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熊俊杰 CACC 42/2024中代表上诉人
上诉人承认以下控罪:一项危险驾驶罪、一项在体内含有指明毒品时驾驶汽车罪、一项抗拒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一项贩运危险药物罪,及一项管有适合及拟用作吸服危险药物的设备或器具罪。上诉人不服判刑并提出上诉。其中一项上诉理据是10年的停牌令是明显过重的。上诉庭裁定上诉得直,并把停牌令调低至7年。
10小时前


林颖茜资深大律师和何正谦大律师在「起底」案为被告取得无罪判决
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陈俊民 ESCC 1465/2025一案中,林颖茜资深大律师和何正谦大律师成功代表被告抗辩一项「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罪,违反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64(3C) 条,即俗称「起底」的罪行。 控方指控被告未经X同意,透过上传至一个网站的影片而披露了X的个人资料(X的中文和英文全名、照片、香港身分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出生日期和地点、住址、电话号码、教育背景和父母姓名),并在影片中展示了X的出生证明书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登记表,意图或罔顾是否会对X或其家人造成指明伤害。 经过四天的审讯,法庭接纳了辩方透过对X的盘问和辩方提供的证据而提出的辩护理由,裁定涉案影片是出于合法目的而制作,与及控方未能证明该影片是被告本人或在其指示下上传。因此,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请按此处查看林颖茜资深大律师的个人资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team/vinci-lam-sc 请按此处查看何正谦大律师的个人资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
16小时前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及宋维义大律师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对 罗伟文 [2026] HKCA 929中代表上诉人](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jpg/v1/fill/w_572,h_250,fp_0.50_0.50,q_30,blur_30,enc_avif,quality_auto/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webp)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及宋维义大律师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对 罗伟文 [2026] HKCA 929中代表上诉人](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jpg/v1/fill/w_707,h_309,fp_0.50_0.50,q_90,enc_avif,quality_auto/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webp)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及宋维义大律师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对 罗伟文 [2026] HKCA 929中代表上诉人
上诉人于审讯后被陪审团一致裁定一项谋杀罪罪名成立,被判处终身监禁。上诉人不服定罪,并提出上诉。上诉庭裁定不服定罪的上诉得直,案件发还原讼法庭重审。 本上诉的争议点在于原审法官就「激怒」及「减责神智失常」的法律议题所作出的指引是否足够,特别是关注上诉人有吸食冰毒的特征。上诉庭裁定原审法官就「减责神智失常」的指引是不足的。
5天前


上诉庭重申遗嘱认证诉讼中的讼费原则
在 陈树林 诉 陈秋华 [2026] HKCA 609一案中,上诉庭(潘兆初首席法官及杨家雄法官)拒绝原告人就一宗遗嘱认证审讯后所作讼费命令提出上诉的许可申请。原审诉讼涉及两个主要议题:其一为遗嘱认证问题,即涉案遗嘱是否有效;其二为实益拥有权问题,即被告人是否就物业拥有实益拥有权。 在原审中,原告人就遗嘱认证议题胜诉,被告人则就实益拥有权议题胜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邝嘉彤在考虑终审法院在 Nina Kung v Wang Din Shin (No 2) (2006) 9 HKCFAR 800 中所确立的原则后,接纳本诉讼乃由死者及原告人的行为所引起,且有合理需要就遗嘱的效力进行调查。原审法官对原告人明知而捏造虚假指控、不诚实地提出虚假案情的诉讼行为表示不满,并指出被告人以合理、相称及审慎的方式进行诉讼。原审法官命令原告人的讼费及被告人讼费的65%由遗产支付。原告人其后申请更改讼费命令,但遭拒绝。 在原审法官席前的上诉许可申请中,原告人提出被告人应就讼费承担个人责任,理由是被告人在作出遗嘱申请遗嘱认证前,没有就是否存在较新遗嘱作出
5月4日


Plowman Chambers 的成员于一宗与加密货币相关的高等法院原讼庭刑事审讯中分别代表控辩双方,被告最终获裁定所有控罪不成立。
于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由陪审团审理之刑事案件 HCCC 50/2024 中,被告就 7 项控罪受审。 被告面对 6 项「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目的在于不诚实地而取用电脑」罪,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 161(1)(c) 条,控罪指称于 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14日期间,被告涉嫌使用Huobi Global Limited(火币交易平台) 的电脑,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被告另被控 1 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 25(1) 及 25(3) 条,涉案财产为 4,999,995 枚 Tether 代币。 案件经陪审团审讯后,被告就全部控罪均获裁定罪名不成立。 本案其中一项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多名控方证人拒绝于审讯中作供。在此情况下,控方需依赖文件证据,包括由Huobi 一名前雇员撷取的电脑纪录;惟该名前雇员本身亦没有出庭作供。案件其中一项核心争议,在于该等文件证据是否可靠,以及在辩方提出申请排除该等来自电脑纪录的文件证据作
4月27日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和宋维义大律师在HKSAR v FSL [2026] HKCFA 13一案代表答辩人](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jpg/v1/fill/w_572,h_250,fp_0.50_0.50,q_30,blur_30,enc_avif,quality_auto/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webp)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和宋维义大律师在HKSAR v FSL [2026] HKCFA 13一案代表答辩人](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jpg/v1/fill/w_707,h_309,fp_0.50_0.50,q_90,enc_avif,quality_auto/2c592b_5f3b02a9df184408863d18130ff64b53~mv2.webp)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和宋维义大律师在HKSAR v FSL [2026] HKCFA 13一案代表答辩人
答辩人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严重猥亵作为」罪,以及两项「煽惑16岁以下儿童向他作出严重猥亵作为」罪,违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条例》第 146 条(统称「 严重猥亵罪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在上诉法庭(案件编号 [2025] HKCA 598)代表答辩人,并成功辩称涉案的猥亵行为必须是基于获取性满足的意图而作出。控方随后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裁定,在严重猥亵罪的条文中,「与」(with)和「向」(towards)仅前置介词,用以描述儿童可能接触到严重猥亵行为并因而受害的不同方式。这两个词汇并不构成不同的罪行;严重猥亵罪仍仅有两种犯罪形式,即「作出」范畴与「煽惑」范畴。终审法院亦裁定,控方无需证明被告具有从该行为中获取性满足的额外意图。 林芷莹资深大律师及宋维义大律师(由刘林陈律师行延聘,法律援助署署长委派),代表答辩人。
4月16日


Plowman Chambers成员荣获Doyle’s Guide 2026 表彰
Plowman Chambers 热烈祝贺本事务所多位成员再次获得Doyle’s Guide 2026 的认可,并继续于刑事辩护的领域展现强大的实力。 资深大律师 卓越 陈政龙资深大律师 领先 黄佩琪资深大律师 推荐 许绍鼎资深大律师 林颖茜资深大律师 大律师 推荐 陈晓姸大律师 李澍桓大律师 梁耀炜大律师 彭浩原大律师 苏明哲大律师 完整名单请见 此处 。
4月15日


Giles Surman 荣获Doyle’s Guide 2026 表彰
Plowman Chambers 热烈祝贺本大律师事务所的苏明哲大律师再次获得Doyle’s Guide 2026 被认可为推荐的家事法大律师及调解员,展示Plowman Chambers持续于家事法的领域展现强大的实力。 Doyle’s Guide 2026的完整名单请见以下: - Leading Family & Divorce Law Barristers – Hong Kong, 2026 - Leading Family Law Mediators – Hong Kong, 2026
4月2日


高东利大律师获纳入首批「体育争议解决先导计划」体育仲裁员名册及体育调解员名册。
高东利大律师获纳入首批「体育争议解决先导计划」体育仲裁员名册及体育调解员名册。该先导计划由律政司发起,并获文化体育及旅游局支持,旨在为体育界提供公平、高效及便捷的体育争议解决机制。 高东利大律师是国际仲裁员,亦是特许仲裁学会院士,在体育法律领域经验丰富。他曾受香港中国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旗下全国性体育协会委托,处理商业纠纷及合规事宜。 如欲了解先导计划的详情,请按 此 网站连结 。
3月19日


口头合伙协议在没有书面合约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吗?
在 Luen Shing Steel Iron Engineering Works Ltd v Man Yip Kau and Lui Tsz Kau [2026] HKCFI 1259一案中,法院确认一份长达十年的口头合伙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颁令就合伙的全部收入及利润进行账目结算。 被告方的立场是,各方已就使用联成作为合伙载体、共同竞投及承接联成旗下所有工地的钢铁工程,并按相等份额分摊盈亏,订立口头合伙协议。原告方则否认存在任何整体性的合伙安排,坚称分润安排仅限于少数附有独立书面协议的工程项目,并指其后向被告方所作的付款属多付或无偿性质。 经审讯后,法院接纳被告方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方的证人不可信且不诚实,并裁定原告方的案情从本质上难以成立。法院亦拒绝接受原告方关于口头协议欠缺确定性或因未设定合作期限而不可强制执行的论点。法院认为,各方协议的基本条款 —— 包括合作竞投工程、按相等份额分摊盈亏,以及将利润保留作为营运资金 —— 已具备充分的确定性,且符合商业常理。 完整判决书可浏览以下 连结 萧锦涛大律师受冯元钺律师行委托,代表被告方出庭。
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