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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重申遗嘱认证诉讼中的讼费原则

  • 5月4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已更新:5月5日


在 陈树林 诉 陈秋华 [2026] HKCA 609一案中,上诉庭(潘兆初首席法官及杨家雄法官)拒绝原告人就一宗遗嘱认证审讯后所作讼费命令提出上诉的许可申请。原审诉讼涉及两个主要议题:其一为遗嘱认证问题,即涉案遗嘱是否有效;其二为实益拥有权问题,即被告人是否就物业拥有实益拥有权。 

 

在原审中,原告人就遗嘱认证议题胜诉,被告人则就实益拥有权议题胜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邝嘉彤在考虑终审法院在 Nina Kung v Wang Din Shin (No 2) (2006) 9 HKCFAR 800 中所确立的原则后,接纳本诉讼乃由死者及原告人的行为所引起,且有合理需要就遗嘱的效力进行调查。原审法官对原告人明知而捏造虚假指控、不诚实地提出虚假案情的诉讼行为表示不满,并指出被告人以合理、相称及审慎的方式进行诉讼。原审法官命令原告人的讼费及被告人讼费的65%由遗产支付。原告人其后申请更改讼费命令,但遭拒绝。 

 

在原审法官席前的上诉许可申请中,原告人提出被告人应就讼费承担个人责任,理由是被告人在作出遗嘱申请遗嘱认证前,没有就是否存在较新遗嘱作出适当查讯。原审法官拒纳原告人的论点,并接纳被告人的陈词,指原告人就一项在审讯中未有妥善列于诉状或充分探讨的论点批评被告人,实属不公。 

 

在上诉庭席前的上诉许可申请中,上诉庭重申,讼费在本质上属酌情事项,任何人就讼费命令申请上诉许可均面对极高门坎。上诉庭只会在原审法官于原则上犯错或在行使酌情权时明显有误的情况下,方会介入。上诉庭表示,原审法官已就其裁定提出详细理由,并有相关事实裁断支持,包括裁定原告人阻碍被告人参与死者事务、隐瞒死者下落,以及没有通知被告人死者离世。上诉庭亦同意原审法官的观点,认为原告人就一项在审讯中未有妥善探讨的论点批评被告人,实属不公。

贯穿各项裁决的一个显著主题,是法庭不仅着眼于各方在哪个争议中胜诉,更强调整体公平性、诉讼行为,以及当事人所持立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合理。法庭亦认可在争议遗嘱认证诉讼中采取聚焦策略的做法,指出被告人并无采用「大包围」的诉讼策略,而是以合理及相称的方式行事。 

 

上诉庭的完整判决书可浏览以下连结: 

 

萧锦涛大律师受张沛彬律师行委托,代表被告人出庭(审讯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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