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涉及贩运多于一种毒品案件提供更精简的量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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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庭近期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邱启峰 [2026] HKCA 885 一案颁下判决,就法庭处理涉及多于一种危险药物之贩运的量刑方式,带来了更清晰的指引。
上诉庭在检视 HKSAR v Chan Yuk Leong (CACC 318/2013)的「三项覆核法」的实用性时在很大程度上接纳了上诉人的陈词,并裁定:
1) 「三项覆核法」颇为复杂,而且「倾向于取代而非仅仅辅助」厘定量刑起点:见判词第28段;
2) 在「三项覆核法」之中,比例法「更容易与现行的框架相配合」,而且「较荒谬法更为简单……并且较之更为准确、有系统」:见判词第39及41段;
3) 鉴于Herry Jane Yusuph 案中所订的框架,以及《黄瑞芳案(第三号)》(Huang Ruifang (No 3)) 中修订的指引,荒谬法及换算法「再无任何有用或具原则性的作用」:见判词第42段;
4) 上诉人的刑期上诉获准,量刑起点由8年减至7年4个月:见判词第47段。
实务启示
在涉及多于一种毒品的判刑案件中,律师及法庭无须再就三项覆核法逐一进行繁重的计算。现时仅保留比例法,且只作为次要的覆核工具。
本案中,关百安大律师及陈韦君大律师代表上诉人一方。
请按此处查看陈韦君大律师的个人资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zh-cn/team/manalie-ch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