以確保可以取得部分款項。 被告成功主張原告未有向法庭提述PTIO的相關條款之舉構成重大不披露,法庭據此撤銷了該禁制令。在考慮重新頒令時,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5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