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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教會在有效行使購買選擇權後,獲確認擁有九龍戲院物業

  • 2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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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JIL Investments Limited v Jesus Is Lord Church Limited [2026] HKCFI 1119 一案中,原訟法庭裁定,被告方為一個由菲律賓創立的全球福音派基督教會之香港分支;在其於 12 年間以每月付款方式支付逾 2,300 萬港元後,已有效行使購買選擇權,以額外 1 港元向原告業主購入其位於深水埗的物業。


2003 年,雙方簽訂《租賃及購買協議》(“LPA”),據此原告將該物業租予被告,租期為 12 年。在被告付清144 期每月供款後,被告即有權行使選擇權,購入該前戲院物業。


被告於 2015 年底付清最後一期月供後,儘管其已表示有意行使該選擇權,業主仍提出訴訟,並其中主張:(i) 被告行使選擇權及交付 1 港元費用時已屬逾期;以及 (ii) 無論如何,據稱接收該通知的人士並無權接收通知,因其早已辭任原告公司董事。被告則主張(除其他抗辯及反申索外),按正確理解 LPA 條款,該選擇權已被有效行使。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若鋒裁定,被告對 LPA 的詮釋正確。法院認為,有關通知已被妥為送達,而在行使該購買選擇權後,雙方即產生新的共同義務;此點亦獲一系列英國案例支持。法院進一步基於事實認定,在該等共同義務的背景下,原告本來便不會履行其協議責任,並且無論如何都會拒絕將該物業轉讓予被告。原告在被告有權行使購買選擇權前僅數月,已在未有通知被告的情況下,以該物業作抵押取得 3,000 萬港元信貸融資。


法院亦裁定,原告未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27 號命令第 4 條就被告通知文件的真確性提出爭議(並援引 Hu Lan v David Golden [2024] 1 HKLRD 1252);而由於接收通知的人士未有告知被告其已辭任董事,且他在原告集團內仍然是公開可見且具關鍵影響力的決策者,因此他具有表見權限,可有效接收該通知。

因此,原告的申索被駁回。至於最終救濟措施,現仍有待裁定。


代表被告出庭者為 Rede Chambers 的何沛謙資深大律師,並由 Plowman Chambers 的林國堯大律師協助,律師事務所為柯廣輝律師事務所。


完整判詞可於查閱。


林國堯大律師的個人簡介可於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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