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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威大律師及黃蔚凱大律師在一宗工業意外案中為全部三名被告就15項工業安全傳票取得無罪裁決

4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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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大金冷氣(香港)有限公司 (D1)、劉偉龍 (D2)及麥成記工程有限公司 (D3)(ESS 33531–33544及33550/2025)一案中,李國威大律師代表D1,黃蔚凱大律師代表D2及D3。案件由莊靜慧暫委裁判官於東區裁判法院審理,經為期三天的審訊後,三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並獲判訟費。

 

該案源於一宗工業意外。一名工人在一所私人住宅的天台,於室外冷氣機組頂部安裝風喉時墮下,其後死亡。控方其後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59I章),向三名被告發出傳票。

 

三名被告在審訊中均陳詞指,涉案工作不屬第59章附表3中「建築工程」的法定定義範圍,故涉案處所並非「建築地盤」。法庭接納此陳詞,並裁定雖然風喉屬中央冷氣系統的一部分,但涉案工作並不屬於控方所依據的附表任何一項。法庭援引 R v Sime Darby Property Services Ltd [1993] 2 HKC 485 一案,裁定冷氣系統並非建築物的一部分,並拒絕將附表的範圍延伸至一般冷氣工程。控方未能證明涉案工作屬「建築工程」,其案情在門檻上已告失敗。法庭因此無須再逐一審視各項傳票的其他元素,裁定全部傳票罪名不成立。

 

法庭亦接納D2及D3代表所作的陳詞,裁定證據未能證明D2或D3對涉案工作具有直接控制。

 

法庭不接納控方的反對理由,判三名被告獲得訟費。

 

李國威大律師(由 品誠梅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D1

黃蔚凱大律師(由張偉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D2及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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