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涉及販運多於一種毒品案件提供更精簡的量刑方法
- 6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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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近期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啟峰 [2026] HKCA 885 一案頒下判決,就法庭處理涉及多於一種危險藥物之販運的量刑方式,帶來了更清晰的指引。
上訴庭在檢視 HKSAR v Chan Yuk Leong (CACC 318/2013)的「三項覆核法」的實用性時在很大程度上接納了上訴人的陳詞,並裁定:
1) 「三項覆核法」頗為複雜,而且「傾向於取代而非僅僅輔助」釐定量刑起點:見判詞第28段;
2) 在「三項覆核法」之中,比例法「更容易與現行的框架相配合」,而且「較荒謬法更為簡單……並且較之更為準確、有系統」:見判詞第39及41段;
3) 鑑於 Herry Jane Yusuph 案中所訂的框架,以及《黃瑞芳案(第三號)》(Huang Ruifang (No 3)) 中修訂的指引,荒謬法及換算法「再無任何有用或具原則性的作用」:見判詞第42段;
4) 上訴人的刑期上訴獲准,量刑起點由8年減至7年4個月:見判詞第47段。
實務啟示
在涉及多於一種毒品的判刑案件中,律師及法庭無須再就三項覆核法逐一進行繁重的計算。現時僅保留比例法,且只作為次要的覆核工具。
本案中,關百安大律師及陳韋君大律師代表上訴人一方。
請按此處查看陳韋君大律師的個人資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zh-hk/team/manalie-ch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